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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新政策

时间:2022-05-18 13:02:06 土地改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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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改革新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1、为什么要开展改革试点?

改革涉及重要法律修改等内容

姜大明(国土资源、国家土地总督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部开展了以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各地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积累了经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

2、改革试点指导思想是什么?

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姜大明: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

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

要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关于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3、改革试点主要任务有哪些?

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姜大明: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4、对试点的选择有什么要求?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

姜大明: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综合新华社央视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中共中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昨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这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舆-论对土地问题反应非常强烈,有些人以为可以到农村买地买房子,农地可以随便转为建设用地。对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明确予以否认。据他介绍,曾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四个不能”和“三条底线”,即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即农民集体所有,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即农地必须农用,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会议强调,进行改革试点,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试点的实施条件差异较大,要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要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尊重基层群众实践,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务必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都能更好满足群众诉求,做到改革为了群众、改革依靠群众、改革让群众受益。

会议指出,要抓紧制定明年工作要点,特别是要提出一些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把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放到重要位置,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有明确的路线图、时间表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关于土地改革新政策2017-01-09 21:38 | #2楼

土地改革新政策呼之欲出 解读2015年新型土地流转模式#e#

2015年11月20日,一份名为《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文件发布,从中央层面规范了基层自发推动的农民承包耕地经营体制的改革。

农业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流转比例已达26%,较2015年上升15个百分点。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近年来我国土地流转呈“加速跑”态势,其占承包地比重在2012年超过20%,2015年超过四分之一。

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与粮食安全都受到危害。上述文件从确权、流转、经营等多方面明晰了农民承包耕地经营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主要回答了“怎样保障农户作为土地承包者的权利”、“怎样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使农业在现代化道路上更快发展”的问题。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说,以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都散落在各个文件中,现在集中到一个文件里发布,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更权威,也将规范和推进土地流转的进程。

农业韩长赋说,在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我国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制后的又一重大创新。

土地流转步入新常态 新型土地流转模式涌现

菜单式托管、全程托管、土地承租、土地入股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稳步推进,新型土地流转模式正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 事实上,这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头戏也是“土地流转”。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机械化程度偏低,其中一大原因是土地经营过于分散,土地确权和流转有利于农业土地通过市场向经营大户和专业户集中,发挥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从而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

但在实际过程中,土地流转也存在着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等问题,还有一些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使“非粮化”“非农化”问题表现突出,影响粮食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目前种粮收益低,而资本下乡带来了新技术、新品种与新的经营模式,但过分追逐利润容易加剧 “非粮化”、“非农化”倾向,挤占农民的就业空间,贸然扩大土地流转速度对我国非粮化会有加速作用。

之前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允许“探索、探索、再探索”。这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新土地改革也给投资带来了诸多机会。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伴随着土地流转、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加速,一些保障农民利益及农村稳定的制度也将确立。

目前,由农业部牵头制定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已正式印发,而由国土资源部主导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通过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不久将公布。12月22日至23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研究了依靠改革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并要求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以粮食和农业为主,避免 “非粮化”,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

第七次深改会议提出,土地制度改革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的基础上有序推进。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表示,当前中国农业不仅是粮食安全的基础,而且仍然在为几亿农民提供着收入与就业,三条底线实际上为我国土地改革土地流转定下了框架。

土地改革分类试点 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目前,中央对工商资本涉农的态度是有保有压,既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也要防止资本下乡进行非农化生产,如《意见》明确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等。

多位专家表示,如果没有底线,任凭资本通过各种手段将农民的土地据为己有,使农民用土地换得一点眼前的收益,而他们则从土地的长期升值中获得暴利。资本和农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不受限制自由交易的土地市场,最终受损的一定是农民的利益。

而中央深改小组提出,要“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此前也提到我国的现实,“我国的农业模式仍以家庭经营为主,截至目前,有2.6亿个农户家庭。这2.6亿个农户家庭,是我国农业生产、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坚实基础,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忽视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在讨论效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三条底线实际定下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基调:稳定重于效率。一方面农村土地基本制度本身稳定下来,所有权不会改变;另一方面是农村土地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比土地的经济效益更重要。

贺雪峰说,对于扶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文件明确了流转规模、时间的上限,仍强调以家庭经营为主体,“小农经济仍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国家不能忽视几亿农民的需求。土地制度改革要认识到,对农民来说,土地既是农民的保障,又是农民的退路。”

在新一轮土地改革中,另一块重点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目前多地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试点范围,开启“农地入市”的实验。

“如果今后我们的城市发展到哪里,土地全部征为国有,农村集体经济就没有多少发展空间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此前在2015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暨北京城郊经济年会上说,“在城镇化过程中,可能集体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机遇更大,如果我们产权明晰了,可能发展后劲更足”。

深改小组会议提到,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改革,要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

由于此前在一些地方的土地改革试点中,让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失去了土地,做不到“出得来回得去”。

针对这种情况,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要求,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贺雪峰说,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相比,目前土地改革的总体基调是缓和了,“因为中国还有几亿农民,可以容纳无法进城农民且可以允许进城失败农民返乡的制度存在,使中国社会结构具有极大的弹性,可以应对各种危机冲击。农村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15年即将结束,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期盼的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已经有所动作。

2015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12月2日,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在谈及“三农”改革时表示,改革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2015年11月2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粮食安全学术研讨会上透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方案正在按照相关程序报批,有望在2015年内或2015年初出台。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王世元在年底一次会议上也透露了一些土地制度改革的新动向。

种种迹象均表明,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渐行渐近。其中很关键一点便是: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规则、标准和制度为方向,以破除城乡体制障碍为核心,将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市场体系,统一规划,统一规则和标准,统一平台和监管,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2015年夏季,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进程,强调要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产权基础。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蔡继明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一方面大量进城农民没有房子住,城市建设用地还在不断扩展。另一方面农村的人口在减少,但是农村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却数量在增加,这样两头挤占了耕地。

但让2.5亿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可以入市交易并不容易。此前,中央曾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但5年过去,这方面的进展成效不大。

蔡继明说,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农村宅基地改革以及相应的农村住房财产的抵押、转让,小产权房和城中村等热点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清晰的判别标准。

不动产登记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表示,土地改革是“牵牛鼻子”的改革。在不动产登记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基础上,预计2015年土地改革将成为贯穿各领域改革的一条红线。

该研究院预计,2015年我国将继续推进农村土地登记确权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快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让土地改革释放出更多的城镇化红利,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农村土地改革,共享现代化成果。

陈锡文表示,以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农地经营体制改革正比较顺利地向前推进。只要坚持让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而在农地入市领域,步伐显然会更加稳妥,实质性进展也难突然实现,法律体系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理顺。

蔡继明表示,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搞建设都要使用国有土地,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农民的土地本来直接就可以进行建设,开发商就可以跟他们谈判,但必须先征收为国家所有,征收为国有谁从中得利?很多时候农民只能得到不到10%征地补偿。

宪法第十条明确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意味国有土地想拓展就要占用集体土地,但是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农民土地。

国土部副部长王世元认为,新土改要以妥善合理地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为关键点。坚持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基本原则,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他强调,要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强化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快制度创新和法制建设。

全面深化土地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亩地如何多收三五斗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有诸多涉及到城镇化和土地的内容,相关条文争议颇大,不同的角度有着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土地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及难度凸显。

目前来看,土改也是各项改革中分歧最大的一项。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国家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农地制度改革,改革的顶层设计呼之欲出。

无论是流转还是征地制度,现在最重要的目标是使土地能成为一种交易要素。通过这些改革,必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大幅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调整政府征地行为,逐步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

如果不能交易,土地的配置就是无效率的。按照先前的法律和管理思路,其基本的目标是要把土地冻结在原来的用途上,只有政府才有权力改变。

但这种制度框架所造成的结果恰恰是城市化过度,比均衡状态用了更多的土地,而且导致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征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允许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并且和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利。

它突破性的意义在于,如果涉及到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能就不再征收,以继续保持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状态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

更重要的问题是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后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并明确要求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用解决城镇化地区农民土地的办法来对待整个农村的建设用地。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城镇化到底还需要多少建设用地,绝不可能把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都拿到城镇来用。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指出,要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宅基地改革试点应分为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以及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区推进。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更多依靠政府,而扩展边界内的农区则更多依赖有效的市场。 就农业生产而言,规模化和集约化显然是大方向,土地流转便理所当然成为大趋势。

土流网信息显示: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共发布土地面积19003.1万亩,其中交易面积为3715.1万亩,对比2015年的发布面积1705.7万亩和交易面积548.9万亩这两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土地流转总体呈现加快态势,其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78.4%和155.0%。

一亩地如何多收三五斗?广东中山市有一个很现成的例子。

中山市农业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通过土地流转形成5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达52.75万亩;其中10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达43.77万亩;100亩以上规模面积近13万亩。

中山市副杨文龙说,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提供了广阔的产业空间。

但土地流转过程中需防范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以及工商企业租用土地后“非农化”、“非粮化”等。

中国最新土地改革政策2017-01-09 15:46 | #3楼

人民日报周一援引他的话称,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底线,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鼓励种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加强对工商企业下乡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监管,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化”建设。

针对中国此前发布的关於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的相关政策,韩长赋解读称,“就是准确把握32个字:三权分置,确权登记,有序流转,适度规模,家庭基础,农民自愿,农地农用,鼓励种粮。” 他表示,承包地确权登记和有序流转,是保护农民利益和提高农业效率的制度性安排。一方面强调鼓励土地流转,另一方面强调土地流转要有序,就是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超越阶段;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强迫命令;保护经营者权益,不随意毁约;遵守法制规范,不留隐患漏洞。

“我们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不能人还没有出去,就强行把地给流转了,那会影响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基础。土地流转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市场配置资源原则,政府主要是搞好管理和服务,严禁下指标、定任务,防止欲速不达。”韩长赋称。

他指出,要切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於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都不能越俎代庖。

另据国内媒体报导,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将於12月22日在京召开。从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来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或将是明年“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或将成为今年工作会议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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