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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合同规定

时间:2022-12-29 00:28:49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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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合同规定

甲 方:

招标代理合同规定

乙 方:施工及监理招标代理 同协议书 S315 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 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

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 协议书

委托代理合同

甲 方: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乙 方: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总则

1.1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它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执行。

1.2 双方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努力做好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1.3 甲方委托招投标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1 招标人名称与地址:

招 标 人: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土尔扈特南路45号

2.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与地址:

招标代理: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8号

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 协议书

3、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1 工程概况

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路线起点位于策克口岸规划的互市贸易区接口向南约1.5公里处,沿途依次经过一号山、胡杨林、额济纳旗民用机场、二号山,终点位于既有S315线K86+180处。建设总里程为82.504公里。

全线共设中桥3座、小桥9座、涵洞50道,互通式立体交叉1处,分离式立体交叉3处,服务区1处,收费站1处,在主线K2+698.8处建设连接线一条与市政道路经三路相接,建设里程为2.7公里,另设嘉策铁路火车西站连接线,起点于达镇市政道路西环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处,终点接嘉策铁路火车西站,建设里程为11.768公里,本条路线为利用既有道路(X786)进行加宽改建。

本项目主线采用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采用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路面上、下面层均采用改性沥青混凝土,桥涵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横断面形式:整体式断面路基宽24.5米;中央分隔带宽度为2米,行车道宽度为7.5米,硬路肩宽度为2.5米,土路肩宽度为0.75米,路缘带宽度为0.5米。

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建设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12米,桥涵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Ⅱ级。

3.2 总投资额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壹拾伍亿 元。

4、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程施工及监理招标。

4.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场踏勘、标前会议、开标、清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协助甲方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4.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期间: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止。

5、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1 出售招标文件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收取(甲方占出售招标文件费用总额的49%、乙方占出售招标文件费用总额的51%),乙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15]358号)的规定向本项目施工标段的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5.2 乙方向本项目施工标段的中标人按照本合同“5.1”规定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乙方只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5.3 在代理招标期间所发生的招标广告费、招标文件编制及印刷装订费、乙方人员在代理招标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招标文件评审、开标、评标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按照本项目建设工期和招标进度的要求,向乙方提出具体招标任务。

6.1.2 负责及时提供招标代理工作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各一套。

6.1.3 审查招标文件及评审细则。

6.1.4 协助乙方进行招标文件的发售。

6.1.5 对于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问题,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给予澄清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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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负责联系开标、清标、评标等事宜的场所。

6.1.7 与乙方共同接收投标文件。

6.1.8 邀请监督机关、公证机关和有关领导参加开标仪式。

6.1.9 与乙方联合组织清标、评标工作。

6.1.10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

6.1.11 主持合同谈判,并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书。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在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为甲方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本项目招标按法定程序顺利进行。

6.2.2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备。

6.2.3 负责印刷、装订招标文件,并与甲方联合发售招标文件。

6.2.4 负责澄清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问题,解答投标人在考察现场中和投标期间提出的问题,并发送补遗书。

6.2.5 协助甲方联系开标、清标、评标等事宜的场所,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6.2.6 与甲方共同接收投标文件,并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告知甲方。

6.2.7 负责制定开标程序、评标细则,并报甲方及评标委员会核准使用。

6.2.8 组织开标,作好开标记录。

6.2.9 组织清标、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负责编写清标报告,向评标委员会汇报初审结果,并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各种数据。

6.2.10 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发出澄清提纲并接受书面澄清。

6.2.11 负责编写书面评标报告,送甲方审核后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备。

6.2.12 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2.13 协助甲方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2.14 乙方在委托事务中取得的文件和资料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应全部归还甲方。

6.2.15 乙方必须将甲方委托的代理招标事务亲自办理,不得转委托给他人。

6.2.16 乙方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项目负责人:王 瑞、王占海

8、代理合同的执行及争议的解决

8.1 甲乙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执行本代理合同所发生的问题并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2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代理合同,由于任何一方过错使代理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8.3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的定义依照《合同法》的规定。

8.4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诉诸人民法院解决。本代理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5 本代理合同5.1款规定的招标代理费不包括仲裁和诉讼费用。

9、其他

9.1 对本代理合同进行的任何修改,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成为本代理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2 本代理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

本一份,副本一份。

9.3 本代理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立即生效。本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后,合同即行终止。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一年日

招标代理合同的委托范围2017-01-16 08:06 | #2楼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 (项目名称) 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代理方式确定乙方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具体招标事宜。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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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条款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只能就本合同未尽事宜作出约定,否则该补充条款无效);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招标范围: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招标人的要求并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完成本项目的 (委托范围)等全部招标代理业务。 工作内容:该项目要求招标内容的全部招标工作,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印刷和发售;投标文件的收取;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组织开标会议、清标及评标会议;组织进行合同谈判并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按照业主要求的格式和份数准备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三、代理期限

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备案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⑵ 向乙方提供有关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

⑶ 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⑷ 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⑸ 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⑹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⑺ 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⑻ 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 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理合法; ⑵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⑶ 乙方及附属机构保证不参与本项目任何标段的投标,也不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⑷ 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⑸ 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⑹ 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

⑺ 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和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

⑻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和预备会议(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⑼ 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

⑽ 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⑾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结果提交甲方,由甲方依法确定中标人;

⑿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⒀ 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⒁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⒂ 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代理费;

2.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4.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

⑴ 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⑵ 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

⑶ 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⑷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乙方被有关部门取消代理资格或被市场禁入的;

⑸ 乙方被有关部门降级而不具有承担本项目相应资质的;

⑹ 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招标人利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上述6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的,甲方将重新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乙方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代理。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支付了,则无权收回;如果尚未支付,则由甲方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双倍返还给甲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也

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5.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纠纷,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6.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除受争议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可以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事项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报经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向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一份。如双方发生争议,以向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的一份为准。

甲方(招标人): 乙方(招标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其授权代理人: 日 期:2011年 月 日 日 期:2011年 月 日

招标代理合同专用条款2017-01-16 08:07 | #3楼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见通用第二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汉语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龙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等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⑴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抽筋。

⑵控制价编制。

⑶编制招标方案。

⑷招标申请报备。

⑸组织招标公告、资格后审、招标文件及备案。

⑹发布招标公告、发放资格后审文件、招标文件、图纸。

⑺接受投标人报名。

⑻核验投标报名提交的资料。

⑼投标答疑。

⑽编制、发布投标答疑纪要。

⑾截标及投标文件封存。

⑿协助确定评委名单。

⒀编制开标方案。

⒁主持开评会议、负责开评标会的会务工作。

⒂协助确定中标单位。

⒃通知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⒄撰写招标工作报告。

⒅协助签订合同。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时或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填写。

1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1、委托人应及时审核招标文件及资料;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项目经理把握,提出相关要求。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方面,协助受托人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市场及其它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

(6)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并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如在收费性报刊刊登公告的费用、招标用施工图及技术资料印刷费及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市场和其它相关单位部门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等。

(7)应尽的其他义务:无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以与委托人商定的具体工作计划为准;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咨询,关于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程序及合同条款的咨询;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文件印刷费用、招标代理人员差旅费、劳务费及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市场和其它相关单位部门规定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等;

(4)准确、详细、完整地编写工程量清单;

(5)应尽的其他义务:无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依法确认招标方式,确认工程承包方式,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依法进行审查。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无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出售招标文件费用归受托人所有。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无

2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计取(含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文件、开标及其餐费、专家评审费、管理费、税费等),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计取,抽筋费用按国家规定取费标准50%计取。

8.2代理报酬的币种: 人民币 汇率:不适用

8.3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委托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并提交本项目代理备案资料后一月内支付70%,其余待确定误差率后一次性付清(如发生9.2第二条处罚情况,则直接从报酬中扣除)。

8.4报酬的支付时间:转帐以下账户,向委托人收取。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8.5当招标代理工作出现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流标时:双方商定报酬。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9、违约

9.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支付报酬外,还应向受托人支付利息;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情况不同,双方协调后提出。

9.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无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受托人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

10、争议

10.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1、合同份数

11.1 双方约定本合同共4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2份,委托人正本1份、副本1份,受托人正本1份、副本1份。

12、补充条款:

12.1代理人提供一份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一份,抽筋表一份,电子文本一份给委托人。

12.2中选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由于中选人原因造成工程项目遗漏或工程标底价与结算价比误差达到3%以上,按误差率的双倍扣减服务费;如中选人计算的代理服务费误差大于5%,除按上述处罚外,还将上报当地主管建设局通报。

如施工单位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发现中选人出具的招标文件中投标清单与施工图纸内容不相符,委托人将追究中选人的责任。

若施工开标时因施工图纸未审查通过,故未提供投标清单,待施工图纸审查通过后,需按委托人要求补该项目的清单。

12.3中选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发生非评委原因(包含招标文件中的失误)而引起的投标人投诉,每发生一次扣罚人民币5000元,从代理报酬中直接扣除。

12.4若因政策性调整,导致该项目取消、调整、面积的增减、业主变更等,中选单位不得索赔。

12.5中选单位在招标代理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专业性不够、职业操守差,招标人有权取消中选单位剩余的招标代理工作。

12.6中选单位为非龙岩市新罗区的,必须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心城区内设置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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