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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合同

时间:2022-05-19 10:42:42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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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合同

甲 方: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合同

乙 方:施工及监理招标代理 同协议书 S315 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 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

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 协议书

委托代理合同

甲 方: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乙 方: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总则

1.1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它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执行。

1.2 双方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努力做好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1.3 甲方委托招投标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1 招标人名称与地址:

招 标 人: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土尔扈特南路45号

2.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与地址:

招标代理: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8号

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 协议书

3、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1 工程概况

S315策克口岸至达来呼布段一级公路路线起点位于策克口岸规划的互市贸易区接口向南约1.5公里处,沿途依次经过一号山、胡杨林、额济纳旗民用机场、二号山,终点位于既有S315线K86+180处。建设总里程为82.504公里。

全线共设中桥3座、小桥9座、涵洞50道,互通式立体交叉1处,分离式立体交叉3处,服务区1处,收费站1处,在主线K2+698.8处建设连接线一条与市政道路经三路相接,建设里程为2.7公里,另设嘉策铁路火车西站连接线,起点于达镇市政道路西环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处,终点接嘉策铁路火车西站,建设里程为11.768公里,本条路线为利用既有道路(X786)进行加宽改建。

本项目主线采用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采用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路面上、下面层均采用改性沥青混凝土,桥涵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横断面形式:整体式断面路基宽24.5米;中央分隔带宽度为2米,行车道宽度为7.5米,硬路肩宽度为2.5米,土路肩宽度为0.75米,路缘带宽度为0.5米。

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建设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12米,桥涵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Ⅱ级。

3.2 总投资额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壹拾伍亿 元。

4、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程施工及监理招标。

4.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场踏勘、标前会议、开标、清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协助甲方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4.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期间: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止。

5、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1 出售招标文件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收取(甲方占出售招标文件费用总额的49%、乙方占出售招标文件费用总额的51%),乙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15]358号)的规定向本项目施工标段的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5.2 乙方向本项目施工标段的中标人按照本合同“5.1”规定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乙方只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5.3 在代理招标期间所发生的招标广告费、招标文件编制及印刷装订费、乙方人员在代理招标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招标文件评审、开标、评标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按照本项目建设工期和招标进度的要求,向乙方提出具体招标任务。

6.1.2 负责及时提供招标代理工作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各一套。

6.1.3 审查招标文件及评审细则。

6.1.4 协助乙方进行招标文件的发售。

6.1.5 对于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问题,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给予澄清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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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负责联系开标、清标、评标等事宜的场所。

6.1.7 与乙方共同接收投标文件。

6.1.8 邀请监督机关、公证机关和有关领导参加开标仪式。

6.1.9 与乙方联合组织清标、评标工作。

6.1.10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

6.1.11 主持合同谈判,并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书。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在甲方委托的招标代理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为甲方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本项目招标按法定程序顺利进行。

6.2.2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备。

6.2.3 负责印刷、装订招标文件,并与甲方联合发售招标文件。

6.2.4 负责澄清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问题,解答投标人在考察现场中和投标期间提出的问题,并发送补遗书。

6.2.5 协助甲方联系开标、清标、评标等事宜的场所,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6.2.6 与甲方共同接收投标文件,并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告知甲方。

6.2.7 负责制定开标程序、评标细则,并报甲方及评标委员会核准使用。

6.2.8 组织开标,作好开标记录。

6.2.9 组织清标、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负责编写清标报告,向评标委员会汇报初审结果,并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各种数据。

6.2.10 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发出澄清提纲并接受书面澄清。

6.2.11 负责编写书面评标报告,送甲方审核后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备。

6.2.12 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2.13 协助甲方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2.14 乙方在委托事务中取得的文件和资料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应全部归还甲方。

6.2.15 乙方必须将甲方委托的代理招标事务亲自办理,不得转委托给他人。

6.2.16 乙方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项目负责人:王 瑞、王占海

8、代理合同的执行及争议的解决

8.1 甲乙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执行本代理合同所发生的问题并及时磋商解决办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2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代理合同,由于任何一方过错使代理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8.3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的定义依照《合同法》的规定。

8.4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诉诸人民法院解决。本代理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5 本代理合同5.1款规定的招标代理费不包括仲裁和诉讼费用。

9、其他

9.1 对本代理合同进行的任何修改,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成为本代理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2 本代理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

本一份,副本一份。

9.3 本代理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立即生效。本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结束后,合同即行终止。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一年日

设计招标代理合同2017-01-16 09:18 | #2楼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XXXXX工程勘察设计

地 点:

招标规模: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

委托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XXXXXXXXXXX一期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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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

1.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其中立项批文、年度计划或备案确认书,办理招标申请前提供。

(2)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完整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 1

(3)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4)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若有需要,由双方再协商确定

(5)应尽的其他义务: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受托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在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承担由于自身过失造成受托人的经济损失;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相关问题的保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委托招标代理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受托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中所规定内容下完成施工的情况下,招标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情况下支付中标人工程资金。若双方在此项产生分歧,受委托人没义务为双方调节。

1.3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4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2、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①起草招标公告;②编制招标文件;③审查投标人资格;④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草拟答疑纪要;⑤组织开标、评标;⑥协助定标;⑦编制评标报告;⑧编制汇总报告。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解释招标文件等资料及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3)应尽的其他义务:①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代理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②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③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 2

监督和指导;④招标工作完成7天内,向委托人移交装一套装订成册的全部有效招标工作资料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6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套全部招标档案;

(9)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代理人的全部资料;

4、受托人的权利

(1)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代理内容,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四、合同价款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

[2011]534号件中规定的“服务类”计费标准计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五、违约、索赔和争议

5、违约

5.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第1.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5.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5.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6、索赔

6.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6.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8.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7、争议

7.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8、合同变更或解除

8.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8.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8.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8.4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9、合同生效

9.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合同终止

10.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0.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0.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中标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0.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七、其他

11、合同的份数

11.1 本合同共 陆 份,其中委托人 贰 份,受托人 贰 份,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贰 份。

12、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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