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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时间:2022-12-29 00:36:01 招标 我要投稿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含3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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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2家(含2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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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通过诉讼解决。

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1:34 | #2楼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的质量,合理控制基建投资和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公司总裁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基建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财务、审计、法务、党委纪检等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分为法定招标和公司招标。法定招标的标准按《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2001年第89号令)执行,公司招标的标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建办公室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对于其中的法定招标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二、基建工程招标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1.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总裁办公会领导下,由公司主管基建副总裁、财务总监及总裁办公会指定个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颁布公司各项招标活动的招标范围和规模;制定招标工作的管理规定;决定公司招标个案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

1.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由基建办公室主管领导、造价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人,以及根据需要,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财务、审计、法务,以及公司其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 基建办招标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政府,以及公司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定,制定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投标人资格预

审和投标考查、主持标书答疑和开标会,组织评标,主持合同谈判和质询,确保招投标工程顺利、规范进行。

三、招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书文本应从基建办公室范本库中提取相应范本,其中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标准、设计图等)由项目部或基建办公室专业工程师编制。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内容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整理,最终文稿须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编制标底:

标底由基建办公室造价人员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委托相关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后,密封至当众开标时止,开标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如不具备编制标底的条件,或不需要编制标底的,可进行无标底招标,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无标底招标相应的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审查程序见附表《公司项目招标评审表》

第九条 投标单位选择:

1. 报名:基建办公室应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并接受投标单位报名。招标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工作范围、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潜在的投标人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一般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具备的各种资质证书、类似工程业绩、银行资信证明、相关体系认证文件、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2. 资格预审:招标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查资格预审材料,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投标候选单位。

3. 投标单位考察:对候选单位一般应进行考察,考察活动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考察后应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包括报名单位资格预审材料一览表、未进入候选单位情况说明、对候选单位的考察情况、对被考察单位的排序和投标邀请单位的建议等。

4.投标邀请单位的确定:招标工作小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提出招标申请,邀请投标的单位名单,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招标活动,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法定招标中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简称“北京市标办”)对邀请对象数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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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见附表《公司资格预审评审表》。

第十条 发标:

招标工作小组在发标时一般应召开发标会,向审查合格单位出售标书,组织施工现场勘察与答疑。

第十一条 答疑:

发售标书后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有疑问的,应由投标方将疑问用书面提出,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汇总后向所有投标者书面回复。如有必要可在适当时机组织答疑会,对所有问题进行解答和明确,并在会后将所有问题的书面回答发放给所有投标者。

第十二条 投标及开标:

招标工作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及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宣布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方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束后,参与开标的各方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公司开标记录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清标:

招标工作小组一般应对投标文件的报价书进行清理,清标内容为:

(1)报价书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期、质量、暂估价、暂估项目等);

(2)检查报价书是否有计算错误;

(3)检查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报价单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

(5)措施费与技术标是否一致;

(6)根据招标文件分析报价,如报价书中存在偏差则提出补正要求。

四、评标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

由北京市标办组织评审的法定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指定。

公司招标的评审,评标委员会由使用方及项目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使用方及项目部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中应有基建办公室以外的人员(审计、设计、监 2

理、特聘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指定。

施工项目总包合同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均须由主管基建的副总裁或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主持评标。

第十五条 评标程序

评审分初审和详细评审。

初审由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清标小组进行,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批准应作废标处理。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重大的或投标人较多的招标项目,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前2名或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入围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第二阶段:本阶段评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报价中某些项目有遗漏、重复,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时,可以对投标人提出质询,投标人应对质询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若承认该项报价有遗漏、重复项目,价格偏高或偏低,允许提出一个新的合理价位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但不得对质询项目以外的报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对质询的书面答复对其给出一个经评审的投标价,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根据评标文件的规定,最终评定入围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见附表《公司工程项目评标报告》,以下内容应保留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1)招标文件领取记录

(2)开标签到表

(3)开标记录;

(4)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即时收回,交基建办公室存档。

五、定标及合同谈判

第十六条 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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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决定中标人。

对于北京市标办组织评审的法定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标办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单位,原则上选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选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可以选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对公司招标项目,选定中标人的顺序原则上与法定招标项目相同,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候选人的排序有明显不合理,可不按推荐次序决定中标人,但不得在候选人范围之外选定,同时应将情况报告总裁办公会。

第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

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由基建办公室负责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合同谈判:

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招标,合同价格应该为中标方经谈判后确定的价格, 对于法定招标,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工作小组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承包范围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因此导致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中标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同时工作小组应写出书面说明,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由基建办公室负责。

签订合同时应执行财务、法务、审计等部门的合同会审程序。

第二十条 招标结束后以下文件应在基建办公室归档:

(1)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其评审表;

(2) 资格预审及考察报告及其评审表;

(3) 评标报告及其附件;

(4) 投标人对质询的书面答复;

(5) 合同评审表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招标领导小组。

4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14日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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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程序表

公司基建项目招标审查表

公司招标资格预审评审表

公司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开标参加人员(签字):

公司工程项目招标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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