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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29:20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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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或者材料设备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外均由建设单位整体发包。

专业分包项目按照《国家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分包名称和内容确第四条 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材料设备采购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选择附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发包是指,在选择施工总承包企业后建设单位对未列入总包范围的其它专业工程发包的活动。

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是指,总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发包的活动。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的分包和10层及以上高层住宅、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建筑的主体劳务作业发包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未确定且同种项目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招标人在发布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同时,将工程总投资金额所对应的需进行招标项目或将要进行招标的专业分包项目报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附表一),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

特级企业的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可以不进有形建筑市场,选定分包企业后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其它级别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当按市劳务分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选定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第十条 建设工程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专业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一条 在办理施工总承包发包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统一交纳劳保费。总承包企业负责招标发包的项目,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办理发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主要采用综合评标和报价评比的定标办法。

第十四条 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编制预算控制价,超出预算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无效。预算控制价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总承包企业在对专业分包招标时可由本单位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总包招标预算控制价列出分包项目控制价并加盖专业人员印章。预算控制价在开标前七日发至每个投标单位。投标单位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当不予投标同时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或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日内组织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不参加踏勘的投标单位因此引起的理解错误将由投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方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后组织对招标项目的招标答疑,并于开标七日前将答疑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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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内容合理划分标段,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或者3000万元以下的同种专业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严禁对分包内容肢解发包。

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章 资格预审

第二十条 采用本办法评标的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或邀请招标公示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或材料供应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禁止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第二十二条《山东省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分包或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招标,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个以上时,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应根据总分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九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个及以下时,应当全部参加投标。评分办法详见附表。

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工程类别为二类及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分包、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采用合格制打分,符合招标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潜在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形式选择专业分包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报名材料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项目经理所属单位必须为主投标人单位。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准,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充分证明本办法评分标准所要求事项,原则上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国家、省(含副省级城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或下发的正式获奖文件;

(五)获奖项目获奖证书发证部门或下发获奖项目正式文件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

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除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国家建设部或中国建筑业

协会出具的该优秀项目经理等同于省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证明文件,项目经理考评方能计分。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材料、设备采购以合同交付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二十九条 具体资格预审评分办法执行本办法附表之规定。

第四章 开 标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逾期不参加开标的将按照废标处理,无故不参加开标会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时项目经理应当与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的项目经理一致。不一致的作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及资格预审评定分数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经理,否则取消该投标人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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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章 评 标

第三十三条《山东省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或100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办法附后。 其它分包均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第三十四条 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或有关监督部门、公证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3、投标报价评审:

3.1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3.2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在投标单位唱投标报价前公开从评标基准价的93%、94%和95%三个数值中随机抽取报价下限。

3.3投标单位排序:投标报价高于随机抽取的报价下限的为有效报价。在此有效报价范围内,按照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

4、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择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中标。当两家投标人报价相同,且排序并列第一时,招标人可任选其一做为中标单位。

当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排名第二的投标人递补。

第三十五条 使用综合评标的,按照投标文件初审、唱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设控制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时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专家应当对所评出的每一项得分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分实行超出合理范围问责制,以每家投标企业各评委评出的得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后的平均值为基数,超出基数±20%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其理由。

第三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中商务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定。投标单位投标书中技术部分得分及项目经理答辩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各自打分。技术标书及项目经理答辩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去掉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条 评分标准中的同类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项目应只界定工程类别、建筑面积(项目造价)、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产品型号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工程类别应不低于招标工程类别等级,单体建筑面积(项目造价)不得超过招标内容或者少于招标内容的50%,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材料设备的同类界定应当按照合同造价与材料设备型号及相关主要条件确定,并不得超过招标内容或者少于招标内容的50%。

第六章 定 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条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或材料设备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四)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内容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肢解工程发包行为:

(一)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进场招标的;

(二)对联系比较紧密又相互关联的整体项目进行标段划分实施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肢解工程行为。

第四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派驻人员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三)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班子成员所在单位与中标人名称不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四十六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发现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或者材料设备采购,应当告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办理施工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对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的企业,监理单位应将该情况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履行该项职责的监理单位,将按照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有关条款予以扣分。

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挂靠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分包人或者被挂靠人的责任,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2017-01-16 13:18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落实完善各项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提倡文明施工,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大中型水利工程、跨区域水利工程、边界河道治理工程等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维修加固和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六条 青岛市水利局是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站为青岛市水利局具体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部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八条 需办理的建设管理手续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报告备案、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申请、项目划分报告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安全生产备案、开工报告、工程验收申请等。

第三章 项目法人组建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小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的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利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不得以任何指挥部等名义代替项目法人,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到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不明确,不给予工程开工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凡属于国家、水利部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青岛市及市以上投资总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2条规定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

第十七条 工程初设已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有关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搬迁工作已有明确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前,项目法人须向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站(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需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国家投资项目须在三报一网(中国水利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招标投标网)任一家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青岛市级投资项目可在青岛日报或青岛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投标报名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必须在青岛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要按规定在属于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进行。要接受各级纪委、监察局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接受相关纪检监察、检-察-院等有关机构监督。接受工程建设交易中心的全过程签证记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送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需向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查备案后生效。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天内,上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履约行为监督。对设计现场工作机构或人员是否到位;监理机构和人员是否按承诺履行及能否满足工程监理需要;施工企业是否中标企业直接施工,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是否在现场,以及承诺的设备是否到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掌控,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进行规范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同时记入企业信誉档案,作为该企业下次投标的资格审查的依据,并依此进行加、减分。

第五章 建设监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 200 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3、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等级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监理人员上岗前须经培训,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人员从事监理业务时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理细则;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具备监理资格、能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能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第六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1、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工程建设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政府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

2、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

3、实行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4、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及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按各自的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进行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并依法缴纳质量监督费。项目法人必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工程项目划分。工程质量评定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责任状制度。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青岛市水利局与项目所在地区(市)水利局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工程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后15日内,由项目法人将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上报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站备案。

安全生产备案文件必须有安全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质量不得定为“优良”等级。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需设立现场公示牌制度,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责任人及工程质量责任人等。市重点水利工程在工程验收前尚需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进行标准化工地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将涉及该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等按数量、批次编制工程检测计划。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检测不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抽检。

工程有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有关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对隐蔽工程、防渗工程、关键部位,工程验收等将以检测报告做为核定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开工管理。工程项目在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质量监督手续已办理,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已备案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可向青岛市水利局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审核合格后批准开工。

开工报告必须有工程规模、位置、工程量、投资组成、开竣工时间、参建单位等相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工程在申报省级以上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秀工程项目时,须有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监督站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由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站统一组织审查上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电话为83870287。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四十六条 法人验收

1、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2、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 6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3、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4、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十七条 政府验收

1、专项验收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2、阶段验收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要及时做好工程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好工程验收的会议日程、会标和工程验收的必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的必查资料,要求统一格式装订成册,验收专家成员一人一册。提倡各参建单位采用多媒体汇报。

第八章 工程档案

第四十九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条 档案管理

1、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应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2、项目法人对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3、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4、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工程信息报告

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工程信息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工程信息报送分月报和年报送制度。月报送制度,要求每月 25 日前报按规定表格报市水利工程建设站汇总。年报内容应增加项目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市水利局报告一次。

建立《水利建设简报》信息网络,各参建单位可将工程建设中的热点、难点、特点情况上报建设站,统一编发,作为宣传水利建设的平台。

第九章 稽察、审计和廉政建设

第五十三条 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接受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等进行的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实行“承包合同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签、工程优质与干部优秀共创”的活动,杜绝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3:18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大地建设集团的成本控制和调动员工的积极因素,引入竞争机制,确保集团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以下“集团”指新大地建设集团)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

(一)凡集团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工程项目和集团投资的BT、BOT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投标人为各分公司、通过资审的合作单位;

(三)经集团批准,集团项目经理库中的项目经理可单独组建项目部也可作为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集团成立招投标委员负责招投标的日常事务与管理。

第四条 招投标委员会成员

组长:辛勇

常务组长:杨占荣

组员:吕东 陈玉刚 王永成 郝建强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集团经营部

第五条 招标项目邀请集团纪检机构或控股集团审计督察部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竞标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集团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或自行考察现场,并召开标前会议;

(五)招标人于开标时间前不低于三天公布标价上限。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招投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九)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集团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四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新大地建设集团的工程管理制度、项目的合同文件及施工图纸。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增减和补充必要条款。

第十条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投标担保(招标文件中有要求时)。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权益,若有此情况取消中标资格。

第六章 开标

第十六条 公开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集团纪检机构或控股集团审计监察部代表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应就开标记录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第七章 评标

第十七条 集团招标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十八条 项目有两个以上(不含两个)标段招标时,招标文件中需载明一家投标单位最多中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是全部。 第十九条 由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候选人及中标人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金额及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后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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