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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制度

时间:2023-11-17 18:20:42 秀雯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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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制度(通用5篇)

  在现在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制度(通用5篇)

  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制度 1

  邹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由任主任,市有关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决定我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的交易规则和有关管理政策;

  (二)研究决定重大项目招标中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设置除一般交易条件外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交易方式、条件设置等事宜;

  (三)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招标的事项;

  (四)决定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听取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协调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招投标方面的工作。

  邹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邹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邹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内设综合科、法制督察科、业务一科、业务二科、业务三科五个科室。招管办受市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委托,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主要履行如下职能:

  (一)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能,规范交易行为;

  (二)负责起草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和监督实施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协调招投标管理中的一般性事项;

  (四)建立、管理公共资源招投标评标专家库;

  (五)负责受理招投标政策及业务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六)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单位提供有关投标单位或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七)受理招标申请,办理投标报名手续;

  (八)为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签约、中标公告发布等提供服务;

  (九)为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和中介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办理工程直接发包、定向采购及其他竞标等业务相关手续;

  (十一)代收招投标交易活动保证金,提供交易见证服务;

  (十二)完成、市政府和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合理控制并降低成本,规避合作方的选择风险,规范公司相关的招投标工作,创造时间价值和业务价值,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管理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业务招标工作。

  第三条 金额大于10万元但属下述情况时:

  (一)政府或其它行业垄断的工程或采购;

  (二)无明确核定标准的招标;

  (三)因技术、市场原因造成实质性垄断,投标单位不足3家,且标的物无替代性的招标采购工作;

  可采用议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合作单位,当合作单位有不止一家可供选择时,优先采用议标。

  所有金额大于10万元不进行招标的工作均需获得集团招标委员会的批准。

  第二章 招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四条 招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原则是确保委员会有能力、客观、公正行使招标职能,确保合作方选择的合理性。

  第五条 集团和项目公司分别设立招标委员会。

  集团招标委员会由常设人员和专业人员组成,常设人员由4人组成,需参加集团层面所有招标工作和依据授权应由集团进行的招标工作。各成员及分工是:

  建设:招标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招标委员会内外部各种关系,是招标委员会的总负责人,主持招标会议。审查投标人商务标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审核、监督投标人资质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审计:确保招标委员会的自律和公正性,审查招标程序是否符合内控流程要求,监督招标委员成员的投票是否公正,但不参加投票。

  财务总监:审核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审查投标人是否缴纳相关费用。

  成本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核公司工程类招标的标底编制,负责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与公司成本控制指标的偏离度。

  第六条 工程相关的招标工作,除常设人员外,相关专业人员也需参加,职责与分工如下:

  工程总监:审查工程类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审核、监督投标人资质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设计总监:参加工程口的所有招标工作,从设计、技术角度审查方案。

  物业公司总经理:招标委员会技术类非常设委员,仅限于参加工程建设设备招标。

  第七条 其余非常设人员参加本专业内的招标工作:

  营销总监仅参加涉及营销的各项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营销类投标人营销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审核、监督投标人资质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设计总监和首席建筑师参加设计类的各项招标,设计总监负责审查设计类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审核、监督投标人资质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综合参加行政类的招标工作,审查行政类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监督投标人资质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

  项目公司总经理、工程部经理、项目销售部经理仅参加涉及到本项目的各类招标。

  第八条 项目公司招标委员会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招标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常设委员和非常设委员组成,常设委员人员如下:

  总经理:项目公司招标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招标委员会内外部各种关系,把控招标过程,确保招标结果符合集团公司要求。

  财务部经理:审核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检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预算负责人:负责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准确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核投标人投标报价与公司成本控制指标的偏离度。

  办公室主任:确保分子公司招标委员会的自律和公正性,审查招标程序是否符合内控流程,检验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在参加公司行政类招标工作时,负责审查投标人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非常设委员包括如下人员:

  工程部经理:仅限于参加与工程类相关的招标。审核、监督建安、材料、设备投标人资质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审查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销售部经理:仅限于参加与营销类相关的招标。负责审核投标单位的营销技术能力、

  第2页 共5页

  市场能力和推广能力。

  在项目公司招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经集团总经理同意,可以邀请集团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项目公司对应的招标活动。

  在项目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工程部相关工程师参加工程类招标,营销部相关人员参加营销类招标。

  第九条 主体工程招投标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投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标底由集团公司组织编制,评标结果由集团公司招投标委员会作出;

  电梯、消防联动报警设备、智能化设备、中央空调设备、楼宇对讲门、分户防盗门(入户门)、铝型材、塑钢型材以及集团招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纳入集团采购的工程类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由集团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

  各类规划设计的招标工作由集团设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营销招标由集团营销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信息化涉及的各项招标由集团统一组织实行;

  其他招投标工作由项目公司招投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标的金额不超过50万的,标底及评标结果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并报集团招投标委员会备案;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标底及评标结果须报集团公司招投标委员会批准。

  集团建设部、设计中心、营销中心、综合部应建立本专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分子公司原则上应在名录内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章 招标验收委员会责任

  第十条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招标委员会必须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行业资质、质量管理、技术优势、生产能力、市场业绩、主要管理人员、财务状况及成本管控、生产管理水平、经营模式等方面,提供合作方资格审查表并存档。

  第十一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对于建安、桩基、项目方案设计、主体工程设计等涉及招标金额较大的招标,招标文件需委托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应满足投标要求,内容全面、客观、准确、真实,能够充分考虑风险因素,评标标准应科学、合理、可量化。

  第十二条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书面的投标邀请书,每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成功进行,招标委员会必须要求投标人缴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的手续和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必须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以保证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 开标与评标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规范运作,招标委员会必须遵守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1) 投标人填写签到表。

  2) 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的评委及投标人。

  3) 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核对投标保证金是否交纳。

  4) 开启标书,投标人退场,统计、分析投标文件。

  5) 投标人介绍相关情况并对报价进行调整。

  6) 招标委员会成员填写《开标记录表》,投票进行表决。

  7) 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结果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

  招标委员会必须确保通过招标选择到适合公司要求的合作方。

  成本指标在公司控制范围内,质量满足公司产品及客户的需要,速度能够符合公司年度经营任务的时间节点要求,合作方的信誉良好,对东方今典的品牌具有支撑作用和积极意义。

  第四章 招标委员会遵循原则及职权

  第十五条 招标委员会组织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原则:

  包括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招标条件公开、开标程序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公开,确保招标活动拥有较高的透明度。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所有准合作方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享有均等的机会,具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受歧视。

  高效、择优、合理低价原则:

  招标的目的就是选择最合适的合作单位,选择最高性价比的产品,为项目建设及公司长期发展选择战略合作伙伴,因此高效择优合理低价原则是招标委员会始终坚持的重点。

  第十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权

  招标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拟合作方进行资格审查后,拥有批准其是否具有参加投标资格的权利。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环境及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

  招标委员会委员拥有独立投票的权利,每位委员有且只有一票投票权。

  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制度 4

  一、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工程领域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公路桥梁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安防工程等工程。涉及到新建工程、改造工程及扩建工程等。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

  三、招标组织机构及评标小组组成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由交通局长、分管工程副局长、局工程科负责人、局财务科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局法制科负责人,公路所负责人、运管所负责人、农养所、物流局负责人组成,局长组长,具体实施由分管工程副局长负责,会同局工程科、局财务科、局办公室、局法制科,公路所、运管所、农养所、物流局负责人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完成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四、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组成招投标临时小组的各部门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考察投标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对外发布的各种招标文件,按照《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的审批程序,经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审查批准后对外发布。

  2、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招标经办工程师负责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临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4、提供经过审查的完整施工图纸,并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交底和图纸说明。

  5、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审查评价。

  五、招投标规模及招投标方式

  第七条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及施工可通过招标和政府采购两种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主要为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主要包括询价和竞争性谈判。

  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采用招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选择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时,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5-100万元的工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5万元以下或专业性较强、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询价方式由交通分局部委托,局班子开会评审。

  第八条公开招标按工程所在地招标站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邀请招标可按照招标站的规定进行,也可参照招标站的规定,采用公司内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在招标资格预审后,将资格预审结果按《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审批程序报审(见附件一);工程竞标采用邀请竞标方式。凡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所在地入区施工许可证、入区投标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证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招标主办部门根据以上文件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拟选结果按《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报审(见附表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竞标工作。参加招(竞)标的单位原则上不少于三家。

  1、投标单位的选择,按照《承包商选择及评价管理制度》的要求,一般在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建立的具备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评价与泰丰工程建设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施工单位中选择。

  2、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单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分包施工队伍。对于在投标文件中未给与注明的,在施工开始后不能进行再分包。

  3、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承担连带责任。

  六、资格审查

  第九条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资格的确定详见第十二条。

  第十条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在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时,对于曾经与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合作并有上佳表现,在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承包商评价中有较好声誉的监理、施工单位,可以简化资格预审程序。选择监理、施工单位,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择优选择。

  第十一条实际考察 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施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投标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由工程科或代理机构组织牵头,按第四条规定组成评审小组,从参加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少于3家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由评审小组在《资格审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呈报局班子批准后,由招标代理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工程科,财务科、法规科等共同审查,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合同的主要条款(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通用条款)。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附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格式、技术标格式、资信标格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

  ●设计图纸。

  ●投标辅助资料。

  第十五条职责及分工

  建设工期按照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批准的工期计划编制;标段的划分以最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和工期安排为原则;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规程估算价款的2%计取,且不超过80万元;合同的主要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要求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达到合同签订的详细程度及约束条件,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协议,应满足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

  A.工程科拟定或审查招标工程的具体技术标要求,对于有特殊工艺要求加工、制作、安装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具体的技术要求、安装加工要求。

  B.工程科提供施工方面技术需求,同时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技术标的条款和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A.招标文件的审查由工程科经办,交由局办公室流转签批。审查人填写《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表》,评审表和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呈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

  B.招标文件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招标经办部门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

  八、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开标,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交通分局授权的招投标代表负责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A.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当地招标站的规定,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并办理招标备案。

  B.采用询价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交通分局局班子成员,招标领导小组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对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评标

  A、评标委员会组成。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由当地招标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A、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和评标结果。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一般情况下,对于设备等材料选择及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对于施工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评审

  A.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设备质量、特殊工艺、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B.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定标

  A.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由招标经办部门负责按《中标单位审批表》(附表三)报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相关部门审查、局长审批。

  B.根据荆门市交通运输局分局相关部门审查、局长或授权人审批签字的《中标单位审批表》确定的中标单位,招标经办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C.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招标经办部门负责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将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九、授予合同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经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十、招投标工作纪律

  A.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B.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相关方透露。

  C.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制度 5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确保业务经营工作按正常程序进行,预防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每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含议标)。

  3、职责

  3.1市场部是公司开拓市场、承揽工程业务的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及公司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3.2市场部主要任务:搜集、传递市场信息,调研、分析、预测建筑市场发展动态,提供决策依据;指导、监督、协调各分公司的经营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确保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其他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工程投标要求

  业务经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办事,灵活应变、讲究时效、严守机密的工作原则,按照“合作共赢、客户至上”的经营方针实施。

  4.2投标工作程序和要求

  4.2.1项目承接前期,由市场部xx(人)必须对项目进行筛选,对投资方、项目情况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严格控制业务承接质量。

  4.2.2投标的关键是标价和技术方案。市场部组织成立投标文件编制小组,由小组长负责召集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深刻领会招标文件精神,选定标书编制方案。报送的标书要做到标价合理、方案优化、工期合理、送达及时。

  4.2.3整个投标过程按市场部的投标工作流程要求进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总师办的“投标指导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4.2.4在编制投标文件前市场部、总师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对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进行研究分析,以便合理确定编制方案。

  5、投标文件编制程序:

  标前预备会(分工、布置方案)→主编人员编写→审核人员审核→确定报价→装订、盖章、密封投标文件。

  5.1投标文件必须送有关人员审定后方可装订、盖章、密封。投标函、商务标报价由市场部负责人或副经理审定,技术标部分由公司总工程师审定。

  5.2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应包括:

  (1)所有投标文件均应根据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招标图纸、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企业施工管理水平、设备能力及施工现场和市场信息来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投标函;

  b.投标报价(商务标);

  c.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

  d.资信标

  (3)投标报价(商务标)编制要求: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招标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投标策略等为依据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核对,以保证投标报价的准确无误。投标报价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编制说明:简述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及尚未明确的问题在编制报价中是如何考虑和处理的。

  b.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

  (4)、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编制要求:

  a.编制时宜尽量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阐述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为措施项目分析提供切实可行的报价依据。

  b.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以及采购、运输、使用等计划。

  c.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的技术组织措施切实可行,对特殊工序、关键工序、复杂环节、严冬、雨季施工、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等应重点提出并做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d.编制时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尽量附下列图表: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劳动力计划表;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临时用地表。

  e.招标文件上要求的其他内容。

  5.3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与其他部门的接口关系)签字盖章,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

  进行、参加投标的工作要求

  参加人员的要求参加投标现场的问题处理

  6、投标后工作

  6.1无论中标与否,所有投标工程均应记录各家投标单位的开标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将标录归入相应工程的投标文件档案。

  6.2有希望中标的工程由市场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询标、合同的谈判和签约,工程部报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编制、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

  对中标的工程,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分析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与不足,总结经验和教训。

  7、市场部工作纪律

  7.1工程投标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安排、合理、科学分工、密切合作的组织原则。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不承担义务或草率履行职责。

  7.2不得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3禁止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7.4严禁将我公司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承诺泄露给他人。

  7.5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8、奖罚条例

  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应予通报批评、降级、罚款、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8.2超越业务经营权限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级或除名。

  8.3以牟取私利为目的,出借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8.4将我公司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承诺泄露给他人的,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8.5未对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而造成废标的工程,对相应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应予通报批评、罚款、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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