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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和分配

时间:2022-12-30 01:27:26 补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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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和分配

一、失地农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外由于土地征收事件的繁多和混乱,有非法占地有合法占地的,征地补偿实施和分配过程中也就有的合法有的违法不少地方制定区片基准地价,制定地方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其实这些政府规章并非是真正的补偿标准;真正的补偿标准时在每个批次、每个项目报批中征收土地方案中拟定的,最终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标准。但事实上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如部分地区对于外迁户口的村民、出嫁女、离婚妇女等不予补偿这是不对的;有的地方是按照户口分配补偿款,有地地方是按照承包地分配补偿款;在补偿实施中截留征地补偿款也是一个很严重的违法现象,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失地农民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标准很多地方也不会将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这都是违法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若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还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所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

征地补偿标准和分配2017-02-09 21:15 | #2楼

一、失地农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刘桂芹律师认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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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刘桂芹律师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外由于土地征收事件的繁多和混乱,有非法占地有合法占地的,征地补偿实施和分配过程中也就有的合法有的违法不少地方制定区片基准地价,制定地方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其实这些政府规章并非是真正的补偿标准;真正的补偿标准时在每个批次、每个项目报批中征收土地方案中拟定的,最终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标准。但事实上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如部分地区对于外迁户口的村民、出嫁女、离婚妇女等不予补偿这是不对的;有的地方是按照户口分配补偿款,有地地方是按照承包地分配补偿款;在补偿实施中截留征地补偿款也是一个很严重的违法现象,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失地农民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标准很多地方也不会将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这都是违法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若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还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所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对于在征收土地中补偿标准出现的法律问题和疑问欢迎咨询本所律师。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低价补偿。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维护、保障农民权益为基本宗旨,对原《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这一重要修改,既确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征收、征用公民个人财产和农民集体土地,又确定了国家实施征收征用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公共利益)、程序正当性(依据法律规定)和必须给予被征收人、被征用人补偿的基本原则。这对于保护农民权益,规范国家权力具有重大意义。

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人们可以从自身的立场出发给予定位,作出解释。土地是稀缺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载体。有鉴于此,可以引入帕累托最适度原理来解释、界定公共利益。帕累托是意大利经济学家,他在序数效用论的基础上考察集合体效用(社会福利)最大(帕累托最适度)问题,并提出了资源分配的效率问题,即经济资源的有效使用问题。笔者认为,作为稀缺经济资源的农民集体土地在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理由被征收、征用时,其目的即所谓的“公共利益”,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土地使用方向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特点,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以社会公共-产品为最终表现形式;2、项目受益人是社会绝大多数人,具有均占福利的、而非特定公众受益性的特点;3、土地征收、征用后较征收、征用前更具社会效益。此外,国家基于扶助弱者和特殊人群(诸如,老人、儿童、病残者、失业者等)的立场,允许其中部分人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国现行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现“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现象,参照国际上有关国家《征地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主要包括:1、国防、军事需要;2、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及环境保护等建设事业;3、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机关,以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究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公共利益”具有动态性,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带来了一定难度。所以,应倡导、重视社会民众的参与权、选择权。对于社会普遍承认的、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现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项目,如有关国民健康、市政基础设施等,政府应严格按有关土地征收、征用法规办事,而对那些由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所引发的符合社会、国家急需要的相对公共利益项目,尤其是有争议的项目,则应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说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体民众讨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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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虽然,新修改的《宪法》对有关土地征用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变,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对征地如何补偿的决定权还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规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为此,拟采取如下措施:

1、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首先,应厘清征收、征用的界限。所谓征收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变更,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所谓征用就是财产使用权一时的变更,集体土地一时为国家所用,使用到期后归还集体农民,其所有权始终未变。其次,对集体土地不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利益”的涵义及其适用范围。最近,国土资源部作出了土地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决定,可以说这是限制地方政府征地权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2、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政府在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决策作出之前,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

3、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利益空间。它构成了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

一、基本农田的特别保护概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二、什么是基本农田:

1、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三、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

1、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四、违法责任:

常见违法类型。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权利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

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恢复耕种权)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

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该村应获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

=6,000,000.00元 (每亩为50000元)

安置补助费=(120亩/0.8亩)*5000元/亩*10倍

=7,500,000.00元 (每口人为5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计为:13,500,000.00元。

征收土地农民有哪些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制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员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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