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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时间:2022-11-18 16:10:01 通知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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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17〕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新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论证,分析流量,节约用地;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要按照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立体交通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要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面积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补偿土地,应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要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因建设需要,在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外,使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指标的实行有偿使用。

(四)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可行性报告时,须同时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二、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鼓励发展的项目要优先供应土地;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出效率低等项目,要限制供应土地;对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各类培训中心等项目,要坚决禁止供应土地。暂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的限制供地和禁止供地目录。

(二)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应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三)积极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旧工业区、旧城区土地以及其他低效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应按规定建立土地储备资金,并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对改变《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或约定用途的,原则上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四)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加强划拨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逐步取消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除军事用地、廉租房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楼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约定或规定,依法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确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改变原规划使用

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除工业用地外,原则上中心城区单宗出让土地规模不超过20公顷,县(市)不超过7公顷。坚持土地“净地”出让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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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要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要加快地下交通的发展和地下空间的公共利用进程,并以地下交通为依托,促进地下空间的商业化开发利用;要采用综合管沟节地方式,把地铁、高压走廊、城市输水和燃气主干道等基础设施整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对大型绿地以及大型体育、文化、休闲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综合设置地下商业、娱乐、民防、物资存储等功能。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于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落实优惠政策。

(六)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市政府支持、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成片改造”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纳入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的土地在招拍挂出让后,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市、区政府按5∶5的比例分成,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城区内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地搬迁,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全力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

(一)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要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重新审视或规划开发区(园区)的空间布局,调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要根据各园区产业特点确定合理的路网密度和宽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开发区(园区)或城镇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在此之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也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二)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开发区(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进一步优化

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依法收回。严格限制开发区(园区)成片经营性用地上市,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并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三)逐步提高工业用地供应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4号)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7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发展集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四)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要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严格按可研和设计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由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出让期限。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国土、发改、经委、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认真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以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要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对工业用地出让10年内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作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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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10年后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按市场评估确定价收购。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其他土地受让方受让土地,必须满足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相关功能定位要求。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经收回重新配置,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对未构成闲置但尚未完全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其他厂房空闲土地,应通过积极动员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利用。鼓励企业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腾出土地来安排其他项目用地,将腾出土地产生的纯收益的50%返还给企业。

(六)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的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全面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

(一)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除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兴办各类工商企业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严禁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二)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的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要在开展试点并积极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拟定具体办法,加以推广实施。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区、县(市)政府为组织主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探索通过实施土地整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路子。

(四)加强农村土地开发和利用管理。开发丘岗地、疏林地等农用地,要进行

科学论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适度有序地进行。农村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要优化路网结构,节约使用土地,节省投入,搞好流量预测,合理规划设计。水利设施建设、调整,可结合土地综合整理,优化配置,以节约资源。

(五)大力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要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集中兴建村民公寓式住宅区,节约的安置用地产生的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鼓励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其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应逐步由各级财政负责实施。对被征地农民推行集中高层或多层住宅安置或实行货币安置,区、县(市)政府对村民自愿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应给予奖励或补助;对于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督检查

(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土地利用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闲置土地资源等违法违规案件,由国土资源部门严肃查处。案件查处中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要实行问责制。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对各级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集约用地与用地计划挂钩制度,经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三)建立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对没有按照土

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农用地转征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因规划调整等不可归于用地者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要认真总结节约集约用地经验,建立以公顷平均投资强度、公顷平均产出密度、公顷平均税收密度、就业人口密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效益评价机制,按年度评选和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市财政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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