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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18 18:30:06 创新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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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预通知》(吉教高字20128号)文件精神,学校研究决定启动北华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全面推进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以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本科生为主体,以训练项目为载体,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整合校内外资源服务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以创新创业兴趣培养为重点,以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园、创业园和实验教学中心为依托,大力倡导学科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科研与教学结合与互动。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通过项目开展,形成以创新训练项目带动创业训练项目,以创业训练项目推动创业实践项目,全面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新格局。发挥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辐射效应,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引导广大学生养成勤于实践、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带动、引导、激励更多的学生参与不同层次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形成以点带面的创新创业训练整体布局,不断完善具有本校特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用型人才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养模式,以此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为培养出一批具有突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服务。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三个层次,即省(国家)级项目、校级项目和院级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机构(具体设置如下图)。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领

导小组组长,由教务处、就业处、科研处、设备处、人事处、学工部、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在教务处,以下简称“双创”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创新创业训练相适应的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组织与审定,以及制定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各方面的支持政策。

就业处负责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指导,创业平台管理,渠道沟通。

设备处负责向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以及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科研处负责科技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推广。

第七条 教务处是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具体主管部门,负责与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

财务处负责配套经费保障及项目经费管理。

学工处和团委负责学生动员、宣传及各类科技活动的组织。 人事处负责指导教师的业绩评价及激励政策的制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立项、指导、检查、监督、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制订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制定大学生个性化培养方案,组织落实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将项目管理纳入正常教学。从组织立项、协助学生安排指导教师、资料查询、项目答辩、研究设计、材料撰写、耗材购置、经费使用到结题都有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 完善培养方案和学分管理,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学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实行创新创业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有效融合。增加创新创业训练方法类课程门数,开设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均可申请,以大二、大三学生为主。申请者以团队为主(团队人数3-5人),鼓励以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组成团队等形式的申报,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资助。个人也可单独申请,但不可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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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学生要有创新性研究兴趣,有独立思考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能力,要学有余力,有考试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不允许进行项目申报。

(三)申报项目要求选题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实践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提出,或由指导教师提出,学生选择。

(四)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研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起始时间从立项之日起计算,项目负责人应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五)申报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申报该项目的学生在合理的范围内选定。指导教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起辅导作用。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同一个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不能同时指导两个(含两个)以上同类项目。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聘请校外指导教师,个人项目指导教师为1人,集体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2人。

(六)已获其他科研基金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

(三)学院指导小组对本院申报课题进行初选,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公室提交初选名单;

(四)经各院初选通过的项目参加校级专家委员会进行答辩;

(五)项目负责人根据校级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后提交项目“申请书”备案。

(六)学校根据校级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最终确定省(国家)级项目、校级项目,学校备案,其中省(国家)级项目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院级项目由各学院组织立项评审,评审结果报“双创”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相关要求启动训练项目,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设计,自主实施,独立撰写项目过程记录和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在项目执行期间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创新创业教育氛围,搭建交流平台,通过组织学生的创新论坛、成果展示会、参加学术会议、定期召开指导教师之间的经验交流会等,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及实践提供交流经验、成果展示、资源共享的平台。对各课题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写好阶段性检查情况总结。

第十五条 “双创”办公室根据各学院阶段性总结情况,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根据实际进展情况,确定下一步的经费支持额度。项目组须向“双创”办公室提交《北华大学大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定期组织交流活动,解决存在的问题,鼓励学院通过教改立项方式对大学生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创业能力的培养方法、管理模式、激励机制等进行系统研究。积极推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鼓励研究小组将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转化成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内容,将部分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内容、开发过程直接转化为相关专业的课堂教学内容。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或者提前(或推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双创”办公室,经校级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项目组成员以及指导教师变更需由项目组提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填写《北华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人员变更申请表》,并提出变更意见,报“双创”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计划项目,学校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该项目研究经费。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抗拒因素而终止,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指导教师签字,经“双创”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申请表》,向“双创”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双创”办公室组织校级专家委员会对结题项目进行答辩验收。

验收过程中,要求学生提供全套的支撑材料,包括结题验收申请表(有指导教师评价意见)、研究总结报告、原始数据记录、设计图纸资料、研究论文、经费使用记录等,研究成果总结报告应强调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中的收获。其他佐证材料为获奖证书、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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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归属北华大学所有,由“双创”办公室组织汇编《北华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研究成果汇编》,并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北华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财务处负责管理项目经费。教务处、财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划拨项目经费。所划拨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使用,指导教师审核,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负责人(一般为主管此项目的院长或副院长)签批,主要用于业务费(资料、研讨、交流、宣传、调研学习等)和材料实验费,并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应记录每笔使用经费的用途。学院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管理费或截留、挪用。对中期检查实施效果良好,具有深层次研究

价值的项目,学校可适当追加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给予省(国家)级立项项目一定的配套经费。立项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采取立项管理,滚动下拨方式。立项时拨50%作为启动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下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在研究过程中使用的资料、图书结题前优先使用,结题后上交学院资料室。

第二十四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合理使用项目经费,要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实验教学中心、各类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科技园、创业园是我校学生参与科学研究、企业生产实践最直接的平台,为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或孵化服务;为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免费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的业务咨询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创造条件,培训指导教师,为教师和科研人员提供了解市场需求和生产实际,促使教学和科研工作更加贴近实际,培育和造就拥有技术背景、擅长管理、熟悉市场经济运作的新型创新人才,使他们在带动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训练方面拥有用之不竭的动力。同时要鼓励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

第二十七条 对校级和省(国家)级项目,学校根据项目任

务量和完成情况对指导教师认定教学工作量,并在职称晋升、教师考核、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设立创新创业训练优秀指导教师奖,对获奖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验收合格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的成员,可获得2~6学分的素质拓展学分。针对参加项目学生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采取相关配套措施予以支持,对于取得创新学分超过一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公共选修课、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对于项目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科技竞赛获奖的,按照相应级别认定学分,并做适当的奖励。具体按照《北华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对指导教师或学院违反上级部门要求的做法,可以直接向学校“双创”办公室投诉,学院不得阻拦和压制。投诉的问题要确切,投诉者要署真实姓名。“双创”办公室将在调查核实之后予以处理,投诉邮箱为http://www.ahsrst.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2017-03-15 06:03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升企业的科技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公司自筹资金及吸纳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管理创新支出:公司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模式研究、制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2、技能创新支出:创新技能训练项目、竞赛项目的开展及奖励、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

3、人才创新支出:主要用于公司创新型研发队伍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聘请专家指导公司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有条件地输送优秀研发人员到外出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4、创业项目扶持,包括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支出。

第四条 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申请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技术研发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工作组,研发中心、管理、财务、市场、生产、采购各系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组织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通过产学研合作指导、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项目组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七条 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学习技术成果丰硕,专业技能突出,以及承担并完成过各级政府资助项目的项目团队及个人优先。

第八条 创新创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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