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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创新港湾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2 20:14:31 创新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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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创新港湾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广西创新港湾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产品,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帐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们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们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业务部门完成,公司业务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各相关业务员在规定时间内输入ERP由业务经理复核后保存,业务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客户信息档案包括(尽可能详细):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

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访问收集来的;

B、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经营特点等;

C、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D、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五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片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内完成并交业务经理汇总建档。

第六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未经业务经理同意不得随意修改。

第七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业务经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八条: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立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业务主管、业务经理、财务经理、管理中心、分管副总等参与,在总经理主持下的“客户资信评审会”,按季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一份。

第九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它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的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十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产品赊销的管理

第十一条:发货环节

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以《信用额度、期限表》为准,相关人员进行审批《核价单》,由业务经理严格按照预先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内签批后,仓库管理部门凭签批后的《发货通知单》办理发货手续;凡超过信用额度、或非正常价等销售发货,业务经理需在发货通知单上注明,并一律经总经理特批后予以发货。

注:发生赊销的单位,必须签订有效的《销售合同》,必须取得托运单或收货确认单原件。

如销售《核价单》注明是现款交易的,到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后附发货单,出纳按收款收据金额收取现金,并加盖现金收讫章并签名,仓库按收据联、发货单发货。

第十二条 确认应收帐款、入帐

财务部以销售合同为依据,对核价单、出库单、发货通知单、客户确认单等进行比对,确认是否正确无误,并归档;对于比对有问题的业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对核对无误业务确认应收帐款;非正常业务销售的,如单价不按出厂价等的,要通过非正常流程进行处理,先通过总经理批准执行后再办理。

第十三条 按要求开具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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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必须对开票事项有作特别约定的或在《核价单》上有注明为含税价销售的,货发出后,由业务员填写开票申请单,经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门安排办理。销售发票的管理:销售发票按批准后的开票申请单开具好后,登记销项发票登记本,由领取人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后领取,做到责任明确。

第十四条:回款管理

财务部门主管应收帐款的会计每十天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帐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的财务部门经理,由财务经理汇总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立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十五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六条:业务员在签定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十七条:对信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客户,业务经理每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100万以上的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除业务经理走访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总经理)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与相关销售内勤核对无误后,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提交总经理。经主管及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的〈帐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或的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部门经理,并电话催收;

超过11-6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派员上门催收, 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30%的计奖成绩;

超过61-9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业务主管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个案处理(如提请公司法律顾问考虑通过法院起诉等催收方式),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60%的计奖成绩;

第二十条:业务员在外出收帐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数据差错,有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的帐款,并填写应收帐款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并书面陈述原因,由业务经理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帐。

第二十一条:清收帐款由业务部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清收帐款,每到一客户,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业务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借机游山玩水。收到货款应及时回笼至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业务员收帐时应收取现金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

第二十三条: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帐款时非经业务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帐款;

第二十四条: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时需立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应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帐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包括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五章 坏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帐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帐的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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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25%以上的金额。(注:疏于访问意谓未依公司规定的次数,按期访问客户者。)

第六章 预付帐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所有因采购业务产生的预付帐款,原则上是凭经审批有效的《购销合同》条款进行审核预付,产生预付帐款后,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各自进行相应的管理,业务部门负责《购销合同》的业务正常进行,如不能如期进行应及时进行情况说明报财务部及总经理;财务部门每月进行预付帐款帐龄分析,重大合同应进行个别跟进,对于未能如期进行的业务进行监督汇报。

产生坏帐的,参照第五章进行管理。

第七章 其他应收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其他应收款管理包括:公司内部员工借款、公司与公司间借款等,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原则上公司内部员工借款属业务上临时借款的,参照公司费用报销流程进行管理,如未能在费用报销后如期归还的,公司财务部有权在工资发放时进行扣回;内部员工非业务上的借款,必须经总经理特批,如未能按期归还的,财务部门有权进行催款处理。

外公司向本公司借款的,须经总经理特批,经办人员作好相关借款手续办理,未能如期收回的,经办人员应向总经理汇报说明,财务部门有权向总经作个别汇报。

产生坏帐的,参照第五章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若有改动,以另行下文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管理中心、财务部负责解释。

应收账款创新管理办法2017-03-15 06:55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坏账损失,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财务部为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一条:由销售部门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部门经理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于公司总经办,一份保存于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

B、客户特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策略等;

C、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额、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D、交易现状:包括客户的销售现状、存在问题、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公司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二条:客户的信息资料由负责各销售人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每季度在两次以上或单次交易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

时间期限为达成上述交易的一周内完成并交部门经理汇总建档。

第三条:客户建档信息应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基本要素。具体要求如下:

1 区域客户建档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不准跨串地区建档,如有违反,属销售人员疏忽的,处罚销售人员20元,属建档人员疏忽的,处罚建档人员20元。

2 业务及零售客户建档一律在临沂区域内,统一采用“客户名字—销售人员名字”模式,以上两项如有错误,属销售人员疏忽的,处罚销售人员每项20元罚款,属建档人员疏忽的,处罚建档人员每项20元。

3 销售人员申请建档,可以是书面形式、电子表格或QQ留言等形式,拒绝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否则建档人员有权拒绝建档。

第四条:在对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立各市场区域的业务经理、财务经理、在总经理(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对客户的信用额度、期限进行一次确定。

第五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一份。

第六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对客户的分类及客观实际来制定,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七条:客户的信用额度、期限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忠诚度、配合度等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八条 信用额度一旦确定,财务会及时在客户信息里设定。超过信用额度,电脑自动限制开单。当客户款项入账之后,销售人员方能继续开单。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按照公司合同文本详细签订,注明赊销额度、期限、违约责任、理赔制度等重要信息,如需客户提供担保、抵押的,对抵押物应当办理登记。具体参见各部门销售合同细则。

第二条:合同一式三份,经销商一份,销售部门一份,财务备档一份。

第四章 销售开单

第一条:区域销售开单遵循客户的信用额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超出信用额度的,报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审批完后,汇报董事长或财务总监,部门经理根据高层指示报财务处理。

第二条 业务及零售发货原则上先款后货,需要欠款的需提出申请,欠款金额在10000元以内(业务部为50000元以内)提交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在手工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开单人员据此开具电脑销售单,欠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业务部在50000元以上),除部门经理签字同意还需提交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字同意方可开具销售单。签字后的手工销售单装订统计明细后每日统一交财务保管。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第三条 没有部门经理签字开单人员擅自开单的,根据开单金额处罚开单人员100-500元不等,手工销售单丢失的,处罚开单人员或保管人员50元/张,并立即补办。故意毁失的,处100元以上罚款直至追究责任。

第四条 区域销售开单销售毛利率不低于15%,业务及展厅开单毛利率不低于30%,低于以上标准需向部门经理申请并报董事长或财务总监核准,批准手续报财务备查。未有批准手续擅自开单,处与销售人员销售金额的30%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元罚款。属于开单人员开错价格的,处开单人员100元罚款,并立即改正。

第五条 销售单据具体开具细则要求请参阅《入库、开单、出库管理制度》

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

第六条 部门经理同意欠款的金额,在合同回款期内未收回的,在当月的部门经理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扣的下月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第七条 业务及零售销售开单时,一定开具收款日期,收入日期为开单单据当天向后延迟一个月。没有开具收款日期或开错的处罚开单人员20元/笔。

第八条 未经审批办理有关业务的,罚当事人100元,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承担损失额的80%。经审批的业务造成损失的,按当事人30%、中层15%、高管5%承担损失。

第七章 回 款

第一条:所有的销售回款、与我们的业务账务往来(1000元以上的),一律采用下列方式汇款。

1、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

2、电子银行汇款。

3、公司指定个人账户汇款。

4、公司账户汇款。

销售人员取到客户的支付票据必须在24小时内交到财务部。没有按规定的方式回款或没有按时交财务部票据,罚当事人100元。票据超过三天没有交财

务部的,罚当事人300元。

第二条 原则上展厅以外的销售一律不准直接现金交易。有如下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必须销售人员和公司指定的人共同取款。

1、客户不能按是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办理的。

2、销售人员没时间拿款,由财务部指定的人拿款。

3、客户现金没有存到银行,公司要求必须当天拿到款的。

没有按上述办理现金业务的,罚当事人100元。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三条 区域人员按照客户信用额度及时回款,超过信用额度除公司高层批准之外自动限制发货。对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如没有批准手续,每5000元扣销售人员0.5%的提成比例。

第四条 业务及零售原则上货款当月结清,当月不能回款的,需及时向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申请延期回款,否则回款后结算提成时不予计算。

第五条 业务及零售有销售合同的,回款默认日期为合同约定回款日向后顺延1个月。没有销售合同的以开单日期向后顺延1个月。超过上述期限,无论是否有批准手续,每超一个月提成比例下降2%。

第六条 回款认领销售人员需一周内到财务核对一次款项;如有出差的时间顺延,但必须在回公司三日内将其所属区域的款项到财务核对清楚;没有及时到财务核对款项的,每超出一天罚款50元,超过一周,本笔回款不计入销售业绩;次月3号前必须把上月的核对清楚,没有认领的款项不计入销售业绩。

第六条 未经审批办理有关业务的,罚当事人100元,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承担损失额的80%。经审批的业务造成损失的,按当事人30%、中层15%、高管5%承担损失。

第八章 退 货

具体细则参见退货管理制度。

第九章 账务核对

第一条:公司规定每月1--20号是内部对账时间。20号-月底是外部对账时间,按照财务统一设定格式传真或直接送达客户对账,客户签字盖章后回传,由销售人员签字交财务备查。推迟一天罚款50元。

第二条:发现账目有差错的,由财务部与销售部门配合查询,争取在一周内查清楚,推迟一天罚款50元。核查期间业务人员停止手上工作以核对账目为主,直到账目核对清楚。

第三条:账务差错属于正常未达账项造成的,财务会及时调账并与对方确认;如发现是个人行为造成的,销售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应收账款管-理-员每月给各销售部门提供账龄分析表,及时筛选、催收超期应收账款。对于不正常或超期6个月以上应收账款,有权建议公司停止发货及采取进一步催收措施。

第五条:财务除每月固定的对账外,还应不定时的与客户进行沟通、核对账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随时保证账目准确性。

第十章 应收账款的交接

第一条:公司出现业务人员工作调整或离职,必须按照财务制订的《业务交接表》去核对账目,办理移交,《业务交接表》要有客户的签字盖章,移交人、接手人、监交人的签字。

第二条 移交、接手双方部门经理均为监交人,同时财务应收账款管-理-员为必须监交人。如果交接双方中有一方为部门经理的,监交人再增加公司总经

理。

第三条:交接必须原则上在10内交接完毕,不能影响业务的进展;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职人员只有在取得客户承诺、声明并将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领取薪资。

第四条 交接手续相关部门留存一份,财务备档存查一份。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制度的修改与解释权归财务部。

本制度下发后,其他制度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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