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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时间:2023-10-09 11:45:39 德燊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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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林业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林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大事,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证林业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的基本条件。下面由小编收集的林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来给大家分享,希望能帮到大家!

  林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1

  根据造林绿化科各项工作的实际,现就林业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1、树种选择时要选用生长健壮、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且适宜本地气候环境的优质壮苗,起苗时要远刨深挖少伤根,尽量扩大根幅。

  2、树木栽植时要严格操作,掌握“挖大坑、栽正中、根舒展、莫中空、提提苗、踩踏平、浇足水、沉实成”的技术要领。做到根苗舒展,深浅适宜,不窝坑,不漏根,栽植整体要点整行直,横纵协调;回天土时要分层填分层踩;栽植后,浇足“定根水”,沉实土壤,水渗下去后,扶正苗木,踩实覆土,确保成活。

  3、各类林业项目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4、认真落实林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加强文明施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在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贯彻安全教育操作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伤亡事件。

  5、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工程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伤亡安全生产制度,熟知本人应尽的安全职责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加强自身的自我保护和应变能力,表彰先进,处罚违章。

  6、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1)施工单位每月检查一次;

  (2)项目组每旬检查一次;

  (3)施工分队每周检查一次;

  (4)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如期整改完毕,并完成书面反馈。

  7、在施工区域内要有维护或隔离措施如安全标志牌、夜间火红警示等。

  8、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统一佩戴安全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带黄色安全帽,工人带白色安全帽,机械人员和特殊工种带蓝色安全帽,吊装指挥人员带红褐色安全帽。

  林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责任单位按权限落实的工作机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局森防办除做好内部安全工作的同时,负责各镇街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局机关其它科室负责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安排专项检查和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除按照区安委会的安排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外,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查重点隐患单位的整治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 基层单位在防火期内,每月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制度建立、职责确定、人员培训、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处置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年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安监局、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和倒查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林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场现有森林资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续资源,充分发挥林业在农场生产中的经济和生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林业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二条除退耕还林地以外,农场所有森林资源归农场集体所有,各大队负责辖区内林分管理。不论个人和集体所有营林活动一律由生产经营部规划设计,并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材。

  第三条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间伐和主伐木材价值的70%上缴农场做为造林、营林专用基金,30%归林地单位护林费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督导各大队做好林业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资源档案建立等,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林业经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植树造林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植树活动和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造林任务。

  第六条农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所育林分由单位和个人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七条各单位自己组织力量,负责其辖区内四旁绿化及防护林、生态林的营建工作。

  第三章森林采伐

  第八条农场根据林分因子,科学制定抚育、间伐强度和间隔年限。对于主伐的.林分经农场主管领导批准,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九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专业部门的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完成采伐任务。不准超限额采伐,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凡主伐作业的林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章林业管护

  第十一条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林地管护负第一位责任,纳入到年度政绩考核指标范围。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林分状况,地理环境组建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要积极发动群众护林,护林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个人。

  第十三条护林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协助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盗伐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的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农田烧荒时,必须征得农场防火指挥部批准,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发现火情、火险,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职工群众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内砍柴放牧。

  第五章林业作业验收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原则上在每项造林施工作业完成后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DB23/T507—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幼林检查验收是对新造幼林经过一个完整生长季后所进行的成活率调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小班必须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营林生产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间伐等项作业的检查验收,以批准的营林作业设计及由此而制定的营林作业计划或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种林业档案,为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将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活立木扒皮的处以每株50—100元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处以成年立木木材价值3—5倍罚金。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未经防火指挥部同意,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50—200元罚款。用火引起火灾,烧毁林木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植树造林或退耕还林任务,以及经验收不合格者,处以相当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积作业费用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负责人,护林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林木丢失,毁林现象发生的,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外,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阻挠护林人员执行公务,殴打和谩骂护林人员的,将当事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下达的罚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罚金。否则,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在护林中,检举、揭发、抓获毁林当事人的有功人员,按罚金所得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在护林、造林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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