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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安全应急措施

时间:2023-08-14 11:11:16 丽华 措施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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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安全应急措施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措施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措施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那么一般措施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检修安全应急措施,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检修安全应急措施 1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根据本公司在检修任务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源而潜在的检修事故、紧急情况来编制检修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使发生的检修事故或紧急情况得到控制和排除。本应急措施适用于机械公司设备大、中、小修、日常维修及应急抢修项目的现场检修。

  2 、相关文件

  2.1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2.2 安全周知卡

  2.3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3、 职责管理

  3.1 安全环保部

  3.1.1组织联络相关部门对事故周围的环境进行监测对事故周围的环境进行监测,组织制订抢

  修时的应急措施并监督检查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

  3.1.2负责对员工进行应急事故的防范等安全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3.2 综合管理部

  3.2.1 全面负责公司应急事故的指挥工作;

  3.2.2 做好应急事故救援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3.3 生产运行部职责

  3.3.1 负责应急准备工作以及抢修工作的协调、指挥;

  3.3.2 为完成公司应急抢修工作,建立机、电、仪设备抢修小组,完善调度指挥系统,做到随叫随到并安全、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抢修任务;

  3.4 各生产运保部门

  3.4.1 负责本部门承担的应急准备工作,编制应急预案;

  3.4.2 建立应急抢修小组及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应急抢修任务;

  3.5 其他部门配合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相关工作;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1做好无泄漏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物质的泄漏;

  4.1.2严格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

  1

  4.1.3管好用好消防部门配置的消防器材;

  4.1.4加强厂房的维修保养,防止因台风暴雨发生倒塌等事故;

  4.1.5及时疏通下水道,防止水淹;

  4.1.6加强带压堵漏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带压堵漏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2 发生紧急情况时

  4.2.1属于公司内部的:最早发现者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生产调度或领导(火灾事故应先报告所在地的消防队)、由部门报告生产运行部,再由生产运行部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赶扑现场做好应急处理;

  4.2.2在外单位施工作业: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项目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告有关消防队),服从甲方指挥、配合做好抢修工作或停止作业,安全撤离;

  4.3 劳动防护

  4.3.1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

  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手套、工作鞋、安全帽、安全带(绳)、防护眼睛、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a.工作服: 用于保护劳动者躯体免受尘、毒和灼伤等伤害的服装。

  b.安全帽: 对人体头部受外力伤害起保护作用。

  c.工作鞋: 主要用于足部免受物体砸伤或刺割伤害。

  d.安全带: 高处作业人员用以防止坠落的护具。

  e.防护眼睛:用于防止作业时各种飞溅物伤害眼睛。

  f.防护手套:用于防止有害物质因素或腐蚀伤手。

  g.防尘口罩:滤除人体吸入空气中的工业粉尘。

  h.防毒面具:滤除人体吸入空气中的有害气体。

  4.3.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2.1工作服

  人员进厂施工必须穿戴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工作服,穿戴工作服要做到“三紧”:即衣领、衣袖、衣底要扣紧。

  4.3.2.2安全帽

  使用前检查安全帽帽衬与帽壳是否插接完整,帽衬的顶带是否系紧,使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保持32毫米以上距离,帽带要扎紧、扣牢。

  4.3.2.3工作鞋

  根据作业条件及防护要求不同,选用适合防护性能的防护鞋,防护鞋的大小应合脚,穿起来感到有舒适感,以免影响作业而危及安全,绝对不能裸露足跟拖着鞋。

  4.3.2.4安全带

  使用前要认真进行检查,包括外观检查有无磨损,连接头和挂钩是否牢固,严禁凑合使用。安全带要栓挂在人体垂直的上方,高挂低用,可减少冲距。多人作业时,人和栓挂处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坠落时互相碰撞。

  安全带要绕杆栓挂,严禁把钩挂在脚手架的绑绳或铁丝上,不准栓在有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以防坠落时的摆动把安全带切断。

  4.3.2.5防尘、防毒面具种类很多,各有防护范围和适用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防毒面具,绝对不能乱用。

  4.3.3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有关规定

  4.3.3.1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作业,必须穿戴好所需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劳保工作服等。不得穿露头鞋、高跟鞋或带有铁钉桩的鞋。

  4.3.3.2登高作业须穿防滑工作鞋,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并选择合适悬挂点

  4.3.3.3凡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必须佩带防毒面具,并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和浓度,选择合适的防毒面具,绝对不能乱用。

  4.3.3.4凡进入高压场所,必须根据电压高低选择适当的绝缘防护用品,作业时须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鞋(靴)并站立在绝缘毯上等。

  4.3.3.5凡进入酸碱及含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作业,必须穿带胶防护服、防护眼镜、保护面屏、耐酸碱手套等。

  4.3.3.6外来施工单位没有按规定为施工人员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准进厂作业。

  4.4 几种常见危害因素

  检修作业时由于对存在的危害因素估计不足;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或其他原因会造成一些突发性意外事故,为消除突发性意外发生时造成的惊慌、处置不当等情况,应在进入作业现场时预先观察好发生突发性意外情况时作业人员最佳撤离路线、安全区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你在检修作业过程中遇到或发生物料泄漏、人员伤害、火警火灾等情况,所采取的一般应急措施:

  物料泄漏:当你在检修作业过程中遇到物料泄漏,应即停止作业,迅速向上风两侧的安全区域撤离,并通知该装置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作业负责人需立即清点撤离人数与作业人数是否相符,并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清查和问讯,如有异常与不适则应到医务室进行治疗,并将情况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安全科报告。

  在有组织的'情况下协助进行抢修。

  人员伤害:当你在检修作业过程中,如遇到物料喷溅或酸碱滴溅,则首先用大量的清水对患处进行冲洗,然后再到医务室进一步治疗并将结果报安全科。

  在生产区域或生产装置中行走时,应尽量避开阴井盖、地沟盖,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如果在生产、检修工作中发生事故,则要首先抢救伤员,同时保护现场。(吴泾地区:化救、火警电话:119;急救中心电话:6120、120,漕泾地区:化救、火警、医疗急救电话:67250246),同时上报本部门领导和安全部门。

  火警火灾:在生产、检修现场发生一般火警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准确使用灭火器具就地灭火,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通知该区域有关人员,部门领导及安全科。如情况严重的,除采取必要措施外还应迅速报警。

  在检修现场遇到原因不明的火警,由于检修工对装置生产情况及物料性质不熟悉,为避免不必要的伤亡,所以检修工应先撤至安全地带,同时报警并通知装置中控室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4.5 常见事故及职业中毒的急救处理

  4.5.1现场抢救的基本原则:

  1)参加现场抢救的人员必须听从指挥,进入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抢救时,必须穿戴好防护器具。进入现场后应控制毒物的来源,加强通风排毒或进行现场处理,防止再次发生中毒。

  2)抢救伤员时,要根据伤情选择合适的搬运方法和工具,动作要轻,不可强拉,严重出血的患者,应采取临时止血包扎措施,对呼吸已停止或呼吸微弱以及胸部、背部骨折的患者,必须用担架双人抬送。

  3)抢救触电人员时,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使用干燥的绝缘器具,使触电者首先脱离电源,对心跳停止者应现场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触电者在高处,应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5.2中毒后的急救处理

  1.氯气:氯是一种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黄绿色气体。较轻中毒:表现为眼红、流泪、咳嗽、咽痛等上呼吸道刺激症状。中度中毒:吸入高浓度氯气,可立即引起弥漫性支气管炎。高度中毒:大量吸入高浓度氯气可发展为肺水肿、昏迷、休克。

  防护、急救措施:

  1)切断气源、赌漏

  2)抢救人员进入高浓度氯气现场,必须穿戴防毒衣与隔离式氧气(空气)面具。在低浓度氯气现场可不穿防毒衣但必须带防毒面罩或防毒口罩。

  3)将吸氯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移到空气新鲜处躺下,解开衣服(要解开领口并放松裤带)保持安静及保暖,防止受凉。

  4)溢出的液氯与氯水对皮肤会产生刺激和灼伤,应用肥皂和清水冲洗皮肤。但对一些遇到水会产生氯化氢和大量热的无机氯化物,应先用布吸掉液物再清洗。

  5)情况严重的送医院抢救。

  2、氯乙烯: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略有芳香气味,有麻醉性,易燃易爆。

  通过呼吸系统被人体吸收,经血液循环到达各器官组织,还可通过皮肤被人所吸收,急性中毒主要见于检修或意外事故。中毒症状以神经系统异常表现为主,眩晕、头痛、瞌睡,严重者出现昏睡,甚至死亡。

  防护、急救措施:

  必须及时移离毒区现场,静卧保暖,解开领口及腰带,保持呼吸道畅通,换去污染衣服。呼吸、心跳停止者,应迅速施行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按压术,并给予吸氧。眼或皮肤被氯乙烯液污染时,应尽快用大量清水冲洗。

  3、氨气:氨是无色有特殊臭味强烈的催泪性和刺激性气体。氨容易液化,并可大量溶于水形成氨水。

  低浓度氨对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氨可造成人体组织溶解性坏死。

  防护、急救措施:

  1)急性吸入性氨中毒时,将中毒者迅速移至空气新鲜处,脱去被氨污染的衣服,注意保暖,解开领口,保持呼吸道畅通,根据中毒者呼吸状况,及时给予输氧(鼻管给氧)控制肺水肿发生。

  2)液氨、氨水溅入眼内,应坚持自行就地及时处理的原则,立即拉开下眼睑,使溅入毒物流出并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3)皮肤溅着而致灼伤,应就地将溅物立即吸除并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2%醋酸溶液反复洗涤中和,也可用2%硼酸水湿敷。

  4、烧碱:具有强烈腐蚀性,易溶于水,同时强烈放热,对人体皮肤有侵蚀和刺激作用,高浓度引起皮肤灼伤,经常接触会造成皮肤溃疡,吸入氢氧化钠雾或浓度较高蒸汽可使支气管和肺遭到严重损伤,甚至造成支气管炎和肺炎,直接溅入眼睛会灼伤眼睛,造成眼睛失明。

  防护、急救措施:

  检修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器具、塑料手套等劳防用品,如皮肤和眼睛溅到氢氧化钠,在第一时间内用大量清水反复冲洗,或用稀醋酸和硼酸眼药水中和,随后立即送医务室治疗。

  5、氢氟酸:在空气中发烟,其蒸汽具有十分强烈的腐蚀性和毒性,对上呼吸道有剧烈的刺激作用,严重时可能发生不易痊愈的溃疡;对皮肤有强烈的腐蚀作用,产生剧痛,能产生难以痊愈的溃疡。

  防护、急救措施:

  在操作和检修时穿戴好劳防用品,严防氢氟酸溅到皮肤。被无水氢氟酸灼伤时应将受伤部分长时期浸入水中,并立即送医务室治疗。

  6、氢气:比空气轻。无色、无味、无臭气体。在空气中能燃烧与空气混合能产生爆炸性混合物。

  氢气对人体呼吸系统等没有刺激,遇明火会燃烧或爆炸。

  防护、急救措施:

  一切有氢气的场所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7、二氯乙烷:易燃、高毒、有刺激性,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引起肝、肾、肾上腺损害。

  防护、急救措施:

  在检修时要戴好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溅到皮肤要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如吸入,则要移到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或立即送医务室。

  8、电光性眼炎的防护及应急措施:

  在电焊或气割时要戴墨镜或电焊面罩,防止强光刺激。

  发生电光性眼炎时可用新鲜人乳或新鲜牛奶滴眼,保护角膜上皮,为了预防角膜继发性感染,可用抗生素眼药水滴眼,抗生素眼药膏睡前涂眼。

  9、硫酸:无色油状液体,有强烈吸水性和腐蚀性,对上呼吸道粘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接触皮肤能引起严重灼伤,溅入眼睛可引起结膜炎和水肿;严重者可以引起全眼炎以至完全失明。

  防护、急救措施:

  正确穿戴劳防用品,皮肤灼伤应迅速脱去或剪去污染的衣着,创口用大量清水冲洗,并用5%碳酸氢纳溶液或生理盐水冲洗,然后送到医务室。

  10、氯化氢:无色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极易溶于水成为盐酸。氯化氢烟雾对眼睛和呼吸道粘膜有较强的刺激作用,长期接触可造成慢性支气管炎、胃肠道功能障碍及牙齿损害。 防护、急救措施:

  做好通风和排气工作、备用防毒面具,皮肤溅到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4.5.3触电:

  一旦发现有人触电,首先是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

  1、在低压电器装置上发生触电事故可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拉开附近有关的闸刀、开关、插座;

  2)用绝缘物如木棒、塑料棒等将电线移掉;

  3)必要时用绝缘工具切断电源;

  2、在高压装置上发生触电事故可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2)穿戴绝缘靴与手套,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切断电源;

  3)架空线上有人触电时将裸导线一端接地,另一端抛投到触电者接触的导线上,使线路对地短路,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3、在解救触电者时应注意防止自己触电者;防止触电者摔倒;防止触电事故扩大化及其他事故发生;

  4、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迅速地对触电者进行简单的诊断,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4.5.4中暑:

  人在烈日下爆晒或高温环境下工作,尤其在该种情况下较长时间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极易发生中暑。

  中暑者大都有头痛、头晕、胸闷、心慌、口渴、多汗或皮肤干燥等症状。重度中暑者可出现昏迷、抽痉、体温上升到40度以上等情况。

  中暑的急救处理:

  1)尽快将中暑者移到荫凉通风处休息,适度喝点凉茶或冷盐水。

  2)如重度中暑,应将病人抬到荫凉处,解开衣扣和裤腰带;保持呼吸道畅通;用冷水毛巾敷病人头部、腋窝、腹股沟等处或用凉水擦身,帮助身体散热。

  3)重症中暑或自行处理病情不能缓解时应送医院。抢救中暑病人的关键是尽快使病人过高的体温降下来。

  4.5.5烧伤与化学灼伤:

  ① 一、二度烧伤一般不需特殊急救,烧伤的水泡不要挤破以免细菌感染,也不要在创面涂任何物质,只要按不同部位包扎后送厂医务室处理。

  ② 三度烧伤应及时灭火,切忌站立或仓皇奔跑,以免火借风威,造成更严重烧伤。灭火后及时送医务室进行专门处理或抢救。

  检修安全应急措施 2

  1、风险识别和应急。

  检修前,编制风险评价报告。

  (1)检修依据生产单位提供的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报告和检修计划,对检修作业的风险和环境因素进行识别与评价,制定风险和环境因素削减措施,编制检修HSE作业计划书,将检修HSE作业计划书提交生产单位,由生产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签字确认。

  (2)检修过程中,风险或环境因素如现有变化,认真识别评价,制定削减措施,并以补充风险的形式对作业人员重新进行交底。

  (3)检修参照已有的应急预案,结合本次检修识别出的重大(一般)风险、重要(一般)环境因素完善安全环保应急预案。

  2、风险交底、安全培训。

  将评价出的风险、环境因素及削减措施对参检人员进行培训、考试。

  (1)将检修作业计划书、公司“入厂安全须知、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等内容对参检人员进行培训、考试。

  (2)检修前,各作业小组接受生产单位的车间级安全交底。

  (3)外用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证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检修单位进入现场前安全要求。

  (1)起重、焊接设备、电动工具、索具、吊具等工机具要经过检查,保证性能完好,安全附件齐全,检查要有记录,并经过安全环保部验收,粘贴标识。

  (2)安全带、安全帽、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备齐,并经过检查,性能完好,检查要有记录。

  (3)参检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公司安全环保部检查确认盖章的特殊工种复印件。

  (4)参检人员安全教育合格。

  (5)经生产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现场符合检修作业安全条件。

  4、停工交检修界面交接。

  装置停工交检修前,未组织状态确认,不准开始检修施工,不准进行动火、打开设备、管线拆除等危险作业。

  (二)检修过程中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1、进入检修现场的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大庆石化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接受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生产单位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修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保持作业人员固定,不随意更换。如必须变动,更换或增加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和风险交底。严禁不按规定临时招用外用工。

  4、在作业现场,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作业前,在安排施工任务时,要同时进行安全风险交底。作业过程中,班组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确保安全完成任务。

  5、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作业的区域或场所,不得擅自拆卸设备零件、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或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6、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检查确认交付检修后,执行二级动火管理,对存有物料的区域,要挂牌警示,动火级别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

  7、检修在作业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等)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8、临时工具板房、工作间等在搭建时,须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指定位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占用消防通道。同时要综合考虑检修现场作业人员通行的安全,尽量避免作业人员取送工具时在危险区域(如吊装、高处作业等)内穿行。

  9、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原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10、检修现场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清理出的易燃、可燃物,要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12、打开的人孔,作业前、后,要挂上公司统一制作的人孔防护圈,以明显提示塔器中有无人员作业。

  13、脚手杆不得绑、架在生产设备、工艺管线、护栏、扶梯等位置,吊装作业时受力构筑物的棱角与钢丝绳之间应加衬垫保护,严禁用导链缠绕设备起吊。

  14、高处(或在篦子板上面)作业应配备工具袋,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材料在不用时要装入工具袋,作业时产生的杂物要放在安全位置并及时清理,防止坠物伤人。

  15、动火、进入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土、吊装、

  高压水清洗、工业探伤等危险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全面评估作业风险,落实安全措施,认真填写作业票。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16、机动车辆在厂区内,干道车速不得超过30km/h,在装置间通道不得超过15km/h,不得客货混载。在装置检修区域外指定停车位置,严禁运输车辆随意停靠卸货,堵塞检修和消防通道。叉车严禁违章载人。

  17、焊接的一般规定

  (1)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和金属构架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2)电焊机应一机一专用开关,一次线不长于5米,二次线绝缘良好,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大于600mm, 且与焊件接触良好。

  (3)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应留有排气孔。

  (4)不得采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5)电焊机要放在干燥处,雨天应有防雨措施。

  (6)焊把与把线要保持清洁,无油污,绝缘良好,不得有金属线裸露,不得将电焊把线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18、氧气瓶的一般要求

  (1)氧气瓶不得与油脂接触,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2)氧气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远离明火与热源,其使用安全距离应在10米以上,与乙炔瓶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

  (3)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开启瓶阀吹掉瓶嘴处污物,开启瓶阀

  动作要轻缓,人要站在侧后面。

  (4)夏季露天作业和运输时,氧气瓶要遮阳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

  (5)冬季使用氧气瓶,如遇瓶阀或减压器冻结,可用开水或蒸气解冻,禁止明火烘烤。

  (6)瓶中氧气不得用尽,要保留不少于0.1Mpa的余压,以防止其它气体倒流进入瓶内。

  (7)氧气瓶必须定期检验,瓶帽、防震圈、减压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使用时要随时检查氧气瓶的状态,防震胶圈要完好无损。为保护瓶阀,运输和储存时必须装配瓶帽。

  19、乙炔气瓶的一般要求

  (1)乙炔瓶的瓶帽、防震圈、减压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应在有效检验周期内使用。

  (2)乙炔瓶使用时,必须配备合格的乙炔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连接处要经常进行气密检查,但不得使用明火。

  (3)乙炔瓶在储存、使用中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使用中必须用支架固定。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开阀门应缓慢,在使用过程中,瓶体温度不得超过40℃。

  (4)乙炔气瓶周围严禁烟火,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夏季应严防暴晒,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

  (5)乙炔瓶在搬运时要避免受到强烈的冲击、碰撞、摩擦,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严禁乙炔气瓶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同间储存。

  (7)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8)防止乙炔气瓶接触有害杂质,禁止与铜、银、汞及其制品等接触。

  (9)所有检修项目,按照公司规定,必须使用实业公司和开发公司充装的贴有“检修专用”标识的乙炔瓶和氧气瓶。

  20、脚手架作业应满足Q/CNPC124.5-20xx的相关要求,并注意以下事项:

  (1)架子工应经过专业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3)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设在距脚手架底面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4)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严禁将不同外径的脚手杆作立杆混用。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端部脚手板探出长度应在150mm左右,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6)脚手杆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7)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

  (8)架手架搭设完成后,应由本单位验收人签字确认,挂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1、水压试验安全要求

  (1)试压用压力表、法兰、胶圈、垫片等承压元件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各连接部件紧固螺栓装配齐全。

  (2)试压现场设置安全作业区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3)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不得站在焊接堵头、法兰侧面等高压水可能泄漏的方向。

  22、现场设置的临时配电箱、电气施工机具宜集中存放在生产单位指定的地点。

  (1)临时配电箱、电源开关应设箱上锁,符合电气安全和现场安全要求,采取防雨防水措施,箱上标有文字警示标志和管理电工的联系方式。

  (2)零散用电电源应设开关盒,开关盒应垫起,高于地面,电缆接头应做防水、防短路、防触电处理,不得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3)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器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一般场所宜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若采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作接零保护。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

  23、施工降水需设置预沉降设施,经过沉砂处理后,根据污染浓度排入相应的污水管网,含酸、碱、油的废水要进行中和、除油后排

  入相应的污水管网。

  24、清洗设备所用酸、碱、抗蚀剂和其他溶剂药品不得倾倒在地面上,清洗液、废酸、碱水要经中和处理和稀释达到相应指标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装置。

  25、设备、管道清理出来的有机固体物(如胶脑、自聚物、油泥、罐底泥等)要按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要求处理。具体执行公司《施工作业停工检维修环保管理规定》

  26、检修现场的清理要遵循以下要求。

  (1)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2)不准高处抛物,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3)设备内部要彻底清理,不能遗留杂物。

  (4)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得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5)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得溅到其他设备上。

  (6)检修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7、检修结束, 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设施,应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28、其他未尽事宜,按《石油化工安全技术规程》SH3505-1999及GB 50484-20xx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执行。

  检修安全应急措施 3

  1、 总 则

  1.1 供热突发事件风险

  冬季供热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供热设施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供热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除了供热设施本身突发事故造成的停热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外,还有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以及复杂社会矛盾对正常供热的影响,并由此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2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常备不懈的应急工作方针,以确保冬季安全稳定供热为核心,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的力量和资源,建立信息互通,技术协作,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排查、协调、解决影响冬季稳定供热的各种矛盾和隐患;以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速"的供热事故、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高北京市应对供热事故、事件的能力。

  1.3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下,开展供热事故、事件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恢复供热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依靠区县政府和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事故、事件。

  (3)分级负责。各区县、供热企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对供热事故、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参与供热事故、事件处置工作。

  1.4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有效、快速处置冬季供热突发重大事件,预防和减少供热突发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冬季供热安全,在总结本市供热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实践的基础上,编制本预案。

  1.5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制订本预案。

  1.6 适用范围

  1.6.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热的突发事件,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驻华使领馆供热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1.6.2本预案规定了本市在遭遇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情况下,市政府决定临时调整本市采暖期时间、室温标准等而做出的各项响应和采取的保障措施。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各供热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应急预案。

  1.8 供热突发事件等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事件等级。

  1.8.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首都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的;

  (3)本市冬季遭遇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的影响。

  1.8.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较大区域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导致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产生严重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500万平方米以上并预计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3)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25万平方米以上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1.8.3较大突发事件(Ш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导致较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并预计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3)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较大影响的;

  (4)单处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区域,居民用户集中反映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采暖温度标准,且经协调未果的;

  (5)困难群体居住相对集中,采暖费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力保障正常运行的;

  (6)影响重点地区和重点用户正常采暖的。

  1.8.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包括:

  (1)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下,预计12小时内即可恢复的;

  (2)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影响的;

  (3)单处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区域,居民用户集中反映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采暖温度标准,且经协调未果的;

  (4)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经协调未果,影响区域5万平方米以下的,视为发生一般等级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热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

  2.1.2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主要职责是:

  (1)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热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区县、供热企业(单位)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供热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2.1.3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办")设在市市政市容委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市供热应急办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北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协调、消除供热突发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热突发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热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热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热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与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

  (2)市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供热燃料的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5)市监察局:负责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所管理对象的供热救助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做好所管理对象的供热救助工作。

  (9)市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热问题。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11)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的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好供热能源生产、采购、调配和供需年度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供热煤炭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供热燃料应急救助工作。

  (12)市交通委: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等问题。

  (13)市农委:负责协助区县及相关部门处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农民自住楼房的供、用热纠纷。

  (14)市审计局: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5)市政府外办:负责供热突发事件中涉外事务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6)市社会办:负责指导、协调区县社区管理机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17)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热救助工作。

  (18)市质监局:负责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9)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20)市民防局:负责协调涉及人防工程内供热事件的处理工作。

  (21)市信访办: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指导、协调和处置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天气变化情况的监测和预报,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供暖气象保障专题会商。

  (23)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25)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中央驻京单位的供热问题。

  (26)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协调解决驻京部队的供热问题。

  (27)市热力集团:负责城市热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8)市房地集团:组织所属供热单位、供热区域内的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9)市燃气集团:负责做好燃气供应,协助处置因燃气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气的实物救助。

  (30)市自来水集团:负责做好自来水供应,协助处置因自来水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

  (31)市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力供应工作,协助处置因电力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电的实物救助。

  (32)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市级煤炭30万吨、燃油3000吨应急储备以及5万吨中转应急保障,保证冬季供热用煤、用油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33)各区县政府:按照供热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供热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3 供热单位职责

  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按本预案要求,对供热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快速处置。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2.5 专家顾问组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聘请专家,成立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首都中长期供热安全规划、保障全市供热安全稳定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定期检查供热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的情况,要求供热单位加强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及时控制和消除影响供热运行安全的因素。

  3.1.2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用户发展、设施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到岗、打压试水等工作,具备随时启动供热的条件。

  3.1.3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组织应急演练。进入采暖期后,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处于救援状态。

  3.2 监测机制

  3.2.1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进一步加强热、电、气联供联调平台的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位和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3.2.2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生产运行调度的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对循环泵、应急补水等主要供热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并增加超温超压预警装置,不断完善调度系统的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需求监测,尤其是大用户的管理,避免因供电、供热负荷变化对供热管网运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3.2.3针对持续低温天气对本市正常供热的影响,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并对天气的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3.2.4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要与各供热企业(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市供热应急办依托供热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热动态。

  3.3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供热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4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可能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区县和供热单位应立即作出分析判断,并开展先期处置。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和预计影响的程度(受影响用户数量)、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坏等,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天然气、燃油、电力、煤炭、自来水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供应系统出现故障事故,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极端天气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5 预警发布和解除

  3.5.1法定采暖期的前15天(当年的11月1日),全市即开始进入供热突发事件蓝色预警期状态,并于法定采暖期结束后15天(次年的3月31日),蓝色预警自动解除。不再另行发布和解除预警。

  黄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授权区县发布和解除。

  橙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5.2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供热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5.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5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 预警响应

  3.6.1发布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做出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进入供热蓝色预警后,供热单位要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确保安全稳定供热。

  (2)发布黄色预警后,由市供热应急办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

  (3)发布橙色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办。

  (4)发布红色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工作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办。

  3.6.2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应急响应

  4.1.1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

  (1)时间范围:因气候情况对居民用户启动供热时间为不早于11月1日,结束供热时间为不迟于3月31日。

  (2)气候依据:经过气象会商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供热;预测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延长供热。

  除室外平均气温影响因素外,遇强降雪、寒潮等可能对居民生活采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也可对居民用户提前启动供热或延长供热。

  4.1.2提前启动供热响应程序

  (1)市气象局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启动供热准备的书面报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启动供热准备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启动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随时启动供热的准备。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专项会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供热的具体时间建议。

  (4)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启动供热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启动供热的指令,并向社会公布。

  (5)各供热单位接到启动供热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并在指令下达后的五日内实现居民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

  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启动供热的指令。

  4.1.3延迟结束供热响应程序

  (1)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五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延迟结束供热的书面报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延迟结束供热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延迟结束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专项会商,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延迟结束供热的具体时间建议。

  (4)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延迟结束供热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并向社会公布。

  (5)各供热单位接到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

  4.1.4临时调整采暖期对供热单位的补贴

  供热单位根据市政府指令调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热运行成本费用,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财政对供热单位予以补贴。

  对趸售热能的经营单位和供热单位为非居民增加采暖期的,不予补贴。非居民采暖用户调整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费用,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解决。

  4.1.5当出现持续低温天气时,在全市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正常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工况连续运行,在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提高供热出力保障供热。

  4.2 信息报送

  4.2.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区县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4.2.2市、区县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或通报事发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报市供热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3市供热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由市供热应急办督促、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组织处置;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4.2.4发生在重要时期、重点地区的事件信息报告,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市、区县两级供热管理部门要立即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

  4.2.5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供热突发事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情况报市应急办,并同时通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外宣办等部门,视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2.6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市属各大型供热企业、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供热中心、市属大型热电生产企业、市燃气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市电力公司、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按要求向市供热应急办提供本单位应急负责人的手机、办公电话等通讯信息,并在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正。采暖期内,确保通讯畅通。

  4.3 启动处置

  4.3.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单位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事件级别,及时向区县、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件情况。

  4.3.2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3.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办报告。市供热应急办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3.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市供热应急办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并根据市应急办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3.5市供热应急办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4 指挥协调

  4.4.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4.4.2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

  4.4.3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区县,启动Ⅲ级响应,以事发区县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区县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4.4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由事发区县启动IV级响应,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供热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市政市容委分管负责人或市供热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4.5遇有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假日期间发生的供热事件,按原事件分级顺次提高一个响应级别。

  4.5 处置措施

  4.5.1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坏或发生管线泄漏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由属地政府和供热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制定处置方案,负责指挥现场处置、抢修抢险等作业,落实后勤物资保障、通信联络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同时向采暖用户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2)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要保证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应急抢修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抢修;

  (4)对难以恢复的故障,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向采暖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具备条件时,对老、弱、病、残、孕、幼用户实施临时性过渡供热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5)对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可以拆除、迁移;

  (6)按照资源共享,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现场指挥部可以向有关的邻近单位紧急调用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和相关人员,被调用单位应当服从;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区县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因供、用热矛盾纠纷导致出现聚众或群体性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产生严重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5.3出现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的,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按照"有保有压"即"保居民、压公建"的原则,采取限量保供措施。

  4.5.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5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区县政府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6发生涉外供热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外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现场处置和抢修抢险提供必要条件。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6.1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本市相关应急预案,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6.2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负责拟定新闻通稿、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现场采访的管理,其他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新闻发言人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经初步核实的情况和政府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公众防范提示信息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6.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供热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4.7.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7.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分别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7.3较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7.4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7.5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区县,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 应急接管

  5.1 适用范围

  采暖期间原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拒绝向其所服务的居民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对其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

  5.2 接管程序

  上述情况经过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无效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时,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拒绝应急接管的供热单位,如果出现影响人民群众采暖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为实施应急接管提供保障。

  5.3 保障措施

  5.3.1对依法采取应急接管处置措施的供热突发事件,有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和接受委托执行接管任务的供热单位,遇到阻碍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被接管区域内实现稳定供热。

  5.3.2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3.3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6、 调查评估与总结

  6.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由市、区县供热应急办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失、支出等核定工作以及对应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6.2必要时,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处置结束后,按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应急办。

  6.3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6.4事件处置对本预案的完善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由市供热应急办提出完善、修改本预案的工作建议。

  6.5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本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应急委。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本市依法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供热保障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7.2 抢修抢险队伍保障

  本市组建市、区县两级30余支供热应急抢修、抢险作业队伍,服从市、区县供热应急指挥部门的调动。抢修抢险队伍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作业人员具有丰富的抢修抢险经验,执行国家和本市有限空间作业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岗位技术练兵、预案演练、业务技术培训。

  各供热单位均应当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无能力自救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供热企业负责应急处置。

  7.3 物资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机动车、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

  7.4 技术保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组建成立全市供热行业专家技术组,及时处置和指导责任单位处置突发事件。

  7.5 资金保障

  7.5.1市、区县政府负责建立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会同市、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制定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

  7.5.2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5.3市、区县供热应急处置部门所需的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7.6 培训和宣传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本预案,进一步增强预防和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区县政府负责全面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丰富一线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提高供热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

  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7.7 演练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市应急演练管理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供热突发事件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加强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能快速有效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冬季供热的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是指法定采暖期之外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或者法定采暖期内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时;除室外日平均气温影响因素以外,本市遇强降雪、寒潮等可能对居民生活采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

  8.2 预案管理

  8.2.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责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

  8.2.2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8.2.3预案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8.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06〕9号)同时废止。

  检修安全应急措施 4

  1、维修巷道时,必须由带班领导现场安排工作,安全员和班长监督指挥,并且每个维修作业点必须配备一各专职顶板观察员,对顶板进行监控,发现险情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2、维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用长钎杆除于顶板的伞檐和浮石。敲帮问顶由二人组成。一人监视安全,另一人敲帮问顶,一量发现险情,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3、敲帮问顶人员应首先清理好安全撤退路线,选好安全地点,从易到难,从外向里逐架依次推进,并超前作业5至10米。

  4、敲帮问顶人员的安全退路应与安全出口连通,此范围内不能有阻碍物,确保安全撤退路线畅通无阻。

  5、维修巷道作业必须由外向里逐架维修,严禁人员提前进入老巷。

  6、维修巷道前必须使用前探梁支护和打好临时支护及超前支护,以预防更换支架时顶板来压造成片帮冒顶事故。

  7、维修上山时,上端必须设置防护栏,防止矸石等物品滚动伤人,防护栏必须顶板完好,能为作业人员提供预防帮冒顶的地方,但不能离作业现场太远,防护栏的顶柱必须稳固,并且加密,达到安全可靠。

  8、维修前必须对原支架进行加固,增设顶柱和锵柱,控制好顶板,预防冒顶事故。

  9、在改扩上山巷道时,如特殊地段有冒顶现象必须打牢超前支护和增设顶柱,并且采用托棚改扩巷道(不回撤原支架,用卧底的方式改扩巷道,在原支架下面进行支护)。

  10、必须维护好维修作业人员的撤退路线,做好片帮冒顶防护工作,作业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工作。

  11、一旦发现片帮冒顶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设立警戒线,专人站岗放哨,不准任何一人跨入危险区域。等待跨落稳定后再进行认真观察分析,并将情况汇报矿领导,采取相应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才能进行支护接顶。

  12、在施工过程中,传递材料和使用工具时,必须相互照应,小心轻施,以免误伤他人。

  13、维修地点如有管、线敷设的地方,必须放下用厚背板盖好,严禁损坏,防治人员触电。

  12、无论在任何地点检修,严禁单人作业,作业中必须有专人监护。

  14、检修时,严禁空帮空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好安全可靠的地方工作。

  15、严禁多架同时回撤或更换柱腿,必须由外向内逐架进行。

  15、使用回柱器和吊葫芦拨柱时,必须选择稳固、安全可靠的支架吊挂,并增设顶柱和锵柱,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断绳、断链和齿轮打滑反弹伤人。

  16、施工地点狭窄,作业人员不得相互拥挤,必须分组进行。

  17、维修巷道过程中,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18、掏挖脚窝和卧底时,必须防止支架掉脚。

  19、立柱上梁时,必须扶好支稳,以防倒柱伤人。

  20、新支架架设完好后,必须封堵漏洞,背实帮顶,以防片帮漏顶。

  21、扩帮、蹬腿时,必须先在原顶梁上面欲蹬,扩帮采取一侧再扩另一侧,严禁两侧同时进行。

  22、回撤支架时,必须先检查新支架是否牢固可靠,确保安全后再回撤,回撤时必须由里向外。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进行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当接顶封帮后,下个班不是原班人员作业时,必须将接顶封帮的.情况向下个班的人员交待清楚,防止失误影响安全生产。

  23、处理局部冒顶时,如果周围支架完好,冒顶面积不大,可以用长木搭接在两端支架上,铺背板,用老木井字型接顶。如支架歪斜,必须修补加固两端支架。如面积较大,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架设支架进行接顶,处理局部冒顶时,必须仔细观察顶板以防二次跨落,造成事故。

  24、维修期间,有人员必须通过作业地点时,应先与作业人员联系,经取得同意,待处理好安全,清理干净巷道,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能通过。严禁人员接近或进入作业区域。

  25、维修需要用爆破方式施工时,应请示主管领导,并必须按“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执行。当班负责派岗,撤岗,汇报。凡是能与爆破地点相通的巷道都必须设岗,并严格执行本矿的火工产品管理,爆破管理布岗、拉炮、距离等执行。

  26、带班领导和安全员必须严格监督检查,维修作业的全部过程,落实岗位人员有无“三违”现象,是否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好现场交接班手续,交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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