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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职业健康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时间:2023-03-23 04:27:54 汇报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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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职业健康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省煤监局:

XX矿职业健康专项检查汇报材料

根据苏煤安【2012】51号及徐矿司办[2012]85号文件要求,矿召开了职业健康专题工作会议进行落实,现将我矿职业健康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我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我矿开展职业健康防治法律法规职工学习大签名、有奖知识问答、干部职工职业健康知识考试等活动, 4月26日,在集团公司卫生处的部署下,在矿文化广场前举行了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向职工广泛宣传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徐矿司办[2011]119号)的有关规定及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我矿成立了职业健康管理科,成立了以矿长、副矿长、安监处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物业公司总经理为主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由矿主要领导负责和各职能部门联合工作的组织机构。年初下发了有关文件成立了职业健康管理科,制定了《XX煤矿关于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危害标准建立健全了14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把有关职业病危害等相关资料下发各单位组织学习落实,让全矿干部职工充分了解职业健康知识和精神,并在业务部门的监督下逐步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全年工作目标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要求,制订了有针对性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2012年度职业健康工作目标及保障措施》。

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17)执行情况

矿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准》(AQ1051-2017)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在职业健康管理科的监督下,有劳资科列出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器材科负责供给,区队及时把

工作服、胶靴、口罩、耳塞、保护眼镜、手套等个体日常防护用品,确保足额、优质发放到每一位职工手中,对保护用品使用不规范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纠正或补充,职业健康管理科对现场人员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且严格按照制度考核落实。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现场各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绞车房、压风机房及井下作业场所,在其醒目位置按照GBZ158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制作并悬挂职业危害警示牌;地面洗运科在γ射线辐射区域、破碎机、转载点及接触硫酸的场所制作并悬挂相应的职业危害及防治措施牌版;在矿医院X光、CT检查室制作并张挂 X光辐射的职业危害及防治措施。我矿建立了粉尘危害防治制度,通风工区配备了专职人员粉尘监测,配备AKFC-92A测尘仪,开展了粉尘日常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要求选择和布置粉尘采样点,每周组织开展一次逢“8”防尘日活动无尘化检查,建立了完善覆盖全井下的防尘洒水系统,在爆破过程中,采取了放炮喷雾降尘措施,采煤工作面均实施了长短孔结合的煤层注水措施,安装了架下喷雾、煤机内外喷雾等综合防尘设施,各转载点喷雾、风流净化水幕均正常使用,综掘机使用了内外喷雾、净化喷雾、除尘风机等防尘系统,转载及运输过程中均有转载点喷雾,并坚持正常使用。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要求,我矿认真做好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定期分批有计划的进行年检,5月23~6月2日,在集团公司总医院、矿医院、劳资科和职业健康管理科的协同下,为全矿2248人做了职业健康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做出了职业健康监护总结报告,建立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把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定化,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真正把党、国家、企业关心职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新

风井改造工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落实监督。该项目由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有徐矿司复[2011]144号对《关于报批XX煤矿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初步设计的请示》的批复;苏经信煤炭[2017]906号关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通风系统改造方案调整的批复;徐煤安监[2012]25号关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通风系统改造安全专篇审查的批复。项目冻结孔工程于2011年12月28日开始施工,2012年3月17日施工完成,于3月23日经集团公司验收通过。7月16日风井施工现场举行了开工典礼,井筒掘砌工程正式开工。目前风井井筒掘砌总计进尺垂直深度140米,九月份计划任务70米。按照集团公司节点计划,三季度计划完成进尺约220米,2012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形象进度计划:井筒掘砌300米,完成井筒复壁300m。目前该工程已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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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2年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

集团公司、矿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我矿每年一次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聘请有资质的徐州矿务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完成,根据职防院出具《评价报告书》矿制定防治计划,在地面、井下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八、江苏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煤监局办公室转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参加省局人事培训处组织的煤矿职业健康培训情况以及2012年度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等。

根据矿制定的《 XX煤矿职业健康危害应急救援预案》,井下各作业场所配备了急救药箱、药品、担架、压风自救系统,并保持正常状态,安检科(职业健康管理科)在醒目位置公示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日常检查结果,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对井下、地面受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督察组也把该项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检查内容,定期不定期到生产辅助区队及职能部门检查、指导、协调职业健康管理,对不按照规范和不及时落实职业健康措施的单位,向有关单位下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意见书,对下发的隐患及时跟踪、督导并采取强制手段进行落实处理,完善了职业安全健康投入保障机制和

监督检查机制。

对局部高温区域认真落实江苏煤监局办公室转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防暑降温措施,在南翼和西二区域使用了两套HEMS降温系统,在驻矿安监处的指导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详细的降温系统运行考核标准,机电科负责降温设备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与操控,保证HEMS系统下循环出水温度不超过12℃,制冷风机出口温度不超过22℃,否则按主要隐患对机电科及相关人员进行追查考核。通风工区负责风筒供风质量,确保两趟制冷风筒风量不低于1200m3/min左右、风带出口温度不得低于25℃,否则按照主要隐患对工区及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调度室、安检员、瓦斯员三班对降温质量监督检查,确保了降温系统稳定、可靠,杜绝了采掘工作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超温地点,为职工提供了一个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

矿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安排参加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局人事培训处组织的煤矿职业健康培训,制定了职业健康培训计划,2012年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XX煤矿

2012年8月28日

天山煤矿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汇报材料2017-03-25 08:05 | #2楼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天山煤矿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矿职业健康监护的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恳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一、矿井基本情况

XXX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以资产收购的形式接收了天山煤矿,对其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井田面积XXXXXXXXXkm2,设计生产能力XXXXX万吨/年,可采储量XXXXXx万吨,矿井服务年限XXXX年。XXXXX年XXX月XXX日正式开工,XXXXX年XXXX月XXXXX省煤炭工业厅以“XX煤办基发2012XXXX号”文批复通过竣工验收移交生产,XXXXXx年XXXXX月XXXX省煤炭工业厅以“XXXX煤证发2012XX号”文颁发了证号为“XXXXXXXXXXXXX”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目前,矿井“六证”齐全有效,为合法经营生产矿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

我矿成立了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资金、规划、方案等。在机构上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健康管理管理人员,促进了全矿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能够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有效减少了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同时,我矿建立完善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能,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生产区队直接抓,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

为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矿建立了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等二十四项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明确责任人,明确目标,明确措施,明确奖罚,做到“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办”, 确保“清洁生产、舒适工作”。

三、积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一)、坚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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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执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由有体检资质的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体检。

1、上岗前体检:

每次新招员工都进行严格的体检,确保了新招员工身体健康及职工队伍身体素质,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必须达到100%。

2、在岗期间体检:

我矿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周期、检查结果、检查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接触岩尘、噪声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接触煤尘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已经诊断为矽肺病人及可疑矽肺病人,每两年都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并对在职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离岗期间体检:

我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准备解除合同、调离或脱离作业岗位人员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1、接触有害因素的员工,均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档案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2、个人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建立统一目录、统一编号,录入信息完善,实现了电子档案管理。

3、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设有设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预防档案损坏变质,妥善保管档案。

(三)、经费保障

我矿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包括体检、职业病诊断、康复疗养、仪器设备、防护设备设施等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四、完善防护设施配备,控制危害源头

一是落实防尘措施,综采工作面实施煤层注水并正常使用架间喷雾及机组的内外喷雾;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水泡泥、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综合防尘措施,并安排专人每班对巷道进行冲洗,有效降低了煤炭在采、掘、运环节的粉尘浓度。

二是设置了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布置,对井下各区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确保把各类问题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我矿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按时对员工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并建立健全有关的台账及防护用品的保管制度,由安监科对员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我矿进一步加强员工入井管理,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

我矿虽然在职业健康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会以这次检查为新的动力,进一步增强对职业健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真抓实干,使我矿的职业健康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巩固我矿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为矿区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XXXXXXXXXX公司天山煤矿

二O一三年八月

(四)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周期、检查结果、检查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检率必须达到95%以上。煤矿企业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五)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煤矿企业必须落实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监管权限,每半年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单位职业卫生概况、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文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年度报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评价年度报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名册、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工作记录资料、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发病情况等。

(八)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九)对医学观察对象,煤矿企业要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患者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安排定期康复疗养,按规定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安排住院治疗。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职业健康检查由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必须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从事煤矿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到从事服务所在地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十一)煤矿企业要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如实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申报内容、时间、材料和有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十二)煤矿企业必须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包括体检、职业病诊断、康复疗养、监测、仪器设备、防护设备设施、培训、职业危害防治院所建设等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进一步拓宽职业病防治经费保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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