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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贷款有限公司风险监控制度

时间:2022-11-19 15:17:59 监控 我要投稿

蓄贷款有限公司风险监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蓄贷款有限公司风险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了增强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风险监控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三条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管理,涉及风险控制人人参与、各司其职。

(二)制度优先原则。开展各项事务先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制订的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对制度执行效力和结果实行全程监控。

(三)预防为主原则。各类风险应防范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

(四)职责分明原则。防范和处置风险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因渎职、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素

第四条 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自身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董事会(包括监事会,下同)、经营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本公司的各项活动之中,旨在用于识别可能会影响的潜在事件,管理风险以使其在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偏好之内,并为既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第六条 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从不同的侧面关注和管理风险,并力求实现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规目标4个目标,以此促进可持续发展。

战略目标,是指高层次目标,与使命相关联并支撑其使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公司、本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137号)以及《X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本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有责任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公司可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须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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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信息的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

如本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在遵守有关方面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建立和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长是本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本公司信息披露采取董事会负责下的授权管理制度。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授权的人员是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披露本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二)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组建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报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在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金融办、人民银行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支行、以及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银监部门的指导下,经过市场调研和市场分析,由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征邀约有关个人股东出资,组建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组建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如下:

一、拟组建机构的情况

(一)名称: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二)牵头出资人: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三)住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有色金属产业园祥云公寓一楼

(四)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五)拟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业务范围:服务“三农”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

二、拟组建机构的指导思想及任务目标

拟组建的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和7名自然人出资组建大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祥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坚持为中小企业,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前提下,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大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大额贷款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公司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 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和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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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要认真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 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

第六条 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

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贷后管理。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 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八条 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管理、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贷款管理责任移交、贷款总结评价等。

第三条 贷后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约束机制、及时预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责任人包括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

贷款发放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等职责,并对形成贷款风险需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人员。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后履行搜集整理信贷资料、客户维护、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总结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公司信贷岗位人员。

第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五条 信贷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立,内容包括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含评级授信情况)、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本息收回、呆帐核销等过程中形成的与贷款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信贷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移交、销毁等。

第七条 公司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信贷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具体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信贷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条 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 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

第十一条 客户维护内容包括收集客户意见,提供宏观政策和市场信息,推介公司金融产品,提供结算便利、做好客户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合理安排资金,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第十二条 公司对重点客户和优良客户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回访。

重点客户包括经董事会会审批的客户、行业龙头客户及本公司贷款余额最大十户。重点客户回访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流动、安全和效益,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实施赔偿的制度。

第三条 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贷款,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 责任人

第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

2、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

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

4、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关联人。

5、其他参与贷款审批决策的人员。

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

第五条 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必须建立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情况,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登记簿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同“同意”。

第六条 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

第八条 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

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 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本公司贷款管理责任人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风险监控制度2017-04-01 08:03 | #2楼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等机构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2、建立和实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3、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金融机构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本公司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三农”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本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失误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风险补偿金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1、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产品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2、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本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多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本公司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本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作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1、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2、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3、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金融机构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4、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本公司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本公司要运用小额贷款信贷管理系统和今后陆续开通的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及本公司开户银行通过结算渠道为我公司开通的对借款企业的资金监测等各种渠道,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的方法。

1、授信管理。通过一定方式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总额度。

2、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实行逐笔审贷的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信用贷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集中审批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综合管理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经理落实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本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六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将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1、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2、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3、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4、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5、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本公司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6、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核销。

第二十九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条 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风险管理部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统计。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等,来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及时调整信贷管理和政策,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本公司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监管当局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本公司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信贷审批委员会只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贷款由总经理或总经理的授权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的合法性审核和风险保障的法律举措,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财务管理部内设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和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及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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