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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综合分析监控平台运行工作制度

时间:2022-03-21 00:59:55 监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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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综合分析监控平台运行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税收综合分析监控平台运行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充分发挥税务系统职能部门整体效能,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税收分析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以税收分析引导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组织收入部门以及业务科室适时调整工作重心,形成征管合力,预先对相关税收管理风险进行应对的服务监控型部门。

第三条 平台工作机制基于以下工作原则:

统一协调,按岗定责;优化流程,简并需求;信息共享,分类管理,严格考核,定期通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收入核算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业务科室、稽查局及基层分局是平台监控机制的组成部门。

第五条 收入核算科是整个平台开展分析监控的起点部门,直接控制整个平台各期工作重点。负责确定核查项目,开展税收分析工作。根据税务系统税收分析相关要求,定期开展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并发布收入情况通报。通过各种税收分析及时发现重点税源增减变化的异常信息,为征管 1

部门确定分析监控任务提供依据和指导。

收入核算部门按照税收收入报表时间发布收入变化情况通报,提出组织收入主要方向,根据变动情况提出重点行业和纳税人名单,由征管部门根据收入核算部门建议提出分析监控任务。

第六条 征管部门负责整个平台的数据集中、分析监控和固定及专题工作报告的发布,负责完善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信息的收集、反馈机制;负责向各业务科室下发由于政策变化对收入的影响分析业务,负责分析因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准确揭示政策因素、征管因素引起税收增减变化的情况。负责完善各税种、各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第七条 基层分局负责指定行业和纳税人相关分析指标变动原因,提出应对措施,负责约谈、采集数据源信息,按照规定完成资料收集上报、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任务,根据分析结果针对性地加强征管薄弱环节。

稽查局负责对分析报告中发现收入相关指标变动异常、且通过约谈、评估和日常检查无法解释变动原因的业务开展全面检查,结合检查结果提出加强征管工作建议。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根据平台分析监控工作任务,结合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本部门工作计划,提交数据分析业务需求,由平台汇总后统一发布。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九条 收入核算部门依据当月税收进度,各税种入库时限特点 2

和行业经营特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反映的异常数据信息,结合经济与税收运行情况,通过宏观、微观税负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弹性分析会同征管、税政、稽查局、基层分局等部门意见确定本期核查项目。项目包括:总体税负变动原因、行业税负变动原因、税种异常变化变化原因、重点税源税收变化原因。

收入核算和征管部门需要汇总各部门提交的项目落实情况信息,综合分析税收的变化成因,税收与当地经济指标的关系、重点税源变动及综合税负增减等情况,制作月度税收经济分析报告,在税收收入会议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根据平台发布的工作报告和各部门当期工作质量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将情况反馈至市局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征管部门依据收入核算部门提交的月度税收经济分析报告,进一步依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从经济、政策和征管等方面揭示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现状的深层次的原因,制作核查分析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反馈各部门信息,研究分析平台整体和各环节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确保平台良性运转;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评估项目和稽查对象,下达纳税评估计划;依据预警值范围,收入核算、税政、稽查局、基层局反馈的信息,调整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修改行业预警值。

第十二条 各税政部门和基层分局根据征管科下达的评估任务,

组织开展纳税评估;通过检查或评估认为应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的,将所有资料及时反馈给综合业务科;收集各部门提出的意见,有针对性的完善征管措施,使税收征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按月对税收与经济关联度,分行业、分税种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宏观分析和动态监控。

确定需要转交稽查的查办案件,在移交前需经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核把关,详细说明案件来由、约谈结果、疑点具体情况等,未经批准,不得将未申报、欠税业户和简单违法行为移交稽查立案检查,移交部门对稽查选案准确率承担连带责任。稽查局在每年确定稽查对象后,须向征管部门报备,以避免重复和多头检查。

基层分局应按月对税收增减变动较大、重点税源企业、个体开展税收分析表,并建立户籍及各类台账,按月进行案头审计。根据收入核算部门发布的税收分析报告,对税收与经济关联度,分行业、分税种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凡依照职责应该传递、接收、处理而未开展相关工作,或者以各类理由推诿拒绝的,由此影响工作进度,由未及时办理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收入核算科作为联动机制工作的启动环节,必须有计划地提高分析质量,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拟订核查项目有参考价值,对于重大税源变化应提出核查重点。

第十五条 征管科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注意汇集各部门反馈的信息,为联动机制提供政策分析,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程、流程,合理下达评估计划。按季召集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确保会议议题的内容,及时落实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税政部门、基层分局要切实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并按程序、要求、时限完成计划;对税源实行动态监控,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以联动机制为契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按月向联席会议提交分析报告,各部门保证工作到位、信息传递及时、运转通畅。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为保障综合分析监控平台正常运转,市局将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平台日常工作开展、监督和考核。

第十九条 基层局要重新建立、规范健全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工作规程和流程;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将平台工作绩效纳入日常考核和岗位及职务调整、评先创优内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平台工作信息传递方式及载体的规范统一和工作效率,应尽量采取电子文书形式传递。

第二十二条 平台全系统工作所需文书由征管科统一设计、下发,

各部门必须规范使用文书。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及网络管理人员要对现行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进行维护,保障网络畅通,应用系统运行正常,对各部门所需信息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信息共享、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局综合分析监控平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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