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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相关名词解释

时间:2023-03-23 14:48:04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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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相关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0:02 | #2楼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国家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司法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司法权相对于其他公权力是独立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和组织的干预;二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司法公正: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弹-劾式诉讼:也叫控告式诉讼,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案件。

纠问式诉讼:也叫审问式诉讼,是指审判机关针对犯罪案件,根据其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一定诉讼职能,为某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诉讼行为,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数人组成的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陪审制度: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一种审判制度。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人:就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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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鉴定人:是指受到司法机关的聘请或者指定后,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作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是指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活动的人员。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进行刑事诉讼,处理刑事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把尊重和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权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之一,防止因刑事诉讼而使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充分尊重并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公民权利与诉讼权利,除非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予以限制或剥夺;切实做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控审分离原则:一是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二是“不告不理”。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

控辩平等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检察机关与作为个人应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抗求证活动。

适度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采取的诉讼手段,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在种类,轻重,力度上,必须与所追究的行为相适应,不能过度。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对于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

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发生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事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做的描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在对于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发生过程及其后果如何,在于案件相同的条件下实验性的重演该事件的专门活动。 侦查实验笔录:对在案件相同的条件下实验性的重演该案件的专门活动以及结果作出的实况记录。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设备所储存的声音、影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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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明责任: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的同时,应担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使法官确信其举出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确实性。

非法证据:是指运用非法手段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所手机获取的的证据。(不包括证据内容非法的证据)

证据的排除:是指由司法机关对那些不具有可采性或者证据能力的证据排除与法庭之外,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对传闻证据、非法证据的排除等。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拘传:是指公检法对于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指法检公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叫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法检公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定原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犯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

法。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为了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而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作出判决之前,根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请求决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先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 是指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完成某些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有关诉讼文书交给诉讼参与人或者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法定原因,诉讼无法进行或不宜进行,由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的条件消失后,再回复进行诉讼的制度。

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刑事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有关机关决定结束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是指公检法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程序。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侦查权:是依法收集证据,借口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侦查行为。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现场勘验:是指对发生刑事案件的地点和留有犯罪痕迹的场所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查验收集到的物证特征,以便确定物证与案件事实关系的活动。

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犯罪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音、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侦查措施。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查特定犯罪的需要,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秘密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在发现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后,为将犯罪组织或团伙一网打尽,在侦查机关监控下将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务放行,借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秘密侦查措施。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活动,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收集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其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兵役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诉讼,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证据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定不起诉—应当),或者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酌定不起诉—可以),或者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存疑不起诉—应当),或者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可以),而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延期审理:是指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进行审理,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合议庭决定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中止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而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该项原因消失后,再恢复法庭审理的诉讼制度。

和解:是指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不再需要法院对双方的纠纷加以解决。

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和解:是指在公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活动。

反诉:是指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判决:是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所做的决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一种处理决定。

决定:也是法院裁判的一种形式,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

两审终审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相邻的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普通审判程序即告终结的制度。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

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惊醒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不同与成年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刑事特别程序。

分案处理: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时间和地点上都应当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开。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为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选择最佳方案和确定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取得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公安司法机关不仅要调查案件事实,而且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及生活环境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学、生理学、精神病学的调查分析,以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成长历程以及人格形成发展状况。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特有的方式、方法与步骤。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是指对因患有精神疾病并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并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一项特殊保安处分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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