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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时间:2022-03-23 06:24:28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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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市食品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条 经营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此制度,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条 销售者在销售食品等产品之前,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第四条 销售者必须在产品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从事食品等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第六条 应当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的销售者,必须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第七条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 为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销售者,不得销售相应的食品等产品。

食品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实效性分析及完善2017-04-22 13:15 | #2楼

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是当前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自律制度中的两项核心制度,也是各地工商机关在监管中投入精力最多,遇到困难最多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地工商机关在推动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普遍动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有的向经营者免费发放档案盒、台账本,有的代替经营者整理票证、抄录台账,有的投入巨资推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的电子化、网络化。本文试图通过对食品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剖析,给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一个准确的功能定位,找出食品流通环节的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监管的工作重点,去虚存实,革新完善,提升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工作实效。

一、 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由来

在工商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中,最早提出“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概念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商消字[2017]第71号  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其第八条规定:工商所应当通过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从这个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索证索票”本身不是制度,只是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一种行为方式,但在这份文件之后,我们在工作中都习惯地用“索证索票制度”来代替“进货查验制度”。当时,索证索票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另一个是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购销台账制度在当时还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工作规范》基于相关法律的精神所独创的内容。

2017年下半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出台,把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同时列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2017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肯定了《特别规定》的做法,对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作出了单独规定。

应该说,《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食品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最新法律要求和最高法律规范,也是我们今后落实两项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内容

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文件、法规中有着比较大的差异。

在2017年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之前,《工作规范》是食品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主要依据。从其第八和第十条规定可以看出:索证索票就是索要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购销台账就是要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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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始至《食品安全法》出台这段时间,《特别规定》是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其在《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在索证索票制度中增加了按产品批次索要检测报告的内容,在购销台账制度中增加了记录产品生产批次及保存台账不少于2年的内容。为配合《特别规定》的实施,专项整治期间,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7]227号),对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按不同的食品经营主体进行了细化要求,省局也以文件、答复等方式对制度执行进行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这些规范和要求共同构成了这时期食品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内容。从总体上看,这段时期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内容复杂、要求较高,执行难度大。比如索证索票不仅要索《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和进货票据,也要索《检测报告》、《质量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甚至还要索《商标注册证》、获奖证明等其他文件。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后,相对简化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要求。索证索票仅限于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同时只有食品经营企业才需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只有食品批发企业才需要建立销售记录。值得注意的是,总局近期出台的《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又把营业执照增列为索证索票的内容。

可见,按目前最新的法律和制度要求,食品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所有食品经营者都应索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二是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进货查验记录;三是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并保存销售记录。

三、 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实效性分析

一般认为,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是为了保证食品来源正当,质量可靠,而购销台账制度是为了在发现问题食品后可以迅速、准确地查找问题,采取措施。然而,从实际效果看,依靠目前的两项制度,这些目的大多是无法达到的,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两项制度其实存在很多的漏洞。

(一)索证索票制度的实效性分析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食品外包装或感官性状有问题,比如食品标签不合格、无qs标志、食品霉变等,即感观可以检查出来的问题;第二类是食品内在质量有问题,比如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等,即必需依靠技术手段方可检查出来的问题;第三类是食品的身份有问题,包括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完全假冒他人食品等。

对于第一类问题,很显然不可能也不需要依靠索证索票来解决。对于第二类问题,索要检测报告或查验合格证明其实没有任何实际效果,因为法律不仅认可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也认可生产者自己的检测报告,所谓合格证和合格印章也是生产者自己发放和控制的。实践中,不管企业是否对产品进行真正的出厂检测,没有一个生产者会给自己的产品附一份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出厂。对于那些不进行食品出厂检验的生产者来说,伪造一份检测报告或证明不过是浪费点纸张而已。对于第三类问题,现行的索证索票制度实际上也只是部分有效,即当经营者直接向生产商进货时,索证索票是有效的,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类问题的发生。但当供货者也为销售商时,进货者按现行制度索证索票并不能保证第三类问题不发生,因为这时食品是否有问题完全取决于直接向生产者进货的那个经营者是否真正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当然,按现行制度向同属销售商的供货者索取其资质证明也并非毫无意义,至少可以证明供货者是一个经认可的流通领域经营者,但因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进入门槛很低,所以这种证明对食品安全的意义很小。

索证索票制度对工商机关行政监管也没有什么帮助。如前所述,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对我们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无法判断其真伪。然而,即使是生产者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我们也不能完全放心,因为如果一个生产者已经在食品上伪造了生产许可证编号,那么他就不惮于再伪造一张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实际上,我们要查询流通领域的一个食品是否伪造了生产许可证,最通常的做法,也是最简单、准确的办法是将食品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输入互联网相关数据库进行查询,而不是将其与经营者所索来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比对。

以上分析的其实只是索证索票中的“索证”,对于索证索票中的“索票”,也就是索要进货票据,其对问题食品的源头控制作用一般体现在可以对销售方形成正当经营的心理压力,但一旦销售方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追究,或成本过低,这种心理压力将不复存在。另外,“索票”对判断流通领域散装食品的真实生产日期也有一定帮助,但在散装食品的保质期都无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这个帮助价值也不大。“索票”的最主要意义在于,进货票据既是经营者进行账目计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相关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的书面证据,在实行“一票通”制度的地方,它还是进货查验记录的主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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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销台账制度的实效性分析

购销台账制度其实包括食品经营企业进货台账登记制度和食品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制度。目前这种制度比较科学和简便的执行方式就是全国许多地方已经采取的“一票通”模式,即通过保存制式的进销货票据直接形成购销台账,这种模式也得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认可。

销售台账的意义在于发现问题食品后可以有效地进行“顺查”而不是“溯源”,也就是说有了批发商的销售台账,就可以迅速、准确地向下游环节追回问题食品,而不必对所有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的排查,可以大大减少召回食品的工作量。鉴于目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形势,应当说要求批发商建立销售台账是很有必要的。但销售台账制度只是解决了向经营者召回食品的问题,对于食品存在严重问题,必须也要向全体消费者召回的情形,我们还只能依靠大众传媒。

进货台账的意义在于“溯源”,也就是查找问题食品的源头,但实际上,这个作用并不明显。实践中,除特大型超市外,很少有食品经营者需要借助于进货台账才能知道自己所售食品的来源。而那些特大型超市,它们基于自身管理的需要,进货记录其实都已相当完善,根本不需要我们工商机关监督。

有观点认为进货台账可以方便工商机关对问题食品的日常检查,比如查找过期食品等,其实这只不过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推想。首先,面对流通领域领域种类众多的食品,工商机关的检查主要是对食品进行感观检查;其次,在经营场所,检查食品实物显然比检查书面台账更为方便,因为经营者总是最大限度地将产品展示给消费者,以方便消费者的选择,这同时也就方便了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第三,从台账一般没法查出食品问题,因为台账是经营者登记的,工商人员能发现的问题经营者一般也能发现并会设法掩饰。况且,即使在台账上发现问题嫌疑,我们仍然需要核对食品实物才能确定。因此,查找问题食品检查进货台账实在没有必要,至今我们也没听说过从进货台账上检查出问题食品的案例。至于实践中的所谓“倒查”,只是验证当事人进货台账是否健全的方法,也无法对食品质量进行查验,因为除增加了进货日期和进货单位内容外,台账记录的内容和食品标识所标示的内容是肯定是完全一致的,没有比对的必要。

四、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完善

(一)改革“索证”的内容和方式

如前所述,“索证”其实是我们对法律相关规定的误读,是把进货查验的方式之一当成了进货查验制度本身。细究《食品安全法》中“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要求,应当是可以只查验许可证和证明文件的原件,而不保留复印件。当然,保存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是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一种证据,但实践表明这种证明方式对许多经营者来说成本高昂,难以承受,而且其在监管上漏洞也很多,难有实效。相比之下,我们认为将“索证”改为索取背书连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对食品安全的准入控制更有意义,其具体的方法和要求举例表示如下:

a生产商向b批发商售出食品时,要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背面注明b的企业名称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然后加盖印章确认;b批发商向c批发商出售该食品时,要再将在上述《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注c的企业名称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然后加盖印章确认;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级批发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置后,可以改为索要背书连续的生产商《营业执照》)。这样食品从出厂开始的每个流通环节都一目了然,哪些环节在自己的辖区,哪些不在,只需要看一下背书就可知道。当出现问题食品需要召回时,可以直接通知本辖区最上游的批发商进行召回,不再需要通过进货台账一层一层地追溯。同时,假冒食品也将无处遁形。因为所有从上一环节获得的证明都是唯一的,不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即使有环节伪造证明,工商人员也可以通过背书上各环节的联系电话轻易地将其识破。

(二)坚持和规范全体、全程“索票”。

进货票据是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主体内容,因此对食品经营企业来说,在法律上“索票”是必须的。对于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户,《食品安全法》虽然对其进货查验记录不再作强制的要求,但我们仍应当要求其坚持“索票”,这不仅因为进货票据是一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和书面证据,而且个体工商户的“索票”行为将有效地督促上游食品批发企业“出票”,即建立销售台账,而销售台账对问题食品的召回意义重大。

当然,在“索票”上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票据的规范统一问题,因为只有项目填写齐全、规范的票据才可能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进销货台账,才能成为最有证明力的原始凭证和书面证据。因此,我们应抓紧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实现流通领域进销食品票据的格式统一和规范填写。

(三)鼓励建立票据式进货台账。

对于进货台账,各地在实践中一般是由进货票据按日期或供货商分类整理粘贴形成的,这种做法简便科学,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与其说这是在建立进货台账倒不如说这是在保管进货票据,因为进货票据显然比单纯的台账意义大得多。简单的票据式进货台账个体工商户完全有能力做到,因此,我们认为法律其实并没有必要将个体工商户排除在此项制度之外。

(四)推进大中型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的数字化。

批发企业的销售台账对问题食品的召回起着重要作用,但对大中型食品批发企业来说,采用目前的票据式销售台账是无法实现特定食品的迅速顺查、召回功能的,一是因为相对于进货渠道和进货批次来说,销售渠道和销售批次通常要多很多,因此销售票据比进货票据的数量也就多很多;二是因为销售票据只可能按销售日期或销售对象进行整理,不可能按食品种类进行整理,要想查询需要召回的特定食品的流向,必须要翻遍所有销售票据。因此,对大中型批发企业,我们应当大力推行电子销售台账,以实现对个别食品种类销售明细的速查功能。

总之,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食品流通环节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的实际效用,不为假象所迷惑,不为习惯思维所左右,要客观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努力加以改进,以使我们付出的努力产生实实在在的监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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