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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时间:2022-11-21 06:32:16 代理 我要投稿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协议编号: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电器保护装置等

1.1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位等以实际进口合同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

(1)进口代理;(2)申请一般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3)进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或委托报关;(4)购付汇。

三、报关、运输及保险:

3.1甲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报关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与乙方直接结算。

3.2.1乙方如委托甲方货送指定地点,乙方需全权委托甲方指定货运代理,并对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认可。

3.2.2乙方凭甲方递交的提货单,自行到指定地点提货,提货、运输等费用自理。

3.3国内或国外运输如需要甲方办理保险,乙方应于与指定外方签定合同日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没有指示办理手续,发生货物损失,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进口来源国及外商客户由乙方指定。

五、费用及结算:

5.1代理费结算:

5.1.1结算标准: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发票金额(以CIF上海计价)的0.5%,每单进口代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5.1.2进口产品如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由甲方为乙方申办,费用由甲方承担。

5.1.3由甲方办理在 的报关手续,报关费每月随代理费一起结算,报关费为260元/每单(每单:以报关单条形码数量计,报关单如超过一联,为两到四联每单收取报关费520

元)

5.1.4由甲方办理报检手续的,甲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向乙方收取报检费。

5.1.5如进口产品发生清关查验的,甲方向乙方收取海关查验服务费100元/票。

5.1.6结算方式:甲方于次月初向乙方提供上月代理费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乙方未作意思表示,则视同乙方确认),并在收到甲方发票日后八个工作日内支付。

5.2杂运费、其他费用结算:

5.2.1经乙方确认的运杂费或上述条款中未列明的其它正常操作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费用随代理费一并结算。

5.2.2如乙方有异地清关业务,则涉及到的增加费用(含各类服务费),甲乙双方应事先进行协商或在试单完成后增、减有关费用,并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按备忘录的形式确定甲乙双方承担的费用项目和方式。

5.3代理费外汇折算标准:

5.3.1折算标准以海关税单上汇率为准。

5.3.2甲方为乙方购汇前,乙方以USD1.00=RMB7.85外汇折算标准预付,其他币种:以代理费结算月中国人民银行首个工作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如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另行协商)。

5.4对帐方式:

5.4.1甲乙双方应为业务往来款项的对帐主体。如涉及乙方关联方,乙方有义务对核对工作予以协调并要求关联方予以配合;如该关联方拒绝合作,则以甲方提供的财务凭证为准进行结算。

5.4.2甲、乙双方应每月核对往来帐,核对结果应以备忘录形式加以存档备查。

5.5甲乙双方确认,甲方采用邮政快递寄送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关税和增值税税单等至乙方,甲方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报关单、税单、增值税发票号码或直接写明单证名称及份数(保税区内交接除外)。如快递遗失上述单证,将作为不可抗力免除甲方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可能的方式尽量减少乙方损失。如乙方要求其他方式交接上述单据,须书面指示甲方,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应全程参与和跟踪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事宜。

6.2甲方应根据收到的乙方书面申请,及时办理进口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6.3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装箱单等有效单证制作进口合同,乙方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进口合同副本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如无异议,经乙方签字、盖章认可。凡经乙方认可的进口合同条款,乙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甲方要求补偿。

6.4甲方应根据收到的有效单据及时履行或委托乙方指定的服务方履行通关工作,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付清有关税、费,该税、费由甲方先行预付(甲方最多预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该费用当月结清,不使用于本合同5.1.6条款), 如甲方逾期支付,则由此引起的滞纳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海关有关规定许可情况下,海关代征增值税税单上应添加乙方名称。如海关对进口商品的归类和申报价值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上述情况向海关作出合理解释,并以海关最终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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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书规定如期付清代理手续费等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可视情况暂时不交付乙方货物或有关凭证,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逾期2个月未支付,甲方可依法行使留置处理权,以所得款项抵扣进口有关费用、利息等,尚不足以抵扣上列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付。

6.6在外汇管理局规定许可下,甲方办理乙方委托甲方进口业务的购、付汇,在银行确认购、付汇资料备齐之后,乙方应将足额购汇款划至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购汇款后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购付汇工作,购付汇实际金额以银行水单为准,购付汇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6.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进口单据上的品名、单价、数量、包装、产地、品质等内容是确实的,不存在任何错误、隐瞒的情况,否则违反海关规定所造成的各类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8进口产品如系国家法定检验检疫产品,乙方在未接受检验检疫前不得自行处分货物。如擅自处分货物,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进口产品如需国家规定的专营许可证的,乙方应具有相关经营资格。

6.9乙方保证甲方所代理货物不处在抵押、争议、诉讼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状态,保证甲方免受来自第三方(包括政府部门)的索赔、诉讼、罚没或其他法律措施。由于本条款规定的原因导致甲方遭至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6.10乙方应按本协议书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代理进口手续费,并及时付清进口合同履行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6.11如代理进口产品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乙方应在到货前十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办理,并提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产地、销售国等资料。

6.12乙方自行提货的,签收提单等货物单证之后,货物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造

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13进口货物的卖方由乙方自行确定,一旦该外商违约或有任何欺诈行为,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甲方可依据进口合同进行法律追索,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6.14在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或T/T预付时,乙方应将货款按本协议第5.3.2的约定汇率支付到甲方账号。如果乙方无法预付上述货款,则乙方必须提供甲方认可的有效担保。

6.15乙方不按本协议书及进口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对外违约时应偿付甲方代垫的一切费用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6.16乙方在委托甲方办理进口业务购付汇时,需向甲方提供该次购付汇的书面委托书,如收款方与原合同发票抬头不一致,需在书面委托中特别注明,并附外商货款由第三方代为收取的书面声明。

七、本协议书系双方根据中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产生外贸代理进口之外的非经双方确定的其它合同关系。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如确因本代理关系项下需要甲乙双方签定的其他合同等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八、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九、甲、乙双方每年完成公司年检后一个月内,应将盖有当年年检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对方一份;如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发生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公司名称等变更情况,则一方应在情况发生一周内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将发生变更后的上述基本文件送达另一方。

十、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办理。

十一、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后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十二、甲乙双方有效的送达地址:

甲方:

乙方:

如果有变动,变动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甲方(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代理人签字 其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2017-04-25 21:55 | #2楼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在上海口岸代理进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

1. 品名;详见发票;

2. 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价等以实际进口合同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一下工作;

(1)进口代理(2)申请一般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3)进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货委托报关(4)购付汇。

三、费用及结算

1.结算标准;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发票金额(以CIF上海计价)的 %,最低代理为 元人民币。

2.结算标准;甲方于次月初向乙方提供上月代理费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哪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则视同乙方确认),并在收到甲方发票后八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购、付汇方式

1. 在外汇管理局规定许可下,甲方办理乙方委托甲方进口业务的购、付汇,在银行确认购、付汇资料齐备后,乙方应将足够额汇款划至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购付汇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委托甲方办理进口业务购付汇时,需向甲方提供该次购付汇的书面委托书,如收款方与原合同发票抬头不一致,需在书面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五、本协议书系双方根据中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产生外贸代理进口之外的非经双方确定的其它合同关系,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如确因本代理关系项下需要双方签订的其它合同等与本协议由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清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办理。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由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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