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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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港澳台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港澳台就业管理规定

  港澳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第十四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我国就业存在哪些问题

  (一)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指在劳动力供求总量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现象,即劳动者难以实现就业的同时,部分企业却出现“招工难”,而这是近些年,也是未来几年我国将会持续存在的重要问题。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国际需求不振、国内需求尚待提升的影响,以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大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生产萎缩或转型升级,导致传统制造业岗位需求显著减少,必然带来大批的失业人员。而这些失业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普遍没有达到一些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即使有着强烈的就业愿望,也很难在劳动力市场找到相适应的就业岗位,且劳动力素质的提升也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同时,我国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目前面临着人才短缺的困境,这已成为其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必然伴随相对长期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是政府和学术界必须研究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挑战与机遇并存

  近年来,我国高达数千万的农村转出人口流入城市和城镇,这一方面为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区的企业“用工荒”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劳动力缺口。但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其上的保障制度的差异性,导致农村转移劳动力真正实现市民化困难,不仅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相关政策的效果,而且转移劳动力在城市的边缘化很容易成为城市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持续转移,不仅有利于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口拐点的压力,为产业转型升级留足空间,也有利于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尤其是作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发展重要动力的新型城市化,重点集中于人的市民化,这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高效转移带来了难得机遇。同时,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大规模的农业人口市民化意味着政府需要承担巨大的转移成本,即使存在足够吸纳劳动力的渠道,初期的转移成本规模仍不容忽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而在国家限制部分城市人口规模、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更多进入二级及以下城市的背景下,各级地方城市将面临越来越大的转移成本压力。如何抓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带来的机遇,同时尽量降低转移成本,将成为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仍然较大

  近些年,随着地方高校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数量持续增长,未就业毕业生规模也持续积累。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经济下行压力下,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萎缩。二是高校教育内容与培养方式落后,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三是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素质人才的主要来源,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高校教育内容和培养方式改革滞后,加之高校为求“发展”盲目扩大规模和生源、毕业生就业心态不合理,不仅带来普遍的“学用脱钩”现象,更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逐年积累,形成日益庞大的“高学历”失业大军。如果高校尤其是普通高校没有针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对教育内容和培养方式进行及时的改革完善,那么未来一段时间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将更加严峻,并会成为我国未来就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有待完善

  人口流动受限、信息不对称和教育滞后是导致就业问题长期存在的主要因素,政府往往通过对这三个因素施加影响,来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但改革开放以来,在人口红利和经济高速发展影响下,就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足够认识。直到近些年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失业问题日趋严重,如何促进就业才逐渐为各级政府所重视。但由于缺乏相应经验,且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很不完善,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仍仅限于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失业人群,而从长期的、根本性的角度,针对人口流动限制、信息不对称和教育滞后三大因素的全方位改革尚未展开,给未来就业问题的解决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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