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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7 20:02:03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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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河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范围和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对派出所的年度工作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每年至少对派出所全体民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县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工作,社区(驻村)民警或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

  (三)指导辖区单位成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四)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被困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七)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

  (八)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所长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部署消防工作;

  (二)明确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定期检查、考评;

  (三)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召集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

  (二)掌握责任区内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和单位台帐;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四)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

  (五)及时查处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

  (六)派出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卡》;

  (二)消防宣传工作档案;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制度:

  (一)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三)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四)消防安全责任承诺告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辖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形成会议记录;每半年至少组织列管单位的负责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第十四条 督促协调乡镇政府、办事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年初提请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向辖区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二)物业管理单位或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措施落实情况;

  (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

  措施落实情况;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询问管理人员和员工有关消防知识和工作情况;

  (二)查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现场查看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四)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

  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同时邀请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有关人员见证并签名。《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

  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生产储存和经营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没有包括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辖区内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经核实、处理后,要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核实、处理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备查。公安派出所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未经其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对个人处5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或警告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二)对个人处5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承办,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三)对公民处行政拘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按照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1.1.1部分基层派出所民警对这一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派出所本身存在警力不足的矛盾,原有任务已十分繁重,现在又额外增加了负担,无法在现有警力条件下有效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对该项工作有抵触情绪。而且把这项工作揽过来之后,责任重了,压力大了,特别是火灾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农村地区消防工作基础差,对能否有效防范火灾心中无底,一旦出事要追究责任,得不偿失。加之,在工作中,一些长期和消防部门打交道的单位,如液化气站、加油站等,对派出所上门检查消防工作感到不理解,对派出所依法实施的处罚更是接受不了,认为派出所管了不该管的事,是有意“找茬”。更为尴尬的是,有的民警在工作中遇到对方索要《消防监督检查证》,却无计可施,造成无法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的局面。以上种种原因,使一些公安基层民警思想动摇,情绪畏难,而且部分派出所,尤其是市县城区的派出所,认为消防监督检查是消防部门的事,派出所不抓消防工作也不会影响全年的工作成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因此导致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未能全面展开。

  1.1.2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行一方面基层公安消防机构有怕当被告的思想包袱,因而不愿对派出所放权。由于公安派出所不具备公安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资格,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处罚法律文书是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一旦涉及到复议、诉讼和赔偿,就要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责任。这不但给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带来了不便,也给公安消防机构带来了担忧,背上了怕当被告的思想包袱。这也是派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一大障碍。另一方面,少数消防监督员存在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是削弱自身执法权力的错误认识,理解不够,未能真正树立确保重点、顾全大局的意识,而是片面的认为公安派出所具有执法人员多、社会影响大、执法力度大的特点,其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削弱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力和威信。

  1.2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时程序烦琐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各地公安部门具体《实施办法》都没有脱离这一执法主体,这就决定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烦琐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各地公安部门具体《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名义作出。

  为此,公安派出所每发出一份法律文书,每作出一项行政处罚,都必须到消防机构审核审批。有些派出所地处偏僻,但要及时执法,要来回几个小时跑到消防部门盖章。这样导致基层派出所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即使开展防火检查,也常常是走马观花,深入检查的少,发现火灾隐患口头提出改正的多,发书面整改意见书的少,实施处罚的就更少了。由于监管不力,使一些火灾隐患酿患成灾。

  1.3具体业务面临难题

  消防是一门多学科交叉性的科学,内容非常广泛,防火工作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防火工作的监督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但在派出所,绝大多数民警是初次接触消防工作,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消防专业知识不够,一时还不能适应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诸如不知怎样检查、应检查那些重点、如何确认火灾隐患、如何引用规范及规定督促整改等技术性问题。加上由于派出所未全员培训,人员的流动性大,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出现了“消防监督员”的真空,阻碍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公安消防部门与派出所管理脱节

  公安消防部门与派出所平时相互联系不够,业务上缺乏沟通,这样给派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带来了阻力。一些消防大队在工作中作风不够扎实,平时下基层、厂矿监督检查与当地派出所缺乏应有的沟通,往往是一家独来独去,几乎没有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甚至个别消防大队领导或个别基层派出所领导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还导致两家之间工作关系上的局部冲突,形成相互抵触、相互推委、互相戒备、互不配合的状况,不利于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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