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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2-03-28 02:31:47 国家安全与人民防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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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在不断增加,但目前我国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十分紧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非常有限,制定规定进行管理至关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会公告第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或划拨。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征收、有偿使用或划拨工作由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

  第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会公告第24号)的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和违法审批土地。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保护耕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7‟5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制度。统一征地工作除由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外,其余由市、县(特区、区)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乡(镇、街道)协助。征地服务费,按省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严格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不能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交财政部门管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款用于开垦恢复新的耕地,其缴纳标准和收取权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用地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因临时使用土地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毁坏、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用地单位须按每平

  方米5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自行复垦的,要先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作为保证金。待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退还;用地单位复垦的土地不符合要求的,保证金用于冲抵土地复垦费。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承包权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解除。

  第十条 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拒绝、阻挠国家依法征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手续的报批。

  1.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用地资料时,应备齐下列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的说明及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臵措施妥善安臵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

  (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4)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臵听证材料;

  (6)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确认材料;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城市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及其批准文件;

  (10)征地补偿款预存资料;

  (11)建设项目尚未开工的说明;

  (12)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查意见。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手续的报批。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或项目核准(备案)前项目业主要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级人民改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的各阶段,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并参与竣工验收。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用地时须报送下列材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和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臵图;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8)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9)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确认材料;

  (10)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评审结论;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及批准文件。

  7.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应加送下列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的说明及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臵措施妥善安臵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

  (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6)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臵听证材料;

  (7)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市人民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或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

  (8)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

  (9)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查意见;

  (10)征地补偿费预存资料;

  (11)建设项目尚未开工说明。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4倍。

  4.林地补偿费用征收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执行。

  5.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解决农民生活和发展生产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应给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且又解决不了生活出路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其余2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臵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臵补助费,为征收旱地安臵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臵补助费。

  4.需要统一安臵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安臵单位。不需要统一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被安臵人员个人,也可征得被安臵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臵人员的保险费用。

  5.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三)新菜地开发基金。

  征收菜地的,除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臵补助费外,还须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暂行办法》(农土字„1985‟第11号)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亩5000元,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财政,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因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拆迁安臵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房屋的面积按有关规定量算,补偿费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房屋的内外装饰材料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拆迁圈舍补偿标准是以其高度确定,低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的80%计算;高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计算。

  3.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照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须支付土地年产值1倍的青苗补偿费。

  5.零星树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执行。

  6.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7.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有关部门鉴定后据实给予补偿。

  8.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将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地下管道、通信、电力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每年补偿费为土地年产值的1倍,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如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以上土地年产值按照土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若中央和省有规定的,执行中央和省的规定;如无规定的,视其具体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严禁未批先用土地,违法者按非法占地论处,对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后补办用地手续,但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险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依法全面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业务经费如公告费、土地估价费、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以出让、转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和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拔)用土地被依法确定后,被征(拔)地单位或个人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并可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原已经依法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并上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标准,本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

  存量土地实际被现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取得方式: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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