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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19 13:25:20 宗泽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基金会管理规定(精选10篇)

  随着基金会的发展壮大,基金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不仅在社会资源的动员、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在公益理念推广和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管理规定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 公益事业的发展。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10万元(或者有与1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

  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第八条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十条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管理规定 2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协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协议是指基金会为支持民间外交和各类公益事业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境内外政府、事业单位、社团、公司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协议性法律文件。

  一、项目管理要求

  (一)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可行性报告(附表1);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审批后,一般项目报理事会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三)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执行中期必须进行中期项目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附表2);

  (四)项目完成,必须进行评估验收,对未达标项目限期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附表3)。

  (五)对不配合进行项目评估的,我基金会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二、协议的审查与责任

  (一)对外签订协议,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必要时须征求专业法律人士意见;

  (二)协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并附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三、协议的签订

  (一)基金会签订的所有协议,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批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二)协议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四、协议的履行

  (一)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二)要加强协议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协议纠纷的处理

  (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及时通报法律顾问(律师)并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二)出现纠纷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四)处理协议纠纷案件中的责任

  发生协议纠纷以后,项目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律师处理。律师接到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根据有关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基金会相关领导按法律程序处理。

  六、协议的档案管理

  (一)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协议,除协议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协议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协议签订后,协议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一并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协议履行时,应建立协议大事记,记录协议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七、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1.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计划书

  2.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

  3.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中期报告书

  4.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项目结项报告书

  基金会管理规定 3

  为进一步加深初中同学之间的感情,增强团结与凝集力,按照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团结互助,同创未来的宗旨;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注重交流感情的指导思想,本着个人志愿加入,救急援助的原则,成立同学互助基金会,特制本章程: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长坡中学98届初三(7)班同学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会员范围:1995年至1998年在原初一(9)班,初二(9)班,初三(7)班就读的同学,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员。

  第三条本互助基金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办事机构为基金会理事会。

  (一)理事会的组成人员为8人,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2名,理事3名,财务2名。

  (二)理事会的成员可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依次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2名,理事3名,财务2名,也可由会员推荐产生。

  目前临时指定理事会机构为:陈永清(会长),符君早(副会长),许妃(副会长),李彦瑶(理事)何春柳(理事),林峰(理事),许泽章(出纳),许载贤(会计)。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主要负责同学联络,工作安排,信息收集与传递,章程的起草与修订,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理事会坚持会长负责制,理事会的成员协助会长做好理事会工作。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自愿参加和退出本会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本会的组织,运作及聚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如理事会的成员工作无力,会员有权提出更换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团结互助,维护本会的整体利益,为本会发展献策献力。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有向本会反映会员本人或家庭特殊困难等事宜的义务。

  (五)遵守本会制定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规定。

  第八条会费筹集

  (一)每名会员按每月交纳会费50元起算,每年至少要交纳会费600元,多者不限。经济确有困难的会员可缓交会费,或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免交会费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三)本会鼓励有经济能力,富有爱心的会员进行资助支持本会活动。

  第九条会费的使用

  (一)所有的'开支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且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开支。

  (二)每年上缴的会费由理事会共同管理。

  (三)财务支出应由会长签字,同时应与理事会其他成员研究。

  (四)每年的会费使用情况由理事会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会员公布。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当年的会费确定不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或筹集会费。

  第十条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员子女上大学(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或会员及其直系家属有白事,每次按500元开支。

  (二)会员子女因贫失学,读小学每年资助1000元,读中学每年资助1500元,读大学每年资助2000元。

  (三)会员及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妹等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或重大伤害无力支付医疗费,基金会派员慰问并给予适当帮助。

  (四)经过会员讨论决定,基金会的基金可作会员集体活动费用。

  (五)每年会员所交会费的3%作为基金会运作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基金会筹委会制定,本筹委会拥有最终解释权,本章程通过会员大会表决方可生效。

  基金会管理规定 4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会章由办公室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管理规定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十七条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八条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四章会计职责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会计应妥善保管“xxx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二条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出纳职责

  第二十六条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九条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基金会管理规定 6

  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杜绝弊端。

  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报经分管副理事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报经理事长同事后,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有关凭证。

  第五条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资金使用规定

  第七条资金来源多元化,多种不同来源的资金,严格实施不同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凡属公募捐赠的资金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到位,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受赠单位、受赠户、受赠人的信息,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捐赠者的捐款无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给基金会的,应按滚动增值的要求,妥善运作,以壮大扶贫实力。对能够增值可投资的项目,由本会项目部审议及论证后,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十条凡动用本会以资金用于扶贫到户的扶贫款项,一律采取小额贷款方式,定期收回,滚动使用,以不断扩大援助对象,提高扶贫效益。

  第十一条各种项目在运作中的资金滚动,一律接受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进程实行分批拔款,分批报销,切禁挪用。

  第十二条本会扶贫基金不得用于经商或借贷。

  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依法按章按规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要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做好收入、支出、费用的复核和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案、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帐,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五条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按月会计报表送审和年度决算报表送审制度。

  第十六条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理事长报送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第十八条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领用和登记工作,严禁使用空额支票,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本和财务保报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依法办事,财务印章按规定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绝不允许财务人员个人做主私盖财务专用章和串盖他人名章。财务印鉴不能一人保管,会计、出纳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可暂将本人印章或专用章交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本规定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随着基金会的发展,财务工作将日益细致而繁重,对辛勤工作,无差错者,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在开展的各种项目运作中,凡获得实际收益,增加了基金会收入的,包括努力争取到的政府拔款,均应受到奖励。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亦应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规劝、告诫、警告直至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自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管理规定 7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加强基金会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管理

  (一)基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准确并注意区分不同价值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妥善管理,严防丢失、毁损。

  (三)归档范围:上级机关印发、本基金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材料。

  1.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发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登记证、法人证、批复等;

  2.本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各项报告;

  3.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4.本基金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理事会纪要及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会计预算、决算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告;

  6.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本基金会职工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任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的文件材料;

  8.本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基金会重要活动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材料。

  9.本基金会民政部登记年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重要活动领导人讲话、题词及其音像资料;

  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等。

  二、收集整理

  (一)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活动,按照归档要求,由承办人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文件资料集中后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应将会议主要文件等需归档的资料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三)本基金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建立基金会专家库、志愿者数据库,利用基金会网站及时向公众传递各种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三、档案利用

  (一)借阅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

  (二)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未经批准,不准复制档案。

  四、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填写移交清单,办好移交手续。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基金会管理规定 8

  一、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用人制度

  1、从事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为教育事业作奉献的精神。

  2、要廉洁,不谋私利。与钱打交道,必须一尘不染,洁身自好。

  3、社会组织是为群众服务的,公益性是教育基金会的本质属性。要按公益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不搞个人恩怨,不为公益性以外的特殊人群谋利益。

  4、在本会工作的人员要热爱公益事业,具有教育方面的基本知识或实践经验,对教师、学生有感情。要遵守秘书处及局机关一切制度。

  5、本会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人事变动需经主管局认可。

  二、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1、公益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本会章程原则,必须经过秘书处研究同意,经过法人代表审定、主管局认可。

  2、实施公益项目,秘书处必须有“登记表”,登记表包括的内容必须认真填写,数字真实,材料翔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除追回款项外,报有关部门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公益项目应定期进行评估,不合适宜、不合教育政策的应该及时纠正;要继续实施的,尽量更完善、更能顺民心民意。

  4、公益项目实施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益人的选择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实施公益项目财务手续必须完备,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理事长审定签字同意方可执行,一切公益开支都必须账目清楚、真实可查。

  三、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本会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管理。

  2、年内产生的文件、资料、照片,年底收集完整,而后整理装订成本,长期保存。

  3、上级及其他来函文件,由秘书长签阅后,送理事长阅示,按照理事长签批意见,交由相关的秘书处人员办理,办结后存档。

  4、档案资料分年度整理成册,分年度进柜保存。

  四、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1、本会公章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2、本会印章使用对外使用基金会印章,必须经法人代表同意方可使用;秘书处印章必须经秘书长认可方能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经财务主管同意方可使用。

  3、印章使用完毕,交由管理印章的'同志收检,交接手续必须完善。

  4、遵守法律法规确定的印章保管使用原则。

  5、更换印章,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五、湖南省龙山县基金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

  1、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必须坚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成员应天天上班,因事因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院内,应遵守县教育局机关的办公制度。

  3、上级文件、重要电话必须记录在案,并送领导签阅,按规定日期办理完毕,下面来函及一般信件应登记在册。

  4、秘书处办公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坚持天天打扫。

  5、秘书处办公室报刊杂志及办公用品用完后必须归还原位。

  6、做好理事会及秘书处重要会议的记录。

  7、基金会的会议及重大活动住宿安排工作应作预算,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预算,并要求及时结账。

  8、办公用品的购置及办公用费开支均由专人负责,厉行节约。

  六、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慰问费使用范围及原则

  1、全年慰问经费不准突破年初预算。

  2、享受慰问的对象为本理事会人员包括顾问、理事、监事以及为基金会做了大量具体工作的人员。

  3、节日慰问,每年“五一节”、“老人节”分别为本会离退休同志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春节为理事、监事、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发一次性慰问金,但全年一次理事会议都没有参加的理事不予慰问。

  4、每次慰问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0—500元,但对做了大量工作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有特殊贡献的理事可适当放宽。

  5、每次慰问由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七、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经费开支制度

  1、秘书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议决议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及人员补贴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金会总开支的百分之十。

  2、离退休老同志的通讯和交通补助费,在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费中开支,坚持上班的每月600元,未坚持上班的适当补助,按季度发放。

  3、经费开支审批,1000元以下预算内开支,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开支,由理事长审批。每笔开支,经手人必须注明开支的性质。

  4、与基金会的有关的来人、来客接待,坚持热情、勤俭节约的原则,开餐作陪人数限1—2人。

  5、经费开支,预算内的应控制在预算数额之内,预算外开支,需经理事长批准方能开支。

  6、财务人员要遵守财会纪律,廉洁奉公,精打细算,把好财务开支关。支票和印鉴分开、分人保管。

  7、年终慰问、节日慰问等具体开支项目,按基金会理事会已定的原则办理。

  8、开餐、住宿及日常支出的发票,应在三天内审批、报销。在宾馆、饭店不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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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文件《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会基金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度预算。

  3、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26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12个,资金运用类科目7个,资金结存类科目7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2、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部财务。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部财务。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第一年无利息收入,由各资助单位提供资金开设开办费科目列支,第二年开始按利息收入设会务经费支出科目列支。

  2、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凡使用母金应由会长或委托人签具意见后方可使用。日常会务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或委托人审批。日常办公经费在预算之内可由办公室掌握作用。各办事处项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在预算核定额度内由各办事处主任审批。3、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向本会行政部门申请,由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实物帐,各部门领用时必须签字。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3)市内出差午餐补贴按规定标准列支。

  (4)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5)各办事处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由各办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五、基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扩充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

  六、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基金部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基金部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2、收据管理

  (1)基金部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2)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领用收据第一次凭证明向基金部出纳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

  七、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办事处建立财产帐册,基金部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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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基金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余彭年先生控股的国内企业的捐赠;

  (二)余彭年先生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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