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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时间:2023-01-12 12:04:46 啟宏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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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精选6篇)

  相信大多数人是去过汽车客运站的,但是关于汽车客运站的管理规定你知道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精选6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业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法令,>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业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业务。

  第二章 开业管理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 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各职人员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业务质量。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

  (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业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营运车辆车厢内外整洁,设备齐全有效。

  (三)客运工作人员要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27—87)《公路客运工作人员>装式样和业务标志》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业务证(牌)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对运输经营者要一视同仁,统一编排车站运行班次,安排售票。接受运输经营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并采取多种售票业务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在受理行包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须负责组织装卸,做好交接。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及有关规定,坚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旅客无票乘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凡进入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从车站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第十八条 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班线客车的经营者,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经营,按时提供完好车辆,确保正点发车。 线路、班次一经确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站、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经营客运的.车辆,必须悬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路单。路单由汽车客运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第六章 票据营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客票。严禁使用擅自印刷的客票。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健全客票管理制度,严格领发和销号手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和受理行包托运的营业收入,应按协议定期办理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实行有偿业务,按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各项业务费。收费项目由交通部制定,费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禁乱收费。

  第七章 考核与统计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考核制度,对车站经营情况和进站营运车辆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行为进行考核记录。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应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42—90)《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业务质量标准》对业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 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四章 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含四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由取得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和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水平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安全例检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做好记录。对例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或督促营运客车进厂修理。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不得组织发车。

  第十六条 从汽车客运站发班的营运客车应按规定自觉参加安全例检。每辆营运客车每天第一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对安全例检合格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当日运行2个以上班次的营运客车可凭当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办理报班手续。同时每辆营运客车每月至少要经过简易安检站2次以上设备检测。在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发现营运客车存在异常情况下,应立即使用简易安检站进行设备检测。如营运客车始发地无汽车客运站,则由终点地汽车客运站负责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否则返程不予报班。

  第十七条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自治区内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和《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要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安全检查的仪器设备,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要在安全例检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适时记录客车每次安全例检的全过程。

  第五章 三品检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要严格遵守“三品”检查及危险品查堵操作规程,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在候车室入口处应设置“三品”检查岗,查堵“三品”。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检仪,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三级、四级汽车客运站由安检人员负责“三品”检查,必要时安检人员可以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造册登记,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把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强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行李包裹、托运货物的检查工作,进一步防止“三品”流入运输渠道。

  第六章 报班

  第二十三条 应班营运客车报班前,必须进行安全例检,车辆调度员要对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以及GPS运行情况进行查验,在确认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客车应班登记表并签发路单,方可对营运客车安排发车。在出现气候恶劣等不宜行车的情况时,不得安排发车。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进站报班制度,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持《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和相关证件,到汽车客运站调度室报班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章 售票、检票、乘车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要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座位数减去驾驶员、乘务员座位数后为旅客售票、检票的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售票、检票。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在售票窗口明显处,应张贴“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员申报”一条,避免超员售票。

  第二十八条 发车前,验票员要认真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验票完毕后应如实填写路单和检票单,并签字发车。

  第八章 出站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车时要有专人指挥,顺序发车,维护好发车秩序。

  第三十条 在应班车出站时,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检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经驾驶员、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

  第九章 站场消防、安保

  第三十一条 各汽车客运站要合理制定站场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停车场、发车位区域设置要合理,并安排专人现场调度指挥,疏导营运客车进出站场停车、发车,保障旅客上下车通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应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对站内应班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十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各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营运客车,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同时填写《整改通知书》,通知驾驶员或运输经营者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营运客车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和《整改通知书》由汽车客运站自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记录登记和规范签字的汽车客运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站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站场经营者、车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本站所有参运车辆及经营业主,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所有进站参运车辆进入站场后应遵守站场管理制度,服从站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安排,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摆放。不听劝告,强行将车辆乱停乱摆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五条所有发班车辆必须在站方指定区域内发班,禁止在站场内随意摆放或四处游动喊客,违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六条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志牌,路单由车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所有车主及其他人员不准在站场内外强行拉客、堵客,严禁将旅客使出站外上车等现象,违者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100元。

  第七条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安排,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每趟次罚款500元。

  第八条参运车辆应按核定座位载客,严禁超载,超载部分应转驳给其它车辆或由车站另行安排车辆加班。

  第九条未实行劳务费包干的车辆一律由车站统一售票,主动接受车站运管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补票或强行冲关,违者罚款1000元。车站开出的三联单由运管上车核对人数检验无误并盖上稽查章后,才能在县公司财务结算,否则一概不予结算。

  第十条车辆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闹事,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所有进站下客的车辆,必须开到指定的`下车区下客,以免造成通道堵塞和车主间不正当竞争,凡是进入站场内拉货、接旅客的人力板车、机动三轮车、货的必须持运管办核发的进站证方可经营,但不得一哄而上或随意乱窜、乱摆,违者将取消进站资格,其他车辆特别是摩的严禁进入站场,小商贩和擦皮鞋者严禁入内。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50元。

  第十二条非劳务费包干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贩子”送来的旅客,不准雇人喊客及拉客、抢客和欺骗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行为。旅客购票采取自愿的形式,如需讲价由车站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买票。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车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进站经营的运输车辆、车主和旅客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车站应加强对站场的管理、以“三优”、“三化”为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站场环境,切实抓好治安管理,为车辆经营者和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条件。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篇4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强化管理,南站地区出租车经营秩序明显改观,从业人员不规范经营行为大幅减少,出租车违章数同比环比逐年双降;出租车经营者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涉及南站出租车投诉量有大幅下降,社会各界对南站出租车服务质量满意度普遍提升;南站周边“黑车”猖獗势头明显得到遏制。

  二、管理措施

  1、营造舆论氛围。利用各类媒体向市民宣传加强南站出租车管理的措施,告知乘坐出租车的注意事项。向各出租车企业和个体出租车集中管理机构重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提高重视程度,落实管理责任。向全市出租车驾驶员下发《告知书》,倡导规范经营,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明确有关奖惩措施。

  2、加大现场管理力度。配载管理所组建南站出租车现场管理队伍,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合理分工,科学调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确保每个工作日上午7点半至下午17点现场有人值勤,休息日有人值班。

  3、强化行政处罚措施。南站地区出租车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拒载、拼客、不使用计价器、无上岗证、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等,现场管理要加大执法力量投入,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创新调查取证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4、完善记分考核制度。首先是对因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全部实行足额记分,此类记分统一由稽查大队违章处理中心操作,相关的证据、档案即为行政处罚的档案,由稽查大队统一保管;其次是对无相应运输行业行政处罚罚则,但有相应的记分考核条款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记分,此类记分由配载管理所现场执法人员操作;再次,出租车从业人员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既无对应的运输行业行政处罚罚则,也无明确的记分考核条款加以界定,则由配载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套用相近条款进行记分,配载管理所要细化此类不规范经营行为的记分方法,并广而告之。凡由配载管理所执行的记分,相关的证据、档案的制作和保管由配载管理所负责,另须制作《南站地区出租车记分明细表》和《南站地区出租车记分汇总表》,将每月记分情况报稽查大队。

  5、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起讫点在南站,有明确车号,事后由乘客提出的有关出租车的投诉举报,仍由稽查大队负责调查处理,原则上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处理、回复的全部程序,对被举报的对象,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其它涉及南站的投诉举报全部由配载管理所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回复,回复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6、创新和推行奖惩体系。一是设立出租客运企业、从业人员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指标体系。针对企业的指标主要包括月度和累计从业人员记分总额,月度和累计车均记分额,月度和累计投诉举报件数,月度和累计车均投诉举报件数;对从业人员的指标主要包括月度和累计记分总额,月度和累计投诉举报件数。二是加强上述统计指标的汇总和发布。运管处和配载管理所要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有关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并利用报纸、电台等媒体发布有关出租车服务质量的报告。三是由行业管理部门主导,深入开展出租车行业评先评优活动和惩戒工作。每年评选出一家出租客运服务质量奖企业,若干优质服务出租车,若干优质服务出租车驾驶员,评选时要将上述指标体系作为最重要的依据,对排名靠后的单位、人员、车辆实行一票否决。对记分额和投诉举报数较高的企业要下发行政指导书或进行限期整改。对长期存在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出租车要采取果断措施,按规定取消经营资格。对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从业人员,要采取行政处罚和记分考核相结合的措施,予以严厉惩处,直至清理出运输市场。四是由企业主导,完善自查自纠自律机制,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惩处。企业应当在与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时引入服务质量条款,服务质量条款与上述指标挂钩,明确解聘的情形。出租车从业人员被一家公司解聘后,要在行业协会内部进行通报,其它企业三年内不予聘用。

  三、职责分工

  1、市客货运输配载管理所为南站地区出租车管理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对南站地区出租车的现场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和职责包括:做好人员和设备配置、排班和考勤等日常工作;加强对现场出租车的检查,维护现场秩序,督促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文明经营,提升出租车行业优质服务水平;现场管理工作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积极参与针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各类培训工作,每季度参加各出租客运企业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不少于1次;每月组织1到2次针对南站周边“黑车”的“闪电”行动,行动前制定行动方案,必要时可向稽查大队及中心所请求增援,要与综治办、路管办等机构相互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配合稽查大队开展针对出租车违法经营行为的“深蓝”行动;对不规范经营的从业人员进行现场训诫和教育;对情节轻微的违章经营行为进行制止,无法制止的或违章行为明显的',要进行取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记分考核和行政处罚;要对记分考核的有关证据、文书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要建立出租车驾驶员记分考核统计报表制度,每月公布;要配合稽查大队汇总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分满20分及两次被记分满20分的从业人员名单,并上报至运管处;要利用现场监控探头加强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取证;要加强与综治办、路管办、运政指挥中心等部门的横向纵向协调配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持南站周边地区总体秩序稳定;负责受理并回复涉及南站及周边客运经营秩序的各类投诉举报,并做好相关的台账资料汇总和统计工作。

  2、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对南站地区出租车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对涉及南站地区出租车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提供支撑;对新增出租车从业人员加强有关南站地区管理规定的培训教育,并将有关培训内容列入考试范围;客运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每季度参加出租车企业学习教育不少于1次并授课,可将相关案例列入授课内容;每月组织针对南站,且以暗访为主的“深蓝”行动不少于1次;配合配载所开展针对南站周边地区小“黑车”的“闪电”行动;做好对出租车的违章处罚工作和记分考核工作,每月末对从业人员违章经营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分满20分,和被记分两次满20分的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运政指挥中心要加强对现场的实时监控,发现情况及时通报现场管理人员;做好涉及南站及周边地区客运经营秩序的投诉举报的批转、交接和答复工作。

  3、各交通管理中心所要根据稽查大队的工作安排参加针对南站地区出租车的“深蓝”行动;根据配载所的增援请求参加针对南站周边地区的“闪电”行动。

  4、市汽车客运站务有限公司要做好南站到达厅车辆入口处的门禁工作,阻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做好到达厅旅客出口处的安保工作,防止违法经营人员进站拉客;做好南站到达厅及外围有关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有关标志标识清晰可辨,道路台阶平整卫生,各类设备运行正常;为现场管理人员提供与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并做好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5、各出租车公司及集中管理个体出租车的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有关南站地区出租车管理的内容;按配载管理所的排班计划,派出工作人员到南站出租车待客区参与值勤工作;配合运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南站地区的出租车的投诉举报。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篇5

  第一章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运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营服务,减少和杜绝服务投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树立优秀企业形象。结合我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行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是对运营生产中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监督和认定的说明文件,是进行教育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交公司所属单位运营车辆驾驶员。

  第二章运营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未按运营计划时间到位;

  2、车辆运行不逢站必停、溜点、甩站;

  3、违反平峰时段区间点运行规定;

  4、车辆发生故障抛锚,未按规定负责转换乘客;

  5、运营车辆早晚班运营,上下乘客时不开启照明灯;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30元罚款。

  1、未规范进出站、遇阻未二次进站;

  2、进站未按规定先开中门、再开前门上下乘客;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同时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有书面检查。

  1、非本路线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2、线路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3、运营行驶中途带客购买物品或就餐;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范围内通报,组织其不少于3天培训。

  1、首末两班不准点发车;

  2、车辆脱线运营、私自收车;

  3、车辆运行中私自请人替班,代班;

  4、未执行运行计划无故脱岗;

  5、私自拆卸、损坏车辆电子设备;

  6、发班不到起点站或收班不到终点站;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其不少于7天培训、有书面检查,公司范围通报。

  1、越站甩客或对免费范围内乘客拒载;

  2、不服从调度指令、更改运行计划;

  3、承载超范围物品或违禁品;

  4、职能部门在检查纠章中,拒不在检查表签字;

  5、监督检查时,驾驶员不配合、不停车或驶离检查点逃避检查;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服从稽查和路队管理,擅自停运车辆;

  2、妨碍检查工作;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3、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管理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罚;

  第十条私自倒卖燃油(气)、材料的或者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抽取、挪用公司燃油(气)的,属严重违纪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元罚款。

  1、在驾驶区域悬挂、放臵妨碍安全驾驶物品;

  2、行驶中车载收音机音量过大;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1、行车中未关好车门;

  2、驾车时不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收发短信或戴各类耳机行车;(业务指令除外)

  4、驾车时饮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跟高3厘米以上)

  5、驾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6、躲避道路电子系统监控;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以及有标志的路段鸣喇叭;

  8、违反“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起步”规定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100元罚款。分公司线路例会上点名、要有记录。

  1、驾车下陡坡熄火空档滑行;

  2、车辆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臵、后视镜、雨刷器等其它机件失效或不全上路运营;

  3、不按规定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三检车辆;

  4、车辆带故障上路运营;

  5、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下;

  6、两车相会时互相传递物品或交谈;

  7、违反交通信号灯、现场交警交通指挥;

  8、车内灭火器、自动灭火装臵失效或缺失,不及时上报;

  9、占用非机动车道或无故逆向行驶;

  10、不按规定道路行驶、随意变更车道;

  第十四条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培训3天、写书面检查。

  1、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及左右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2、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违反行车规定;

  3、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标志;

  4、不按规定牵引车辆;

  5、车辆带故障不报修造成停班;

  6、违反驾车操作规定、损坏车辆;

  7、前压后抢前后车互相追逐,开斗气车;

  8、超过公司规定时速50%以上;

  第十五条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1000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六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未造成后果的对驾驶员给予2000元处罚,造成后果的自负。

  第十七条驾驶员因饮酒过量,班前未上报,酒测出含量处罚200元。

  第四章投币、刷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20元罚款。

  1、无人售票车驾驶员未履行投币箱一站一清盘或钱币裸露在投币箱口外;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认真监管乘客投币、刷卡出现两人以下漏票;

  3、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备票和放臵;

  4、员工乘车时不刷卡或卡内余额不足而不投币;

  5、员工乘车时随行人员无该卡使用权而不投币;

  6、员工卡转借他人使用,验出后不收回;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篇6

  目的:规定了乘务员的岗位职责、上岗条件、服务程序、服务内容与要求,以提高乘务员服务质量。

  范围:适用于本车队所有乘务员。

  岗位职责

  1.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好开车前、运行中、到站前的各项宣传、站名预报和承担文明服务的全部工作。

  2.做好清车、途中旅客售票、检票、验票和上、下行包等安全工作,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等“三品”上车。

  3.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和票据管理及营收报解制度,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发售和保管等工作。

  4.维护乘车秩序,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清洁卫生,行车中积极配合驾驶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协助驾驶员做好应急预案中有关工作。

  5.遵守客运有关规定和运输纪律,服从管理,主动配合稽查人员做好客运检查工作。

  6.服从调度安排和按时上班。

  7.保守车队秘密,不得泄漏车队的管理信息及财务信息。

  服务内容与要求

  上岗准备

  1.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牌,签到上班。

  2.参加班前会,接受任务。

  3.整理备齐客票、行包票、零钱。

  4.搞好车内卫生,擦净座席灰尘。

  5.检查车内服务箱中的服务用品是否齐全有效。

  6.挂好车内意见簿和班车线路牌。

  7.配合驾驶员保证客车正点驶入发车位。

  8.做好接待旅客和验票乘车的准备工作。

  9.清理车厢。

  要求:着装整齐,精神饱满,车容整洁,用品齐全,车厢整洁,准备充分,

  严查“三品”,交接清楚。

  车上服务

  1.善于观察旅客言行,以判断旅客需求。

  2.定时车内巡查,不断消除隐患。

  3.随时注意维护保洁。

  4.注重观察处理好意外事件。

  要求:注重沟通,和谐满意。干净舒适,沉着应急。

  中途上下

  1.到站前,告知旅客做好下车准备,待车停稳后,开门下车。

  2.坚持先下后上,做到及时售票,严禁“三品”上车,并照顾重点旅客上下车。

  3.及时清理车内垃圾。

  要求:主动提示,交接清楚。保持清洁,防止漏乘。

  清车交款

  1.全面清理车厢,检查有无旅客遗失物品,发现遗失物品要设法交还失主或交车站妥善保管。 2.向车站交付行包。

  3.结交票款,认真填写有关检查记录。

  4.检查车内设施和物品,清扫车厢,擦净座席,清洗车外部。

  要求:检查细致,交接清楚。交款及时,车辆干净。发现假币由乘务员自负。

  处罚

  1.乘客遗失行李包或其它物件等,乘务员当日必须交还失主或交回调度室,不得自吞或挪用,否则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2.乘务员因疏忽、不制止、或制止不严,使乘客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上车,所造成的后果有乘务员承担。

  3.车容不整洁、没有对车辆及时清理罚每次罚款10元,车上存有货物过夜的.每次罚款50元。

  4.乘务员应按规定票价收费,不得恶意少收或不收票款,如有违反,每次罚款30元。

  5.乘务员应尽量引导乘客自动投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乘务员协助收款的,乘务员应在收到票款的第一时间将收到的票款全部投放到投币箱中,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罚款单次不低于3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6.乘务员必须监督每位乘客投币,并在每位乘客投币(或代收票款)后,大声向驾驶员报告投币金额(或代收金额),如有违反,每次罚款20元。

  7.乘务员必须提前5分钟报告,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到位的驾驶员按迟到论处,每次罚款10元,超过十五分钟按旷工论处。

  8.乘务员要待车辆进站停稳车后方可让乘客下车,待客上完后提醒驾驶员关好车门并起步行车。如果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乘客夹伤或摔伤的而产生的费用由车队付50%,乘务员付25%(乘务员承担的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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