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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_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8 14:47:1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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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档案管理制度_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为规范业务档案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应制定规范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_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篇1

  一、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

  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

  五、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

  六、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

  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四)、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

  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八、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如有二审、执行、申诉的,待二审、执行、申诉办结后归档。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

  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档案管理员接收业务档案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立卷要求的,一律退还立卷人,待重新整理后,再移交档案管理员。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卷面为A4纸张。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A4纸张衬底;大于卷面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并保留邮票。

  十一、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应确定密级,归档时在档案封面或右上角加盖密级章。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机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十二、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并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十四、律师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阅卷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查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案,需经分管所主任批准。

  十五、律师业务档案从归档后下一年起确定保管期限。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鉴定和销毁等,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管期限应在封面注明。

  十六、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律师业务档案,若因其失职造成档案遗失或卷综内文件材料丢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十八、律师提成时暂扣留50元的案卷装订费用。待案卷装订合格后可再次提取。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档案管理、保证融资担保项目资料的安全完整,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融资担保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办理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并反映融资担保业务的重要凭据,包括未完成融资担保项目的客户档案;已完成融资担保项目(含在保后和脱保项目)的文书档案、经济档案、客户档案;反担保标的物权利证书。

  第三条:业务档案管理的目标是“在流程中完成,在收集中整理,在补充中完备”。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将根据各业务部门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流程执行,做到分类科学、流程收集与补充、方便查阅、及时移交、严防毁损散失,确保有关法律手续完备与有效。

  第五条:业务档案按融资担保客户,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编序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但不同性质的档案其保管责任分别在如下部门:

  1、未做成融资担保项目的客户档案—担保业务部;

  2、已保项目、投资项目、业务合作项目等形式的文书档案、经济档案、客户档案—综合办公室;

  3、 反担保标的物权利证书—综合办公室,按照已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权证类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4、 财务资料、凭证、报表统一由财务管理部保管。

  第三章 档案分类

  第七条: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档案分三类:

  1、权证类档案:主要包括抵(质)押物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抵(质)押反担保物的文件、清单、证明、保险单、评估书、入保险柜保管,由综合办公室造册登记后入双人双锁保险柜保管,同时由融资担保项目(主审)制作清单一式二份,担保业务部、综合办公室各留存清单一份备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不得带出);

  2、要件类档案: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出具担保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抵(质)押保证反担保协议等法律诉讼时需要的档案,该类档案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才能对外借阅(不得带出,仅限现场浏览);

  3、备查类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基本资料、审批过程资料、保后检查资料等用于查询的档案,经部门经理同意可以借阅;

  第八条:公司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内容包括各类业务统计表、登记表、业务调查报告及有关业务处理意见等。

  第九条:客户档案及公司内部管理资料除权证原件由综合办公室经理入保险柜存房外,其他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分区、分类存放在综合办公室档案柜,存放顺序按档案编号排列。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条:归档的业务档案要求必须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盖有“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原则上不允许传真件,与文件有关的签报、批示等附属材料均应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同一笔业务原件及附件形成同一档案,应归档于同组卷内;

  第十二条:卷内文件要逐页编号,使用号码机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边缘按顺序打号,有效页每页均要编号;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融资担保项目主审归档前应填制《陕西禹龙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档案资料清单》,归档责任人(主审)、监交人(风险内审)和综合办公室各存一份,案卷组卷一份;

  第十四条:归档时间原则上在融资担保业务合同生效后的一周内完成;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允许保存、销毁应归档的业务资料原件。

  第五章 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移交:业务发生后,担保业务部(主审)应在每个业务程序完毕一周内整理好担保业务原始资料,登记业务资料移交清单,经三方签字确认后,将全部资料移交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员。担保业务部客户经理可对有关业务资料复印保存。

  第十七条:立卷:档案管理员对担保业务部(主审)移交的'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及立卷。

  第十八条:归案:档案管理员凭被融资担保企业还款凭证复印件将已解除融资担保责任的客户档案从立卷区抽出,将其转入归档区重新编号保管。

  第十九条:调阅: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员工只能在归档现场调阅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公司有关调阅担保业务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本》,登记调阅人姓名、调阅日期、调阅内容,报各系统分管副总批准同意后方可调阅。

  第二十条:提取:因业务需要需提取综合办公室保管的重要权证时,要经分管风险副总批准后到综合办公室签字领取,收回权证时,交由风险管理部经理返还综合办公室并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循保密制度,不得违章借出业务档案。要定期(按季度)检查各类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销毁:保管期满的业务档案,要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并编造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列名档案的名称、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共同派员监销。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风险副总。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对损毁、遗失、擅自销毁、涂改、伪造融资担保业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篇3

  为了使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制度:

  1.由教务科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工作。

  2.各科室进行编号登记,每学期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增员缺档的.教师即时建档。

  3.教师业务档案的封皮、目录、规格、样式力求统一。

  4.查阅教师业务档案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业务校长同意,方可查阅。

  5.根据查阅单位用途,档案管理人员按需提供材料,就地查阅。

  6.教师业务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业务校长批准方可借用,但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

  7.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8.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业务校长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同时,与人保科搞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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