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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管理制度_乡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9 10:28:2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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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管理制度_乡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为规范乡镇的档案管理,提高乡镇的建设水平,应制定规范的乡镇档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档案管理制度_乡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乡镇档案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档案管理行为,维护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利用乡(镇)档案为乡(镇)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为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乡(镇)设置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镇)机关、团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工作;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七条 保存乡(镇)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

  专用库房应当坚固并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乡(镇)档案立卷归档、保管、销毁、利用、登记、统计和保密等制度。

  整理乡(镇)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业务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发乡(镇)档案信息资源,为乡(镇)工作服务。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将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并属于进馆范围的乡(镇)档案连同有关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一并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因工作需要,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移交。

  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乡(镇)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失去保存价值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档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安全。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档案局1997年制发的《安徽省乡(镇)、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乡镇档案管理制度篇3

  为加强乡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形成的需归档的公文、材料。具体包括: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二)本级机关形成的需归档的公文、材料。具体包括:

  1、会议材料以及其他重要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会议决议和纪要等文书材料。

  2、乡人民政府印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及正式文件、盖有政府及办公室印章的各种文件材料。

  3、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收集时注意将请示和批复作为一件保存)。

  4、本机关及其内部职能机构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各科室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公文。

  5、本机关的各种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由财政所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归档,移交乡党政办统一保管)。

  6、本机关党支部、工会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本机关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从外机关带回的与本机关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8、本机关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条约、议定书、协定等有关文件材料。

  9、本机关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

  10、本机关各种印章,本单位法人的印章;单位成立文书、印章启用批准文书、印章防伪标志及说明等。

  11、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12、本机关干部组织人事档案(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立卷归档)。

  二、档案归集

  (一)乡政府办公室党政办负责机要文件和乡政府及其办公室各种文件、电报、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保管、销毁、移交等工作。

  (二)乡政府办公室各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应归档的档案资料移交党政办,不得积存零散档案。

  (三)档案立卷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正文、底稿、字迹、附件、图表是否清晰、完整。严禁用铅笔、彩色笔、纯蓝墨水书写、审批文件、电报。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资料,一律退回重办或补办。

  (四)乡政府及其办公室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按规定交党政办统一处理后进行整理、归档、立卷、保管。

  三、档案查阅

  (一)凡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党政办的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到党政办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二)来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应自觉爱护档案,做到轻拿轻翻,不得损坏。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点、涂改、划线、折叠、抽取及污损。

  (三)档案案卷只供查阅使用,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确需复印案卷有关内容的,应经乡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党政办的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复印。

  四、档案保管

  (一)归档范围内的所有文字、声像、照片、图表等资料一律交乡政府党政办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虫、防盗、防鼠、防尘、防潮等安全设施。

  (三)档案室内禁止吸烟或存放易燃品和食品。

  (四)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坚持经常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

  (五)存放档案室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保管期限,及时移交乡档案局。

  五、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使档案损坏、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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