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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财务管理制度_村委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8 18:36:09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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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财务管理制度_村委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为做好村委的财务工作,防止财务混乱,应制定规范的村委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村委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村委财务管理制度_村委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村委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精神,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村集体财务实行村账镇代理,即坚持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实施代理记账。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档案管理。

  一、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1、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应坚持实事求是,年初制订财务收支计划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

  2、财务收支计划方案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在公开栏中公布,并将书面材料报镇经管站备案。

  二、资金管理

  1、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一切现金收付均由村报账员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管理,非报账员一律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

  村主干不得擅自插手收支现金、坐支现金。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出租或转借账户。

  3、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各村现金留库比例不得超过5000元,超出库存比例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4、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外借(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以外的单位、个人或村集体内部所属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款),因擅自外借村集体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村报账员要及时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发生一笔现金或存款收付业务,必须在相应的日记账上进行登记。

  6、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催收。

  7、严禁村主干个人以村委会名义向场、所、站等单位结算账务及办理收款或借款,结算账务必须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报账员等三人以上一齐同往,收款必须由报账员办理,并以银行转账形式完成。

  8、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不得开通网络银行,利用网络银行转付各类款项。

  三、 财务审批管理

  1、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款项付出要在取得合法的付款原始凭证,手续完备,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证明并签字后,报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盖章。

  2、 财务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村主任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内,1000至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后审批,超过10000元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审批。

  1000元以上的支出还要经村书记签字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

  10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支出,在村书记签字审核的基础上,要经代理会计复查签字后,再由村主任审批付款。

  村书记或村主任本人经办的支出,实行互为交叉审批。

  3、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须由新的财务审批人重新审批。

  四、 票证管理

  1、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厅监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开具收款收据禁止使用村党组织公章。

  2、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向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领用,每村只能领取一本收款票据,用完再领。领用的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负责保管使用,其他人一律不得保管使用收款票据。

  3、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实行“领、用、存”登记核销制度,做好票据领用登记的同时,应将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核查后,归档保管。

  五、印章管理

  1、财务印章实行专人保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报账员或文书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和携带外出办理。

  2、村集体财务主管私章由代理会计员保管。

  3、村集体预留银行的.印鉴必须印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委会公章、财务主管章及代理会计员章。

  4、村主干不得擅自保管、携带和使用村集体公章。因擅自使用村集体公章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六、财会人员

  1、村集体设报账员1名,负责办理现金、存款等村集体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负责有关统计、报表等财务工作,不得再设其他财务人员。

  2、任用村报账员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回避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报账员。

  3、报账员的管理按照《沙县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暂行规定》的文件内容执行。

  七、财务监督

  1、村集体财务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召集其他成员,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通过。

  2、村委会对村务监督小组理财不通过的财务报支没有异议的,由报账员负责追回报支款。有异议的,要主动向村务监督小组作出解释说明,可由村务监督小组再理财。村委会对再理财仍有异议的,可向镇经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解决。

  3、村集体财务要按照国家农业部、监察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要求如实向村民公开。财务分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及支出、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4、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底稿,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会计根据账务结账情况作出,交村两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确定。

  5、村集体财务实行按期公开。村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每季公开。对专项的、重大的财务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开。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其说明。

  6、在公开栏中财务公开的内容要保留15天以上,并在公开栏旁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定期进行财务公开专项检查。

  7、村集体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正直、公正、熟悉财务知识、有一定威信的人员组成。

  8、村务监督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有权检查现金、物资、固定资产的库存或使用情况;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代表村集体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情况;必要时有权临时聘请财务顾问协助工作。

  9、村务监督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票据审核,急需办理的票据可随时进行审核,民主理财意见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同意的票据须盖上民主理财章。民主理财章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保管、使用,其他人一律不得保管、使用民主理财章。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小组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妨碍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八、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1、村主干补贴构成和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主干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沙委办[2008]39号)文件执行。

  镇和县直部门正式文件,有明确规定另行可从村集体领取的补贴或奖金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村集体对村干部及相关人员享受各级财政(含部门)的固定性补贴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开透明,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

  村干部、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2、村主干和报账员养老保险分别按《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组织村主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沙委办[2003]73号)和《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等五部门配套文件的通知》(沙委办[2003]125号)相关规定报支养老保险费用。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标准支付。

  3、村级组织招待费(含会议招待)实行限额控制。村干部因村务工作、公益事业生产、招商、公益项目等需要发生的招待伙食费用,实行限额控制,限额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列入当年财务计划。对当年财务计划没有安排招待费用限额标准的,一律不得报支招待费用;对确需超出限额标准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擅自超限额部份的伙食费用由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清退责任,并按擅自审批现金支出行为处理。

  4、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

  严禁村集体干部将个人名义的借债转为村集体债务。

  村集体因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定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或提供担保的,应当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备案。所借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未经上述程序借贷资金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支付利息和筹资还款责任。

  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培训汽车驾驶执照、安装私人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外出旅游,到歌厅、舞厅、足浴、卡拉OK厅、茶座等娱乐活动的费用一律不得报支。

  6、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住宿费报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县内50元/天,三明市内60元/天,市外80元/天,北京、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等地区(简称特区)120元/天。住宿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控制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控制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

  7、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伙食报支标准为:市内10元/天、市外20元/天、特区30元/天。

  8、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交通费用,凭实际车、船票据金额报支(乘坐飞机的,按相应乘坐火车的费用报支)。除外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急难险情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过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村干部个人用车一律不得从村集体报支汽油费、汽车保险、罚款单、过路费、修理费、磨损费等与车辆相关的费用。

  9、村干部由镇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等费用,按通知文件规定的费用标准报支。

  10、村集体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党报党刊征订任务,并在不突破本村订阅报刊费最高限额前提下,可视财力情况安排订阅其他报刊。超出最高限额订阅非党报党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11、村集体一般不得用集体财物对外捐赠,特殊情况需对外捐赠的,1000元及以下由村两委会议通过,1000元以上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经管部门备案。对外捐赠须取得受捐赠方规范的收款(物)票据,报销时须附上相关会议记录。

  严禁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为由,将集体财物转移给其他组织(单位)运作管理以规避有关部门监管的行为。

  九、合同管理

  1、凡达到以下资金额的发包、租赁、建设项目、资产流转、对外投资等项目,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遵循公开招标、合同签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1万元以上的村建规划、公益项目、新建扩建生产(公益)建设工程;1万元以上村集体企业、山场、果园、荒山、森林资源、土地等资产的发包、租赁、流转、入股投资、征用;1万元以上公益事业、大宗财务开支;其他涉入村民利益的开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

  2、村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果园、厂房、店面、村办企业等发包、出租、转让以及添置大宗财产、对外投资、入股、开展各项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一律要求由司法所组织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

  由村集体自行承建的建设项目,应成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人选组成项目筹建小组,由筹建小组按规定负责项目建设工作。

  3、村集体各项承建项目的发包,要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标的的要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增减工程规模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项目完工,应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验收,需要评估、审核的项目,必须要具备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审核结果。要编制工程项目验收单,验收单要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对于没有按要求程序擅自决策验收、超支付合同约定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直接负责人员和审批、审核人员共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村集体与承包人签订的经济合同,如:荒山、荒地、鱼塘、水库、沙场、石场等承包合同,一律要求一式四份,村委会所签定的合同由司法所、经管站、发包人、承包人各存一份,以便监督管理。

  5、村主干、村报账员、代理会计每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各进行一次承包合同兑现、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公布。村集体应按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缴款时间及时向承包方收取承包金。

  十、附则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村委财务管理制度篇2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有章理事的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县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一、货币资金管理

  1.货币资金由村报账员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因特殊情况暂收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一周内向报账员结清。

  2.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对发生的经济事项逐笔及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最高限额5000元。

  3.各种预付款和垫支款要及时结报入账,不得充抵库存现金。大额收付款、单位之间款项往来、征地补偿费发放等要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超额支付现金的,要经各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批准。

  4.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每村只设一个银行基本户。特殊情况可以经村党支部、村级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村级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再由村监委同意,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设立基建“专用”账户,并报县委农办(农业局)审核。银行支票由村报账员保管,银行印鉴由镇(街道)代理会计保管。

  5.村级领取现金时,村报账员必须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一式二联:存根联、记账联,样式见附件1)。对5万元以下现金提取及转账的,经村财务主管、驻村干部审核签字后,提交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审查同意;对5万元以上现金提取及转账的,须提供村经济组织会议记录及复印件,经驻村干部、镇(街道)分管领导核签后,提交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审查同意。

  二、财务审批管理

  6.村经济组织负责人为村级财务负责人。财务收支实行由村党组织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及村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联合审批(以下简称“审批人”)。遇特殊情况,也可报镇(街道)同意后,通过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另选他人。

  7.村级一切财务收支均须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按“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名—村监委审查同意—审批人审批—报账员审核收付款—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的流程进行财务处理。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的票据退回补办。村级资金严禁用于封建迷信活动相关开支;严禁用于高消费的娱乐开支;严禁超标准开支;严禁违规开支;严禁村干部以各类名目乱发津贴。对不合法、明显不合理的票据一律拒报。

  8.村级日常经费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审批人审批;2000-10000元的,由村级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授权审批人审批;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级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再授权审批人审批。经济发生额较大确需提高审批限额的,需报镇(街道)审核并送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9.村级资金借入须经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否则不得入账核算和支付利息。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

  10.拒报票据存在异议的,由驻村干部督促经济组织负责人召集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大会若不表决或2次书面通知无法召开的,由各镇(街道)村级财务规范化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裁定。

  跨届报销的票据,须经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另行推选专门的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由审批人审批。

  11.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永纪〔2013〕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财务报账管理

  12.村报账员要将已履行审批和监督程序的收支票据、现金日记账报账联、银行存款对账单、抵现票据清单等在每季的次月5日前向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经济业务往来多的.村,实行月报制)。

  13.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村级会计制度和村级会计电算化规定,分村设立总账、明细账,及时准确做好记账、算账等会计核算工作,并在报账的次月10日前结清各村账目,向村抄送财务公开资料(由驻村干部负责实施)。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对各村财务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要填写《拒报单》(样式见附件2)予以退回,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票据要及时上报查处。

  四、财务票据管理

  14.村经济组织一切经济收入统一使用印有有效年度使用字样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使用其他收款收据代替的有权拒付。

  15.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票据核销制度和管理台账。各村必须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领取使用的统一收据存根(包括未使用统一收据)连同收据核销清单向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销,不得跨年度使用。在会计年度内采取领取一本、核销一本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得一次性领取多本。

  16.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领取、填开和保管,报账员必须在每次报账时带统一收据与代理会计校对。填开收据统一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由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专人保管。

  五、财产物资和合同管理

  17.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各村财产物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村报账员要设立财务物资登记簿,进行日常登记管理。村集体所有的“三资”及村级山场、停车场、店面承包、出租等所得收入必须统一纳入村级财务进行核算管理,禁止以老人协会等形式另设户头管理。

  18.工程立项、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和村集体资产购置、变卖、转让、发包、租赁、出借的,必须经村级经济组织、村党组织村级联席会议提出,由村级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农业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及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同时签订书面合同(在一周内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盖章备案),合同资料由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两级存档保管。

  19.村级债权要及时组织催收。对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清偿或追还的,由村级联席会议提出意见,经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核销。

  六、工程项目管理

  20.村级工程项目按照县政府出台的相关工程项目管理文件执行。

  七、会计档案管理

  21.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报账员应按要求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2.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财务档案调阅,应设立登记簿进行记录。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执纪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村民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应通过村监委组织实施,经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镇(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八、财务人员管理

  23.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量配备专职代理会计,每名代理会计承担代理村数原则上不超过15个。

  24.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只设报账员一名,村级财务会计职能委托给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

  25.村报账员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经镇(街道)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任用。

  26.财会人员调动或离岗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交接清单由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离岗。

  27.县财政部门要将“三资”管理工作运行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街道)要安排专项资金,合理确定并保障代理会计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及办公经费。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编制内在岗人员可享受驻村干部同等待遇。

  九、村级财务监督

  28.各镇(街道)要建立村级财务规范化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镇(街道)监管机构),强化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本辖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

  29.各镇(街道)要大力加强村级“三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每季度次月10日前录入相应公开信息,同时在每季度次月10日进行统一公开(张榜公布)。财务公开内容须经“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盖章后,由驻村干部转交村监委主任审核,由报账员公布。公布结束后由驻村干部拍照或经村监委盖章、主任签名的《“三务”公开证明单》反馈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30.村监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原始凭证审核监督工作,对拒报的票据要做好登记记录,不得故意拒绝签字盖章。可探索推行镇(街道)本辖区村级财务统一督查日、各村统一民主理财日和财务质询日活动。

  31.县委农办(农业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要选择30%以上的村开展村级财务检查,并指导镇(街道)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同时,镇(街道)负责做好村级财务“三年一轮审”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抓好村级财务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

  十、责任追究

  32.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收付款的,由审批人或收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审批人或收付款人负责赔偿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33.村报账员一年内无故2次不及时报账的,由村经济组织提出,村级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经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街道)批准后予以解聘。

  34.审批人(村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无故连续2个报账期不履行审批职责的,由镇(街道)负责召开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另选他人进行审批。

  35.村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履行监督职能的, 经村经济组织、村党组织或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报镇(街道)监管机构同意,提交村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更换。

  36.村级财务管理相关人员(包括县级部门、镇(街道)、村居)的岗位职责和责任确定、责任追究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农经发〔2009〕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附则

  37.各镇(街道)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38.本规定未尽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县内有关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39.本规定由县委农办(农业局)负责解释。

  40.本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

  村委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了管好用活集体资金,防止财务混乱,使农村财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财务统管制度

  农村财务一律实行“村财镇管”,各村所有收支帐目全部由镇农经站统一管理,村向农经站实行上站记账制。农经站统一标准、统一会计帐目,以村为单位,设四账一簿,即总账、现金账、固定资产账、农户往来账、土地登记簿。农经站会计人员负责指导、监督各村帐目的记载情况。村会计负责本村的各种款项的收支,并将收支情况当月到农经站记账。

  凡全村统一搞专项集资(打井办电、安装自来水、修路等)的款项,也必须到农经站记账。采取单设专项建设科目,单独记载收支情况。专项建设完成后,其帐目单独予以公布。

  各村资金镇政府不统一管理,但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在农经站监督下进行。

  二、统一收款票据制度

  各村的一切收款均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在镇政府农经站领取的`收款票据,存根及时交农经站保存。农经站设专人管理收款票据,发放票据进行登记,收回存根时认真审核。村会计负责领取统一票据,对农户收款时要加盖村委会公章和村会计手章,农户对不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和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村会计手章的收款一律不予交纳。统一票据如有丢失,追究村会计的责任。村干部不使用统一票据收款或无据收款的,视为违纪和贪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村级财务开支实行主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主管负责人由村支部书记担任。

  审批权限:200元以下开支由主管负责人批准;200—500元的开支由财务管理小组研究,授权主管负责人签字;500元以上开支经财务管理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联席会研究,授权主管负责人签字。无审批人签章和经手人签章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四、现金管理制度

  村级所有资金除村财会人员外,任何人无权存放保管。坚决杜绝乱插手、乱花钱、干部每人一把钱、一把单的现象出现。一切经济收入,必须由会计经手,所有村级现金村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存放。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集体所有的房产、生产资料、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其他文化设施、公益福利设施,单位价值3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虽价格低于3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全部记入固定资产帐,过去没入帐的,要民主评价,重新入帐。

  固定资产要逐件确定专人保管,签定管用协议,每半年进行一次盘点清理,发现丢失、损坏,村民主理财小组要查明原因,做出处理意见,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或报废处理,都要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六、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各业承包,如林果承包、机动土地承包、井具承包、租赁集体房屋、机械、设备、土地等,都要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个体承包办法和指标,要经村财务管理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承包指标也可通过民主投标的办法确定。合同内容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标要合理,办法要恰当,合同内容要齐全,包括签定合同的双方单位名称或姓名、承包项目、承包起止期限、年承包费或整个承包期承包费、上交承包费的时间、承包办法、双方承包的义务和责任、违约处罚等,最后签署双方单位名称、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手章,注明签约时间。

  合同签定后,要经镇农经站签证盖章,一式三份,签约双方各持一份,交农经站一份保管存档。原已签定,现正在执行中的承包合同,要复制一份,交农经站保存。

  合同期满需要续定或重定时,必须重新履行上述手续,并报农经站签证盖章。

  七、上站报账及例会制度

  村会计要做到当月帐目当月清,严禁跨月报账,否则,追究村会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暂时无款支付的开支,也必须取得原始单据当月记账,入帐时可记收往来账户。更不允许跨年度报帐,超过财务结算年度(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单据一律不予报销。是收入单据以贪污论处,是开支单据由负责人自己支付。

  村会计工资实行季度工资制度,季度工资随季发放。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1号为农村会计上站例会制度,能做到当月收支当月记账,并按时参加例会的,当季发放工资50元,否则,不享受该工资。

  八、财务审计制度

  镇农经站设专职审计员一人。一切开支单据必须经审计人员审计无误后盖章入账。审计人员要对村级一切收支凭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能,并对每张原始凭证严格执行“三章、五有、一不超”的内控标准,“三章”即:签发单位章、经办人员章、审批负责人员章;“五有”即:有日期、有名称、有数量、有金额、有用途;“一不超”即:从原始凭证签发日期到报账日期不超过30天。对不合标准、超越审批权限和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凭证,村会计不准付款,农经站不盖审计章。

  对财务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农经站审计人员按照政策法规和制度同样有权行使审计职能,予以澄清,并写出审计报告。问题严重的要报党委、政府严肃处理。

  九、财务公开制度

  为搞好民主监督,增强集体财务收支情况的透明度,各村统一设立永久性财务公开栏,由农经站统一印制财务公开表,将本村每季度财务收支情况逐项填清。并加盖农经站财务管理专用章下发各村,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签字、签署意见后,由村会计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在本村财务专栏公布于众,并接受群众咨询,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重大问题,由镇政府责成审计小组,审计澄清。

  十、会计调换和交接制度

  村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时,必须经镇党委会研究、批准。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村会计。

  财会人员调整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前任会计必须把帐目记全结平,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一式四份,交农经站一份验证存档。其他档案资料也必须同时列单交清。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新任会计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会计交接时,坚决杜绝前任老帐不交,新任老帐不接而重新立帐从零开始,造成一任会计一段帐,新老帐目不衔接、不连贯、会计档案不完整,不能反映全村整个经济状况的现象出现。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帐目、凭证、报表、财务计划和经济合同等均属于会计档案,必须按年度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编制档案目录,镇农经站设专橱专柜由现任会计负责存放保管,严防丢失、损坏、霉烂,否则追究会计责任。会计人员调换交接时,必须把全部档案资料列清单移交,由新任会计统一保管,保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未经批准,会计档案不准携带外出或外借,外单位调阅档案须有正式介绍信,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

  本制度由码头镇农经站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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