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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8 23:27:4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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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

  为保证学校的生源,做好招生的管理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招生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招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

  招生管理制度篇1

  一、 建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

  二、 扩大招生范围,在抓好招收本地生源的同时,积极招收外地生源,完成区招生任务。

  三、 公开招生政策,招生条件及招生计划。

  四、 规范招生行为,严禁“超买炒卖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招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组织经费。学校不得采取经济手段组织生源。

  五、 坚决打击非法招生活动,学校任何教职工不准向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任何非法机构和个人提供生源信息。招生学校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拉生源,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中介招生机构和招生贩子。

  六、 招生过程钟,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尊重学生选择就读学校和专业,不准误导学生,不违背学生意愿。

  七、 严禁违规收费,招生学校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八、 对违反招生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就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降级、报送有关方面处理。

  招生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处理由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做到既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第二章招生资格

  第五条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省招生。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举办我省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跨省招生。跨省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在业务上应接受主办学校管理,协助主办学校完成招生、教学、管理和课程考试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进行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正在筹设、被依法停止、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第三章招生工作规则

  第十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一)要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招生方案。

  (二)要建立健全招生机构,法人代表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

  (三)要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配备素质高的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不得含糊其辞。

  招生宣传应当清楚地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是否民办)、办学类型(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形式(全日制、业余制、培训班、课程班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招生机构、招生性质(是否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

  招生宣传应当标明考试类型、考试科目、毕(结)业颁发证书种类、获得证书所需条件、颁发单位及国际、国内承认范围。如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或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说明学生参加考试的方式和取得毕业证书的类型。

  招生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办学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不得作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许诺。如有“推荐工作、包分配”等承诺的,应向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学生签订合同。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进行招生。应当在校园内方便公众阅读的显眼位置和交费场所,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

  第十三条与其它中、高等学校联合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非主办学校不得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资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可自行选择媒体及刊播方式。

  第十六条禁止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学生学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一律使用税务票据,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申请退学退费的学生应当按省有关退费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办学,依规招生。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办学情况、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誉记载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办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办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制发虚假招生宣传,欺骗、误导学生,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通知刊播广告单位立即终止刊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擅自与其他中、高等学校联合招生,或非主办学校而以主办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章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招生管理制度篇3

  为加强对招收攻读博士研究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培养目标

  我校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方式

  普通招考:我校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三、组织管理

  我校全面负责本校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合理设置相关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并做好人员培训。

  3.根据国家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社会需求等,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4.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5.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6.组织实施本单位命题、初试、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7.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8.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做好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9.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10.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11.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2.受理考生申诉,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四、招生计划

  (一)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含专项招生计划)应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录取人数不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二)教育部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数当年度有效,不跨年度使用。

  (三)博士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委培、非定向、自筹四种类型(自2014年起合并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四)所有博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我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五、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

  我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布博士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须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布。招生简章中应包括按相关规定制定的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六、招生报名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

  4.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5.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须达到我校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

  6.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军队招生单位招收军人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按照我校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校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报名时须提交学生证复印件)或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我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报名及考试的时间、地点。

  报名和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我校自行确定。

  七、考试与评价

  (一)资格审查。

  我校在初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报名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

  对考生的学位、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有权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在资格审查中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报考人员。

  (三)初试。

  初试的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免试)、外国语和至少两门专业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所有考试科目的命题、考务、评卷均由我校自行组织进行,考试在校内进行。除进行笔试外,我校还可以对考生增加其他方式的考核。考试成绩由我校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应按我校有关规定申请成绩复查,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四)复试。

  我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各学院应组织一般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将及时告知考生本人。若我校认为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2.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我校在复试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导师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给出科研成绩,科研成绩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我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我校在复试考查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体检。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原则上由我校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八、录取

  (一)我校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二)录取前我校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

  我校根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根据导师意见提出拟录取名单,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三)被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将打印并加盖公章,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被录取考生的考试答卷由我校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我校保存一年。

  (四)博士生录取工作于6月15日前结束。我校在6月15日前将本单位博士生录取名单上传至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须在6月25日前审核完毕并上报教育部。

  (五)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本次规定时间招生考试的考生。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同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校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我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我校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我校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二)在复试、录取阶段,我校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研招办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应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提供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并对有关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违规处理

  (一)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通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考生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在上报录取库同时,考生考试违规记录数据将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教育部。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四)招生工作中,严禁学校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博士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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