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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管理制度_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02:57:5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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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管理制度_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应制定规范的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中心管理制度_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规定

  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按照“ 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局及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

  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从事工程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

  2、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指南,采用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省工程中心。

  第八条 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已经市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条件。

  第九条 省工程中心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同行专家论证后,进行综合评议,实行差额淘汰。综合评议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0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第十六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进度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申领批准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省工程中心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工程中心研究开发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应尽量利用依托单位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基础设施必须新建、扩建的,依托单位应相应增加基本建设经费。工程中心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仪工作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86号)进行评议,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和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其主管部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设立开放课题和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等。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1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省外的委员不少于1/3。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视为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应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工程中心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较差者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科技厅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设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性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批准为指导性项目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级工程中心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科计[2001]333号,苏财教[2001]83号)同时废止。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工程中心主要依托本省有关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组建的科研开发实体。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2)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服务。(3)参与我省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为提升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依托。(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5)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订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辽委发【2006】6号),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辽宁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组织、参与产业及区域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区域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区域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中科院沈阳分院及省直有关厅局是工程中心的申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申报部门审查。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 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工程中心应实行企业化管理,可以实行股份制,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应认真审查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二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由申报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投入资金方式及数额。对于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六条  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投资上缴省财政、撤销工程中心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国家科委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科委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八条 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

  (二)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科委有关综合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审定。

  (三)根据国家科委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国家科委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五)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国家科委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六)国家科委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通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国家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国家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国家科委商有关金融部门调剂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购置国外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科委统一调剂解决。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国家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国家通过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了了解待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定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若出现有关技术合同纠纷,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化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

  应聘客座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享受与其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应为其提供较优厚的生活条件等。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国家科委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报经国家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具体办法参照(89)国税所字第220 号文、(90)国科发计字第835号文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国家科委商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相应外经外贸权。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国家科委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委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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