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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制度_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06:56:3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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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制度_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汇编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投入效益,,应制定规范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_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汇编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的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科研氛围,调动和保护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

  1.国家各部委、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2.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加的由其他单位牵头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学校、学院/系/校内各类科研机构等(以下简称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由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 所有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规范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结题等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的审批,项目立项及经费划拨、外(转)拨经费单位资质和合同的审核与管理,技术合同登记、科研绩效支出等的审批;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指导,决算审核;项目经费入账;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审批及外(转)拨经费单位资质审核等;监督并审查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按项目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负责科技合同的减免税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管理科研经费购置和试制的设备(含购买和开发的无形资产)。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进行审签或审计。

  第九条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对项目组长期聘用人员、由科研经费列支的聘用人员的工资、科研项目列支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等的开支标准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科研经费、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进行监督,对管理、服务和使用科研经费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保证其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科研项目外(转)拨经费的支出等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合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其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任务书)和签订的合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因科研行为不当引起纠纷或影响学校信誉评价等级的,学校将冻结项目经费、追回绩效支出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科研经费按国家批复或学校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进行管理,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购置仪器设备进行重点说明。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据实编报项目决算,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校科研管理部门按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结题报告存档。

  第十八条 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专项审计或各类财务检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接受审计或检查前到校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审计或检查结论送校财务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校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的科研经费收入办理入账,做到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归属于本人所在科研业绩考核单位。

  第二十条 为规范支出管理,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办理支出业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科研项目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的使用按国家相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

  1、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含:学校管理费、绩效支出和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

  2、间接费用的确定

  间接费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上限编制执行。

  3、学校将国家下达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包括技术交易费和非技术交易费。

  技术交易费主要包括含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外协费、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和房屋及水、电、汽等资源占用费、管理费、税费、业务接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其他支出等。

  非技术交易费主要包括设备费和材料费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支出的约定

  劳务费指: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研究人员据实编制。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间接费用的提取办法

  第二十四条 纵向项目的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及项目研究所需但在直接费用中无法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及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其中:管理费用于弥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奖励对科研工作有贡献的人员;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可以开支科研所需但在直接费用中无法列支的其他费用或学院适度统筹用于科研事业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参照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研究经费的5%计提,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分别按管理费的40%和60%分配。

  项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需转拨给合作单位的'合作经费部分不提取管理费。

  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含承兑汇票)分段累退提取比例提取,比例如下:

  横向科研项目的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分别按管理费的40%和60%分配。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单位与到账经费归属单位一致。

  第六章 外(转)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转)拨经费是指根据科研项目实施的需求需转拨给外单位的经费,外(转)拨经费包括:合作经费、外协经费、外购经费等。合作经费指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签订的技术合同中合作单位承担该项目相应研究内容所需的经费;外协经费指因项目实施的需求,在预算范围内,委托外协单位完成部分研究或实验内容或进行技术服务的经费;外购经费指因项目实施的需求,用于购买设备、材料等需转拨给供货方的经费。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等约定进行经费外(转)拨,科研项目的合作经费、外协经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外购经费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销时需提供合同(协议),外(转)拨业务需要招标与集中采购的,应按国家和学校招标与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转)拨经费超过5万元,需由项目负责人、学院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该在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验收,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将结题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管理部门,已结题项目超过6个月不办理结账的,财务管理部门将对项目账户进行冻结和清算,剩余经费收归学校支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并结题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由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二)横向项目结余经费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可以提取不超过结余经费80%的绩效支出,剩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支出。

  (三)对于项目因故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资金,或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资金,按主管单位意见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冲突,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列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程序等规定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社科类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 在不超过院规定比例的额度内,按照课题承担单位的申请数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的最高核定比例一般不超过课题财政经费预算的 20%。

  (三)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为加强综合集成,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可根据项目任务特点和需求,在项目立项时安排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依托单位根据项目进展逐步分配到相关课题,并按照项目原管理程序报批,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支出。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各创新基地在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组织项目依托单位会同各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要求编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和课题预算申报书。

  第九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申报书应由课题负责人与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共同编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应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院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依托单位根据课题预算汇总编制。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项目预算中可适量安排项目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

  (二)项目预算中应单独填报已经及可望争取到的院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数额,争取院外相关科研任务经费和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投入的自筹经费合计为匹配经费,其与院项目经费的比例重大项目一般应达到2:1,重要方向项目一般应达到1:1。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申报书经评审后,须报院有关管理部门审定。其中重大项目和项目经费总额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经费总额低于 1000 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有关基地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院长办公会或分片领导小组决议对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按规定程序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项目签订任务书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其有关内容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专业局将项目预算按年度细化到课题承担单位,报送并由计划财务局下达至课题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课题年度预算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按照“两上两下”的预算编报程序上报计划财务局。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课题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若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需要调整,一般应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费的实际需求,提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方案,报分片领导小组审定。其中重大项目和项目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须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在研究目标与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额度的分配、课题间调整经费额度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 10%,须由项依托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 10%,或超过 10% 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 10% 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分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即课题负责人应配合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年度自上年 10 月 1 日起至本年 9 月 30 日止。课题经费到帐之日起至 9 月 30 日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课题经费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一并在下一年度课题经费决算报告中反映。项目负责人对课题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 10 月 15 日前报送主管专业局,作为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可按规定结转使用。项目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主管专业局,由主管专业局审核后会同计划财务局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由相关基地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并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后报主管专业局,由主管专业局报告分片领导小组,重大项目和经费总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要方向项目需要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院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一般可在项目年度总结和中期评估时进行。计划财务局组织对重大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主管专业局组织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和中期评估可以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经费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及时向主管专业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并提出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计划财务局和主管专业局分别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 3 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将有关情况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经费有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投入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的纵向、横向以及学校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校财务室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章 经费配比

  第四条 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均由学校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一) 国家级项目1:1.5;

  (二) 省(部)级项目1:1;

  (三) 厅(市)级项目1:0.5。

  第五条 对获准立项的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学校按同类项目平均资助额的50-80%予以资助;项目下达单位对自筹经费有明确要求的,依其要求酌情予以资助。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一)业务费:指用于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费、调研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参加学术会议费、科研成果的评审和鉴定费及科研必须的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等试验材料费。

  (二)仪器设备费:指仪器的购置、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三)协作费:指协作承担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

  (四)科研管理费:指从科研项目总经费中一次性提取5%(不包括配套经费)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活动的`业务开支。科研管理费由财务室单独核算,科研处统一管理。校级项目和下达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五)科研津贴:获省(部)级以上立项资助项目可按当年实到经费(不包括配套经费)的10%提取科研津贴,获厅(市)立项资助项目可按当年实到经费(不包括配套经费)的8%提取科研津贴。津贴提取应在每年度科研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分配津贴。

  (六)其它实际用于科研支出的相关经费。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主持人签字同意。

  第八条 经费批报程序。各类科研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对每一项目建立经费卡,项目组凭经费卡使用经费。经费卡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结题上交。科研经费由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报校长审批。经费审批权限按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依据财务制度报销。经费支出情况由财务室经办人员在经费卡上记载并签名确认。

  (一)论文版面费的报销。项目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与项目无关或发表时未标明资助项目的论文版面费不准在该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论文版面费时必须出示论文原件。

  (二)调研及书籍资料费的报销。调研及书籍资料费原则上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社会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三)通用设备的购置。严格控制用科研项目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由项目组申请,经科研处同意,报校长审批。所购设备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四)科研学术会议费用报销。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应当依据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参会人员除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适当借款外,还须申领《科研学术会议登记表》(会后报销时填好一并交科研处),并在返校后至少举行一场相关的学术报告会。参加科研学术会议的经费支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25%;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40%。

  (五)通讯费用的报销。科研通讯费实行限额报销,即科研通讯费原则上在项目总经费5%的范围内分年度核报。

  (六)业务交流费的报销。鉴于研究工作对外交流的需要,项目组可以在项目经费中适当报销一定的业务交流费,业务交流费的报销在项目结题前一次性核报。凡科研业务交流支出,必须先填写《科研业务交流支出审批表》报科研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核报。科研业务交流支出不能突破总经费的10%。

  (七)通讯费和业务交流费在每年科研检查后一次性报销,其它时间不予报销;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通讯费和业务交流费按当年限报额的50%核报。

  第五章 横向经费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实际到达学校科研帐户的数额为准。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自主支配,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不受纵向和学校科研项目审批程序的限制,但项目组应建立经费支出的明细帐,科研处可视情况对经费使用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十条 为鼓励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组可以从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位经费中提取30%作为争取横向项目的业务开支。

  第十一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和项目结题时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送科研处。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二条 调离学校的项目主持人,若委托其他人主持,按程序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项目仍按原计划执行;若无委托代理人,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由科研处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主持人外出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实际从事该项目研究,并无明确项目代理主持人的,参照项目主持人调离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研经费转入其他帐户,不得截留、挪用。科研副产品收入应当如实申报并上缴财务室,继续作科研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结余经费处理。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应及时结算经费。对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评审、审定、认定)并办理成果登记,或获准专利登记。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按下列办法处理:如项目主持人愿转入新项目使用者,可全额转入新项目;如结余经费不愿转入新项目,则将其中50%奖励给项目组,50%转入本校科研基金;如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可将所余科研经费全部奖励给项目组。

  第十五条 科研处将结合年度项目检查对科研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个别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审查。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或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终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对终止项目的科研经费,报请校长批准后,将其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一)项目下达后6个月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研究工作不落实。

  (二)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科研任务书(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科研项目有偿使用经费的。

  (三)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研究工作材料或不按任务书(合同)约定开展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其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条款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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