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9 07:07:49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局财务管理,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应制定规范的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财务审批实行局长负责制,并实行“每月报账”、“每季审核”、“每年审计”。“每月报账”即财务人员与办公室主任每月月底向局长进行逐笔报账;“每季审核”即每季度末由纪检书记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每年审计”即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条在预算和结算方面,财务人员严格按“先批准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大额支出必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方可列支。

  第四条办公室主任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根据各项政策、制度的.规定,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财会人员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做好局内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的记账、算账、对账和经费报销工作,定期到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五条财会人员要经常分析和如实反映局内财务状况,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局长及局办公室主任反馈开支明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办公室主任应随时将具体情况向局长报告。

  第六条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上级规定,实事求是,帐目要日清月结、数字准确、内容真实、送报及时,严禁弄虚作假。报支活动要有章可循,做到办事有计划,收支有预算,报销有标准,分析有资料,检查有依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均有权制止。

  第七条按照县财政局关于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的规定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八条建立健全局财务会计档案,档案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年终须按文种、类别、性质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预算法》和财政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以及新的市场环境,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

  (三)日清月结,准确核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决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资金、重要经济合同的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五条 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党组审核,按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批复执行。

  局投资科应根据本年度及本年度之前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进度,提前做好下年度投资审计经费预算申报的文件、资料,于本年度9月15日前报局办公室,便于编报下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条 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 (一)办公费;(二)差旅费; (三)公务接待费; (四)购置费; (五)邮电费; (六)其他费用等。

  第八条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用途执行。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审计业务培训费、审计外勤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所有商品与服务支出均应填写《银川市审计局财务支出申请单》,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支出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经办人、询价员、证明人、验收人)、会计和办公室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工资、医保、公积金、税务事项、邮电费、老干部报刊费、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费外,其他所有开支须有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一般程序:

  (一)一般预算资金审批程序: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经手人(询价员、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重大支出上党组会研究决定。

  (二)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1.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由投资科科长确认业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分管投资审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2.其他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同一般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三)专项资金的支付程序,由报销人将经由分管局长签字的票据和计算依据、计算过程交局财务室,会计经与在财务室备案的经济合同、合同的支付情况比对确认无误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支付。专项资金的支付除信息化建设经费和审计外勤经费外,应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 (一)原始凭证名称: (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 (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 (四)报销费用时,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或证明人、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 (五)购置办公用品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多件商品,发票栏无法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和财务开支申请单。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凡符合公务卡消费条件的,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结算,现金支付的费用和非公务卡刷卡支出,财务有权拒绝报帐。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符合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公务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符合公务接待条件的,由有关科室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

  (三)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照《银川市审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银审发〔2016〕96号执行。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

  (一)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按照《银川市审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银审发〔2016〕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外出参加业务培训、会议出差须有主要领导签发的文件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每月25日前报账,月底出差的于次月25日前结清差旅费。

  第十七条 备用金管理

  (一)局财务室备用金原则上限额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于月底前清零。

  (二)经批准的所有借款须注明事由并及时结清,不得跨年清还。

  第十八条 对外付款超过5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员卡结算,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资产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资产管理是指对前述资产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领用、维护、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交通运输设备、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应实行台账和领用登记制度管理,具体应按照《银川市审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审发〔2016〕97号文件执行。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虽然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货架、沙发、保险柜、修理工具、饮水机、电话机、计算器、玻璃制品、办公文具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其实物由局办公室管理。按照《银川市审计局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银审发〔2016〕98号文件执行。

  (四)资产申购。各科室申购物品时,填写《资产申购单》,报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集中办理。

  (五)资产采购。全局资产的采购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负责财务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采购。

  (六)资产验收入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经办公室物品保管员验收,并分别建立物品台帐。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七)采购报帐。采购人员持发票、物品申购单、验收入库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帐。

  (八)资产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避免铺张浪费。

  (九)资产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履行交接手续,办公室主任为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十)资产处置。物品的调拨、报废由资产管理员填制申报表,经局务会同意,上报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是指对财务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监察和督导,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规范财务活动,严格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改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收支预算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局机关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编制监督

  预算编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上级下达的行政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要求。2、收入预算是否全面可靠,主次分明,突出重点。3、支出预算是否贯彻了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有无宽打窄用,留有缺口现象,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方针。4、计算依据是否可靠,数量指标是否合理准确,定额是否先进,收支是否平衡,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清楚,以及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等。

  (二)预算执行监督

  预算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预算执行的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收支预算进度与工作任务是否相适应。2、支出预算是否得到确实执行,有无乱支滥用情况,专款是否专用,有无各项资金相互挪用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追加追减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三)决算监督

  决算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的、用以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它反映着预算收支计划的最终执行结果,是经济活动在财务上的集中体现。在决算监督中,应分析、监督决算报告提供的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完整准确,各项收支是否按规定列报,有无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现象,数据计算有无差错,应上缴的年终结余是否缴清,决算报告是否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四)收入监督

  收入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该收取的是否按照有关规章、标准、计划收取,有无多收、乱收、错收、漏收等情况。超收或减收的原因何在;2、应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截留、坐支、挪用、拖欠等问题;3、是否按国家规定划清了各项收入的界限,对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4、各项应纳入单位预算的收入是否都纳入了预算,有无帐外帐,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小钱柜”等问题。

  (五)支出情况监督

  加强支出情况监督,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防止贪污浪费等不良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支出情况监督主要包括:1、各项支出预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支出预算是否得到确实执行,超支或减支的原因何在。2、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办理各项开支,有无乱支滥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现象,有无铺张浪费,任意挥霍国家资产,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等问题。3、是否按国家规定划清了各项支出的界限,专项经费是否按计划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的情况。4、购置各种商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弄虚作假,违规购买的现象。

  (六)监督部门

  局纪检、监察室行使财务监督职责,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定期向局纪检、检查室报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是履行经济事项的行为准则,应认真遵照执行,政府和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银川市审计局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局财务管理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民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六条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第八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单位应成立采购代理机构并在政府采购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门的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和汇兑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单位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结算科目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条 单位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领用台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是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

  第三十条 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二)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借款合同;

  (六)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

  (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三十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章 财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十六条 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单位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四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三)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

  第四十五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单位领导(一把手)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只适用本单位。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民乐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规定之日起施行。

【县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相关文章:

县审计局整改方案05-19

县审计局三严三实05-07

县审计局党建工作汇报05-17

财务核算管理制度_财务核算管理制度条例04-04

财务报销管理制度_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条例04-05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_财务票据管理制度条例04-04

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条例04-04

财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条例04-06

医院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条例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