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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_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10:19:2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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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_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为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应制定规范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_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审计局负责对山水城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管委会领导,经批准后移送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审计局向监察室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

  第二十五条:监察室应将移送事项的审理结果向财政审计局反馈,以便财政审计局将审计情况完整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法务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独立核算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定期对有业务收入、劳务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其执行公司有关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四条 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十七条 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遵守财经法规纪律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五)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六)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集团公司将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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