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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资产管理制度_小学资产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10:59:2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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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资产管理制度_小学资产管理制度规定

  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小学资产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小学资产管理制度_小学资产管理制度规定

  小学资产管理制度篇1

  全校师生员工要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损坏公物为耻的好风尚,敢于同破坏公物行为作斗争,各处室、各班级对校产管理列为评选先进条件之一。

  一、学校财产管理由分管校长负责,校产管理领导小组管理。

  二、学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应登记建账,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级调来的物资、发下来的奖品,亦应先登记后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总账,各部门(学校各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仪器室、图书馆、电脑室、体育室、教室等)相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清册,由各部门管理员保管,资产每学期清点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结算一次,由校产管理领导小组期初、期末各检查一次。

  四、校产校具的添置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总务处采购人员,应掌握市场信息和国家政策规定,采购物品要坚固耐用,价廉物美。

  五、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转换,如要调出调进,须会同总务处办理,班级公物因损坏需修理,应坚持学生申请,班生活委员、班主任审查,总务处批准的手续。以便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执行赔偿制度。

  六、新增添的校产校具一律经学校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及登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七、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将领用或借用的校具交还给总务处,不得私自带走或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并追查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八、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双锁,单独存放,由仪器管理员和办公室共同保管,按国家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九、领借物品必须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精神,一定要办理领物借物手续,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凭单位借条,经校领导或总务处同意后出借,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如必须出借时,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借出物品,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十、为加强校产管理,减少损坏现象,总务处建立维修登记簿,各班如有损坏要及时上报,并按制度赔偿。执行班组财产检查制度,每日检查一次,期末公布各班财产管理结果。

  十一、管理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学校财产,如有失职,致使校产受到损失者,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财物损坏程度,赔偿全部或部分费用,贵重物品加倍(2-5倍)赔偿。

  小学资产管理制度篇2

  为了加强学校各类财产的管理力度,提高校产的使用率、完好率,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校产添置

  添置学校固定资产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力而行“原则,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学校财力,由总务处逐年添置,对于重大设备购置须经校委会讨论、校长决定,由总务部门具体实施。

  1、专门设备,一般应由总务处会同各部门提出计划,经校委会讨论校长同意后方准添置,严禁“未批先买,少批多买”。

  2、一般办公用品或零星教学资料由总务处负责购买。教师个人购买教学用品,经校长审批后方可购买。并交资料室验收入账后再经校长审批报销,未经许可擅自购买的物品一律不得报销。

  (二)校产领用与保管

  1、低值易耗品实行从资料室领用登记,因破损而不能继续使用的易耗品调换同类用品,原则上交验旧物,经总务处认可,方可调换。

  2、学校财产、物品实行分级管理。教室的财产由班主任及学生管理。办公室、专用室财产由室负责人管理。教材、资料、电教设备、教具和日常用品由资料室专人管理。各室、各处的固定财产和教室财产,每学期初由总务处统一核对到室,并核对校产登记表,责任到人,谁用谁负责。

  3、领用的学校财产应爱惜,特别是贵重物品及时做好清洁保养工作,防腐防蛀,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三)校产借用

  1、教师因教学或生活需要,借用学校财产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好借用登记表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

  2、借用的财产须按期归还,归还时应由主管人员和借用人员共同检查完好状况,并办理注销手续。

  3、学校财产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则应由总务主任同意并报校长批准,并要有书面条据。

  4、教室,场馆等临时出借,都需经过总务处及校长室同意后方可。

  5、借用财产若有损坏,应追查责任,按价赔偿。

  6、教师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须还清一切借用公物。

  (四)校产的遗失、损坏赔偿

  1、各管理部门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在查明原因和损失数量、金额后,要追查失职者经济责任,视情况轻重赔偿。

  2、属教师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如由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应由个人负责修理或酌情赔偿。

  3、学生因不慎或无意损坏公物(包括花卉树木、门窗、玻璃),应照价赔偿。若因打架斗殴或故意损坏根据物品的可视情况轻重处以2—5倍的罚款,还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教室财产发现损坏情况应及时上报总务处,同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由总务处开具赔偿金额,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后将加重赔偿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5、所有赔偿的处理意见都由总务处负责签具并报请校长批准执行。赔偿及罚款不是目的,全校师生必须养成良好的爱护公物的习惯,以实际行动共同管好、用好学校财产。

  (五)校产报损、报废

  1、固定资产因使用时间的限制,确实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使用的经总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审批同意后,可以报损、报废,由会计、保管员凭报损单记账,在原固定资产账上注销。

  2、固定资产因失窃或其它原因失少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再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3、财产报损、报废工作一般每学期期末一次。

  4、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学校损失的,除照价赔赏外,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损失较大的,除照价赔赏外,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处分。

  (六)校产的检查验收

  1、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各室分别填写,新置财产必须及时入账,做好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2、班级财产期初由总务处会同班主任核实,班主任更换时办理好交接手续,填写好校产登记表,作为保管的起点和检查验收的依据,各室各部门的检查工作也在期末进行。

  3、建立校产检查小组和每学期定期检查的制度,先自查,并把自查情况报部务处,然后检查组查,发现问题立即按有关制度处理,并把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同时在集会时通报全校师生,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 4、检查时各部门外借的物品应及时回收。

  小学资产管理制度篇3

  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长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确保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切实加强校产管理,确保校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 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教室

  2、专用室(计算机室,音乐室,美术室,实验室,仪器室,少先队活动室,卫生室,图书室等)

  3、各办公室

  4、各专用教室

  5、运动场地(含操场、乒乓球场、器械保管室等)

  6、物品(器具)储藏室

  7、其他公共区域:卫生设施、花坛及宣传栏等。

  第二章 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 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1、校长统一领导,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2、各类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年级组长;各班级财产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运动场(含其它体育设施)财产负责人为体育教研组长。

  第三条 总务处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建卡存档,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室(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仪器室、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第三章 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五条 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行政会议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

  第六条 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总务处进行预算编制,必要时须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七条 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八条 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

  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条 各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年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班级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 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第十三条 校长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帐物、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 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第一款 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造成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 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第四款 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 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行政值周、值周老师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 各部门如有财产损失,未能查明责任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

  第七款 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门卫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行政会议估价后赔偿。 第十九条 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上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

  第二十一条 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有关设施损坏赔偿金额参见《财产赔偿金额参考表》,表中未列出的物产参照购入价格。

  第二十二条 赔偿途径

  第一款 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第二款 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

  第三款 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出纳缴纳赔偿经费,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第四款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

  第五款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

  第六款 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出纳缴纳赔偿金。 第七款 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福利中按1.5倍予以扣除赔偿金,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的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八款 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款 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缴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第十款 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及办公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据此

  第六章 报废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零星校产应由总务处鉴定,校长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财产帐。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报请区教育局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提校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即指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文具纸张、一般低价办公用品、化学药品、卫生工具、报纸等。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学校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提交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之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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