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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_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时间:2022-04-05 09:15:07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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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_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财经行为,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应制定规范的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_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三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做好工会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在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二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三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五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六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七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八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财务监督的依据:(1)国家的'方针、政策。(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二条:财务监督的对象:本单位资金活动情况。财务监督的内容:(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8)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三节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二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财务室负责人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二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和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申购单、入库单、工程决算书、购物清单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

  第三条:学校重大购置、维修和活动费用需报校长室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1、原始记录名称;2、填制日期;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4、原始记录编号;5、经济业务内容;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二条:原始记录的格式按财政部门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执行。各种原始记录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2、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6、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7、原始记录记载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六节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条: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五条: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四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三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四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五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六条: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学校上级财务单位监督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和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利用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一)统一领导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财经方针政策。学校财经方针政策如重大的财务分配政策、学校发展规划等由学校统一制定和颁布。

  2、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整个财务收支活动都纳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算。

  3、统一财务规章制度。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

  4、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由财务处统一领导校内各岗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

  (二)集中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财权的集中管理。财权主要是指学校办学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权。学校的资金不论来源如何,都必须由学校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2、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集中制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实施。

  3、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集中统一核算学校财务收支,并对学校日常会计事务包括财会人员培训管理等工作进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在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学校预算管理应当坚持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为核心,逐步建立起符合高校特点与高校发展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稳健、稳固、规范、高效”,从制度上实现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第九条 编制预算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力而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要借助先进、规范的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按照科学、合理的标准及量化因素,将预算细化到每个具体项目和每一个部门,提高预算编制的深度、准确度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由财务处组织编制,由校党委会审议通过,下达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特殊情况经财务处授权的相关部门可以收取,并及时上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要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非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条 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要实行收支匹配原则,准确反映经营活动成果。

  第二十一条 要重视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管理。对校办企业的投资应作为对外投资,纳入学校的资产范畴进行管理,而不能作为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直接列支。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

  第二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实际需要,由预算安排,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按照规定由预算安排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具体折旧办法执行自治区财政部门的规定。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对构建、自制、改扩建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并凭验收单入账。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一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有关高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并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其 它

  第六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财经行为,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完善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财经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资产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和利用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校内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各分工范围的财务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事项决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校内其他部门主办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财务处意见。

  第六条 学校投资成立的法人单位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实行会计委派制,根据被委派单位的组织类型、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委派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配备足够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职务评聘以及被委派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被委派单位的财会人员聘用需报财务处审核批准。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应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把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配备高层次财会人员,提高财会人员队伍的整体管理水平。学校保障财会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财会人员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校级预算和校内部门预算组成。校级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校内部门预算是校级预算按事权和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校内的分解和落实。预算在实施年度开始前编制,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组织编制。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各部门申报的部门预算,结合学校财力,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审核,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具有约束全校经济活动的效力,全校各部门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进度安排支出,确保预算进度和质量。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无预算项目,不得随意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进行资金调剂。对确需调整的预算项目,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调整,大额资金预算调整须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校内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隐瞒、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 全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全校的收费票据归口财务处统一到有关部门申购或印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印制、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审计、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支出管理。学校的各类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数执行。各部门应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以及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各部门经费支出要规范审批,明确经济责任,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各部门要确保各类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票据的合法性,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加强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预算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财务处代表学校在专业银行统一开户,独立核算单位在银行开户须经财务处批准。财务处对资金支付实行“无现金报账”,对银行存款及时定期(每月末)与银行核对余额,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清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校内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占用应收及预付款超过规定时限。

  第三十二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加强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财务处对学校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

  第三十四条 按照财政部门计提折旧办法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投资成立的法人单位对外投资,必须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公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动偿还的'债务。学校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及其他应该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三条 加强负债管理。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针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六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二级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学校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要按照上级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定,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徐工院行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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