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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管理制度_员工辞退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04-05 22:49:2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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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退管理制度_员工辞退管理制度条例

  为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制定规范的员工辞退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员工辞退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_员工辞退管理制度条例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篇1

  为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学院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特制定《宁夏理工学院辞退教职工实施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聘的在编和非在编教师、返聘的教授和管理人员,教辅及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

  二、辞退在册教职工是学院根据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主动解除与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也是学院的`一项基本权利。

  三、学院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学院对各系、部、处室、中心等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四)严重违犯工作纪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院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五)损害学院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给学院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造成教学事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应聘人员在试用期满后,需转正经考核不合格的;

  (九)应聘人员在试用期满后,符合转正条件而不申请办理转正手续的;

  (十)聘用合同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四、辞退教职工人员,由学院有关领导或人事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

  五、被辞退人员在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和学院相关机密,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被辞退人员在15日内,要将个人档案、户口、社会保险等手续及时的按规定程序转出。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收取托管费。

  八、被辞退人员在离校之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学院的内部资料、设备器材、住宿物品等,违者要赔偿损失。

  九、本《办法》由宁夏理工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经理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员工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8.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9.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 其他情形。

  第四条 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1.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质部)主管;厂部生产部助理、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办公室职能部门(财务部、研发部、业务部)经理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2. 由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助理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生产部经理受理,厂部生厂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管部)主管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厂长受理、厂部厂长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办公室职能部门经理填写“报告单”的,职能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直接报行政人事部;

  3. 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行政人事部经理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或者经理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直接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行政人事部与相关部门主管、经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5.所有的辞退建议必须经总经理确认核准。总经理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经理未批准辞退的,则由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6. 由部门主管或者经理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7.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收到“报告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

  ②行政人事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总经理;

  ④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行政人事部在1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部门(单位)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行政人事部查证后,提出对部门(单位)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单位)管理者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制度、规章、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岗位人力配置,进一步强化公司员工素质,更好的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使新进员工更快更好的融入公司工作环境,加强对员工的入职、辞退、离职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辞职管理

  第二条 辞职:公司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技术类员工辞职以一个项目为节点,待项目完成后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条 辞职流程: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辞职申请单》,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与本人沟通后签署意见将辞职申请交主管人力资源的常务副总审批,对于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力资源部索要《离职审批交接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力资源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七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八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部门经理,提前15天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辞职申请单》,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待各项工作交接完毕,方可离开公司。

  第三章 辞退管理

  第九条 辞退: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包括结束试用、除名或开除、辞退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因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或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擅自离职为其他

  单位工作且事实情节重大,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不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私自将公司合同、文案、技术文档、核心技术资料、业务机密等私自出售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个人或公司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1)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12)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3)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2)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3)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5)员工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者;

  (16)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进行岗位调动后仍不合格者;

  (17)隐瞒个人婚姻状况,简历造假者。

  第十一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运营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司按第十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单位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解聘理由,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十二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领导办理签证,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三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填写工作移交清单。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整理。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发展或辞退员工,必须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和建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考核、审查,上报常务副总审核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将直接视为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员工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

  第四章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离职人员的工资计算:

  1、离职人员当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绩效系数)÷当月实际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应休息天数)+应补项目-应扣项目;

  2、离职人员在绩效考核工资计算完以前离职的`(一般为每月3日),考核系数为1;

  4、自动离职人员工资当月工资一律不予结算;

  5、辞职人员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离职的,需按合同要求赔偿公司损失(合同一般约定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试用期员工无须提前通知);

  6、公司劝退员工应提前30天通知(合同特别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公司无须提前通知,并不给予工资以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如若员工无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因业务紧缩需减少一部分员工时,应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8、对于违反公司《关于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中有关解雇条款的员工,公司无须提前通知即可立即解雇该员工,并不给予工资以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如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员工凭《离职审批交接单》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未报销事项,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工作,经相关部门主管审批后须在《离职审批交接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单位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工资结算单,再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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