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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03:53:5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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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应制定规范的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以下简称“决策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黄政〔2014〕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二)土地和矿业权出让;

  (三)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

  (四)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

  (五)旧城改造方案;

  (六)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七)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

  (九)政府债务举借;

  (十)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十一)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十二)重大公共资源交易;

  (十三)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十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十五)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十六)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十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十八)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化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档案是指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调查研究、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和理由说明以及主要调研成果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等档案材料;

  (五)决策执行与公开档案:包括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责任、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六)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材料。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市档案局负责对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市档案馆负责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六条 凡属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凡决策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联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事项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单位汇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档案局报送《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信息表》。

  第七条 决策档案的整理、保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档案按决策事项专项归档,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编号。

  决策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主办单位为永久,联办单位为定期。

  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形成相关专业档案的整理办法和保管期限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综合档案室应当于决策作出后的次年度一季度前将已办结的重大事项决策形成的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市档案馆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决策档案。

  第十条 市档案局依法对决策档案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决策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重大事项决策档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局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规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利益的;包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

  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3、吊销许可证。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应当视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

  第六条 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向法规室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1、局执法科室向法规室移交案卷材料;

  2、局法规科签收并指定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3、出具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签批;

  4、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需要提交法律顾问审查的,局法规室提出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集体讨论的,局法规室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召开、制作会议纪要,并形成会审意见。

  5、审核人员退卷给执法部门。

  第九条 法规室收到执法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即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执法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当明确补充内容,要求执法部门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执法部门。

  第十条 法规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六)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七)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法规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规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规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不同意法规室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规室复审一次。经复审,执法部门仍不同意法规室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部门的承办人员、法规室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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