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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30 12:59:3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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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

  第三条废水排放点按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第四条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行。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行。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其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或配件。

  (四)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五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前检查记录。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停运原因记录。

  (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监控点的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

  (四)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账和档案。

  第六条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请市环保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须暂停运行的。

  (二)须拆除或闲置的。

  (三)须更新改造的。

  第七条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针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适时组织协调科研及设施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进和治污设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断提升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行的本质可靠性。

  第八条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进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治污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起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3职责

  设备科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督促检查、编制年度维护、维修计划。

  设备科负责协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检验检测。

  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

  维修队负责设施、设备的检修、维修。

  4程序内容

  4.2污染防治设施是指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及相关的检测、监控设施、设备。

  4.2各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必须如实反映设施运行情况,做好各项记录。

  4.3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设备科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并向环保部门申报和备案。

  4.4设备科建立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施分布图,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要设立标志。

  4.5污染物排放点按规范要求设置检查点位,并配套检测辅助设施。

  4.6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行。

  4.6.1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寓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行。

  4.6.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

  4.6.3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其在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和配件。

  4.6.4应制定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预案,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向安保科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4.6.5必须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操作规程等的内容制成图板,放在操作岗位或值班室的明显位置。

  4.7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保存期至少一年,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4.7.1污染防治运行前检查。

  4.7.2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停运原因。

  4.7.3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监控点(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

  4.7.4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帐和档案。

  4.8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安保科、区、市环保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8.1须暂停运行的`。

  4.8.2需拆除和闲置的。

  4.8.3需更新改造的。

  4.9财务科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及设备科制定生产装置检修计划时,其内容应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检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4.10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根据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适时组织协调技术科及设备、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进和设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断提升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行的本质可靠性。

  4.11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进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治污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5相关文件

  《水污染控制程序》

  《污染物产生、排放控制程序》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3

  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在公司所使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公司内的污染防治设备由制造一课主要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协助管理,制造一课与采购课负责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污染防治设备的显着位置。

  3、公司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污染防治设备的,应当委托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当向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己停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污染防治设备,也应向区环保局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4、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污染防治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污染防治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污染防治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污染防治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或委托具有保养资质单位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公司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在对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使污染防治设备用部门应当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污染防治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

  10、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安全作业知识,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示范项目和其他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管护,提高环保设施的使用效率,规范环保设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基础环保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人工湿地净化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项目到户设施等,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镇(街道)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卫管护中心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的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执法监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环保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农村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经县、市、省三级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等整体移交项目所在镇(街道),移交工作结束后由接收单位负责该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本着“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镇(街道)是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做到:

  1、安排专人负责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和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并做好记录;

  2、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反馈信息,并及时联系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3、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中的'杂草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和卫生;

  4、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记录考核检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第八条污泥处理。镇(街道)负责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第九条技术服务。按照部门职能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市公用事业局、环卫管护中心、水务局和畜牧局分别负责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处置、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设施维护管理程序。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人员发现设施运转出现异常,应该查找原因并立即解决;影响达标排放的及不能现场解决问题时报镇(街道)环保工作分管领导,由镇(街道)环保助理员进行现场核实后报市环保局备档,同时联系市公用事业局、环卫中心、水务局或畜牧局等相关技术服务队伍进行维修,做好实施维护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设施更新报废程序。各镇(街道)及其它到户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各自管理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保养、维护和检修;严重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改造或者更换。环保设施需新建、改建、扩建、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上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环境

  第十三条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管人员定期对镇(街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队伍接到应急报告或执法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不能立即解决时联系技术服务队伍进行维修。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按照“市乡村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每年由市财政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单体项目实行以奖代补,补偿标准为1至3万元,确保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长效运行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度对各镇(街道)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及保养等管理状况进行集中考核检查,对在建设和维护环保设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惩罚标准。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补偿金1000元,扣完为止。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处理设施,由市环保局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1、未制定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执行制度不严的,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及档案资料不全的;

  2、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环保设施出现问题不能及时维修、停用设施2天以上,人为进行断电及破坏设施的;

  4、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盗窃、故意损坏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阻挠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5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

  (1)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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