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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13 08:43:02 仓库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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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管理办法

仓库防火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爱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扬、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退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依据须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急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看法。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识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学问和防火安全制度,驾驭消防器材的操作运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学问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仔细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根据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急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需露天存放时,在燥热季节必需实行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简单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需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其次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需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限制湿度与温度。

  其次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其次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坚固、密封,发觉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状况时,应当刚好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其次十三条运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其次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需采暖时,应当采纳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其次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详细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其次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其次十七条进入库区的全部机动车辆,必需安装防火罩。

  其次十八条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其次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需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需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马上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运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振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实行消退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须要修理时,应当实行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急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运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运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实行隔热、散热等防火爱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爱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需拉闸断电。

  禁止运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运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四周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需根据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需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修理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记。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需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运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需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实行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运用火炉取暖。在库区运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运用地点时,必需依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根据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四周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四周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修理、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旁边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常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实行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赐予表彰、嘉奖。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家法规予以惩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惩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状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方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据本规则制订的详细管理方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仓库防火管理规定方法

仓库防火管理办法2

  一、化学药品仓库为重点消防安全管理单位。防火责任人应常常对仓库保管员及运用化学药品的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化,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学问,会报火警、会运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逃命。

  二、储存管理。化学药品必需保证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严格限制湿度和温度;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包装容器应当坚固、密封,发觉破损、残缺、变质、分解等状况时,应当刚好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三、电器管理。仓库的电器装置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器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爱护;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库房骨不准运用取暖、家用、修理等电器设备(电暖器、电视机、电烙铁);电源开关应设在值班室,有关人员离库时,必需拉闸断电。

  四、灭火器管理。灭火器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四周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严禁运用明火;禁止吸烟。

  五、取物、还物管理。取物、还物时必需由仓库保管员带领,并仔细履行领取或还回手续;进入仓库时,须将火种留在库外。

  六、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察检查制度,值班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漏岗;要常常检查库内及周边消防安全状况,发觉问题,刚好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仔细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仓库防火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爱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扬、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退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依据须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急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看法。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识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学问和防火安全制度,驾驭消防器材的操作运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学问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仔细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根据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急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需露天存放时,在燥热季节必需实行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简单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需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其次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需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限制湿度与温度。

  其次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其次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坚固、密封,发觉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状况时,应当刚好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其次十三条运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其次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需采暖时,应当采纳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其次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详细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其次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其次十七条进入库区的全部机动车辆,必需安装防火罩。

  其次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其次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需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需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马上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运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振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实行消退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须要修理时,应当实行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急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运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运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实行隔热、散热等防火爱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爱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需拉闸断电。禁止运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运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四周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需根据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需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修理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记。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需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运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需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实行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运用火炉取暖。在库区运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运用地点时,必需依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根据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四周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四周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修理、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旁边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常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实行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赐予表彰、嘉奖。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家法规予以惩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惩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状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方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据本规则制订的详细管理方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仓库防火管理办法4

  防火措施

  一、火源管理

  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记,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运用明火。仓库区四周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需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仔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二、电源管理

  1、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需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需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修理。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运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爱护装置。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物料必需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3、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觉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担心全因素,必需刚好更新、修理。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库房内不准运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

  5、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爱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需运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三、安全检查

  1、仓库必需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状况。

  2、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探讨,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刚好上报,同时实行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3、仓库必需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值班人员要根据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防潮防范措施:

  1、由于空气潮湿,因此应依据实际状况少用湿抹布、湿拖把对仓库进行清洁,而应多用干抹布、干拖把。

  2、由于空气中的水气遇到微小颗粒易凝聚成水珠,因此应保持货物、地面的清洁,没有较多的灰尘,减小表面水珠形成。

  3、库外应进行湿度观测,当库内湿度高出库外湿度6.7%hr以上时应刚好打开通风窗、通风槽等进行换气通风,反之必需紧闭仓库。

  4、阴雨天可用布料或麻袋裹装生石灰后放置于库内各处,使室内空气保持干燥。

  5、尽量少用薄膜覆盖来防水珠,由于很难做到完全密封,薄膜下面依旧会有大量水气,结成水珠后由于被薄膜覆盖,很难蒸发,极易出现霉质。

  6、具有排气扇的仓库应保持风扇开启状态。

  7、纸箱货物堆放不行过密,应尽量松散,如太紧密,空气对流会严峻受限,潮湿空气长时间聚集不散极易产生霉质。

  8、对于箱装较重货物,应尽可能降低堆放高度,如堆放较高,外箱受潮变软,承重力下降,极易因重压而导致外箱拐角裂开。

  9、检查货物时应细致检查货物外箱的封箱胶带,货物表面受潮最先会出现封箱胶带凝聚极细小的水珠,一旦发觉,必需组织员工进行擦拭以及其它除湿措施。

  10、货物必需放置地台板上,不行干脆置地堆放,对短时间无法获得地台板的仓库,必需定期翻堆。由于与地面接触的货物因地面水气渗透无法挥发,凝聚成水,时间一长,货物外箱会出现严峻的霉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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