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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24 12:22:3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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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1)工程部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工程部报告相关情况。管理人员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工程部应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车间主管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立即拍照制止,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工程部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工程部。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制造部部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条综管部应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三违”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50元,超过6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100元,超过十次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

  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部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行为清单:

  一、违反劳动纪律

  1.工作时睡觉、喝酒;

  2.工作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不到岗;

  7.无故迟到、早退;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入职三级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的;

  2.允许、批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允许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未经过逐级审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的;

  4.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5.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权指挥运行的;

  6.允许、批准购置不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个体劳动防护装备、安全设备设施的;或者采购已经淘汰报废的设备设施;

  7.允许、批准或者指使拆除、变更安全设备设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8.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指使他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9.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

  10.拒绝隐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绝隐患整改的;

  11.未经许可,指使他人或批准使用被查封的设备设施,或者私自恢复生产的;

  12.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三、违章作业

  3.1管理违章

  3.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3.1.5设备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年检的,无操作规程的;

  3.1.6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变更后,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控制的;

  3.1.7未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3.1.8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纠正处理的;

  3.1.10危险作业未执行安全交底会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违章行为。

  3.2行为违章

  3.2.1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的;

  3.2.2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从事特种作业;

  3.2.3作业前未对相关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工具的;

  3.2.4危险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未经过审批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变更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未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的;

  3.2.5原材料、中间材料的储存、摆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险化学品未独立分类存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3.2.7私自切断、拆除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作业的;

  3.2.8消防栓、配电室等部位堆放杂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3.2.9危险作业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进行的;

  3.2.10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的;

  3.2.11发现隐患,未上报排除,冒险作业或者未交接班;

  3.2.12设备设施超负荷、超载、超速、超温等非常规运行的;

  3.2.13未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执行,错误操作、野蛮操作的;

  3.2.14手持移动设备未安装独立的漏电保护器的;

  3.2.15危险作业监护人私自离岗的;

  3.2.16禁火区域吸烟或者私自动用明火的。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工作职责

  3.1综合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3.2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劳动纪律的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互相协作,共同查处及制止“三违”行为。

  4、工作程序

  4.1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个人工作情况,对其绩效工作挂钩考核。

  4.2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上报综合部。

  4.3 综合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记录在案并向责任部门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

  4.4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5一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考虑待岗学习,由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重新考试合格后再安排上岗。

  4.6公司员工应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4.7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

  款一半金额进行奖励。

  4.8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浙江XX饲料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日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转变公司员工工作作风,各级管理人员严格与“三违”现象作斗争。严肃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部门和所有员工。

  3、职责

  3.1、公司安全办负责编制《“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考核。

  3.2、公司各生产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对该制度的执行。

  4、工作程序

  4.1、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查“三违”现象,查事故隐患,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工作现场的安全生产无“三违”,无隐患。

  4.2、公司各生产单位、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查处“三违”现象,日常安全检查中也要查处“三违”现象。

  4.3、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现象后,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认真做出检查。经过对“三违”人员的处理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4.4、凡是查处的“三违”,无论危害轻重,责任大小,损失多少,查岗人员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严禁重犯。

  4.5、发现“三违”时,必须及时进行分析处理,查明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4.6、凡出现“三违”现象,“三违”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方可允许安排工作。

  4.7、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8、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工作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4.9、帮助教育“三违”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观念,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远离“三违”。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三违”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安全就是公司的目的。

  4.10、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4.11、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工作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处罚。

  4.12、安全办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负责人组织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

  4.13、相关生产单位、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公司制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各自单位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4.1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查出的“三违”行为要有记录,年终上报安全办。

  4.15、安全办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每年一次的“三违”行为及其处置情况进行考核。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违反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班组长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报告相关情况。

  管理人员、班组长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拍照,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第十六条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主管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应对各人员的违法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记录。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二十条“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一)各管理人员、班组长违章指挥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章指挥超过2次(含2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章指挥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撤销其职务,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门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后回原岗位进行1个月考察,考察和考核为“合格"可恢复相应职务。

  4、年度违章指挥行为超过12次的,应永久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该部门、车间或班组不能参加当年度优秀组织的评定工作。

  5、违章指挥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二)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章作业行为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章作业行为超过5次(含5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门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后回原岗位进行1个月考察,考察和考核为“合格”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

  4、年度违章作业行为超过18次的,或者停工学习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直接开除。

  5、两次月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

  6、违章作业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三)各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超过5次(含5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涉及出勤的,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判定该人员劳动纪律散漫,立即开除处理。

  5、年度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累计超过10次(含10次)的,应判定该人员劳动纪律散漫,立即开除处理。

  6、有以下行为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立即开除。涉及刑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⑴打架、辱骂他人的;

  ⑵煽风点火、聚众闹事的;

  ⑶赌博、醉酒的;

  ⑷传播不良信息的。

  7、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分别对“三违"行为的考核进行记录,每季度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各人员对“三违”行为的处理和考核工作有异议的,有权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和复议。

  第二十二条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应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理;“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当月考核为“不合格”,且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80%;

  第二十三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5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人力资源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4.4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 “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4.5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 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4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5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关于建立违章人员、重大险肇事故及各类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办学习班制度》执行。

  5.7单位“三违”行为6个月累计10次以上,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5.8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9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10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11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2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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