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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7 14:42:0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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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

  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承担哪些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人员组成, 明晰职责承担: 一是要建立执法工作者队伍。通过内部调剂、公务员招录的形式, 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 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二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指导下, 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挟等专业化工作。三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联合团委、志愿者协会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 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 协助开展工作。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 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 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 有效促进其向社会的回归, 成为守法公民。

  四、司法所如何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

  答: 按照《社区实施办法》要求, 司法所在落实矫正小组工作机制时, 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在矫正宣告程序前确定矫正小组组成人员, 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 由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担任成员。二是要及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明确小组成员的以下责任和义务:(1) 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2) 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 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 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或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 根据司法所需要, 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要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 指导、督促他们按照矫正责任书的内容, 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措施。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要及时予以调整。

  五、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对于被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走访,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六、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要建立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社会发展和矫正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为有效开展帮扶提供政策保障。要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广泛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七、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过程中,注意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矫正、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作出调查评估报告;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学校、单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建立监督帮教小组,共同关心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三是要注重加强对其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四是要注重运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实施教育矫正;五是要注重对其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的积极作用;六是要提高对其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好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其就学、就业方面的问题;七是要注意培养、设置专门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管理教育水平;八是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要求。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管理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第二章社区矫正奖励

  第六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两种。司法奖励分为提请减刑和提请假释两种。

  第七条 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以下“确有悔罪表现”的社区矫正人员可给予表扬:

  (一)认罪悔罪;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当月未出现扣分。

  参加社区矫正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得评为表扬。

  第八条 记功分为记立功和记重大立功两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九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减刑或应当呈报减刑:

  (一)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获得四次以上表扬奖励的 , 可以提请减刑;

  (二)受到两次以上记功奖励的,可以提请减刑;

  (三)一次以上被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县级评比的可以提请减刑,市级评比的应当呈报减刑;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有本办法第九条情形之一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当予以提请假释。

  第三章 社区矫正惩处

  第十条 社区矫正的惩处分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

  行政惩处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

  司法惩处分为: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警告:

  (一)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二)不按时向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三)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六)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连续6 个月被扣分累计达20 分以上(含20 分)的,或本年度内累计扣40 分(含40 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

  (一)不请假私自离开管辖居住地县(市、区)范围外出的;

  (二)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六)违反法院禁止令规定的;

  (七)受到两次警告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一)受到两次记过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的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负责 领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并设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台帐管理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实行“违纪情况日记载,月小结,季评定”的考核制度。

  考核人应对所有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违规的情况进行记录。有违规的,当日填报《扣分审批表》。

  司法所每月应召开一次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小结,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7、10月)5日前召开一次会议对每名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上一季度综合表现进行评议,按规定的条件和比例择优评出表扬。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7、10月)10 日前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司法所对考核、评比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考核中的疑难问题,审定受表扬奖励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

  第十七条 司法所应于下月12 日前,将上一月的考核、评比情况并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月度考核表》、《奖惩审批表》,报 乡镇(街道)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乡镇(街道)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司法所应于2 日内将考核结果张榜公布,并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本人。

  第十八条 司法所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计分考核制度。根据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存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以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有突出表现给予加分,按月计分,季评表扬的方法,依据月评得分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兑现处遇,按季评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自填写《接受社区保证书》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五项制度内容。考核项目不设基础分,违反制度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

  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及患严重疾病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经司法所领导批准,可不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次扣分均需填写《扣分审批单》。一次扣2 分(含2 分)以下的,由考核人直接执行;一次扣3 分(含3 分)以上的,由考核人提议,司法所长审批。

  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扣分,一次最低为1 分,最高为10 分。

  第二十三条 每次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扣分后,司法所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本人。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对扣分不服的,可书面提出申辩。司法所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7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扣分不当的,应予纠正。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对司法所的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1 次。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司法所依据每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在遵纪守法、参加公益劳动及学习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按截止当月月底在司法所登记备案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总人数30% 以下比例择优评出表扬。

  第二十五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不够惩处的给予扣分。

  第二十六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基本制度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扣10 分;

  (二)保外就医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管理规定,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扣10 分;

  (三)未经请假离开本乡镇(街道)所辖区域的扣10 分;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扣5 分;

  (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会客的,扣5 分;

  (五)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5-10 分;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报到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接受社区矫正的,扣5 分;

  (二)不按规定时间当面到司法所报到的,一次扣3 分;

  (三)不按规定时间电话报到的,一次扣1 分;

  (四)其他违反有关报到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1-5 分。

  第二十八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要求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2 分。

  第二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参加公益劳动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一次扣5 分;

  (二)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劳动分工的,扣5 分;

  (三)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或怠工的,扣5 分;

  (四)违章作业的扣2 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扣5 分;

  (五)定期参加公益劳动达不到规定时间标准的,每缺1 小时扣2 分;

  (六)其他违反有关公益劳动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1-5 分。

  第三十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学习、活动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各项活动的,一次扣3 分;

  (二)违反学习、活动现场纪律的,一次扣3 分;

  (三)参加学习、活动不认真的,扣2 分;

  (四)参加学习、活动后未按要求上交作业或感想的,扣1 分;

  (五)其他违反有关学习、活动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1-5 分。

  第三十一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列之一的,可以加分:

  (一)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连续两次考核均为表扬以上等级的,加3 分;

  (二) 在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3 分;

  (三) 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加1-3 分;

  (四)积极向所在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传授应用生产技能,确有明显成果的,加2-3 分;

  (五)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或者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的,加1-3 分;

  (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加5-8 分;

  (七)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加5-10 分;

  (八)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10 分。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确需扣(加)分而本扣(加)分细则又无明文规定的事项,由司法所提出扣(加)分理由和处理意见,在每月召开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研究审定。

  第五章 考核奖惩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二条 依据考核结果,社区社区矫正人员1 年内连续3 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1 年内连续4 次受到表扬的,应当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第三十三条 依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2 次警告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尚不属情节严重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提请同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依据考核结果,缓刑、假释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第三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向批准、决定机关提请收监。

  第三十六条 宣告缓刑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

  第三十七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对于奖惩结果不服的,可以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 日内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三十八条 依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级管理。管理级别分为三类,依次是宽管、普管、严管。不同等级类别的,在报到、学习、思想汇报、公益劳动等方面实行不同处遇。

  第三十九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3 个月确定为严管理级;接受矫正后3 个月内无扣分的,确定为普管级;接受矫正6 个月内无扣分的,确定为宽管级。

  普管级,其处遇为: 每周需电话报到1 次; 每月当面到司法所报到1 次;每月交思想汇报1 次;每月参加集中学习不少于1 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 小时;指定在本区及周边活动,未经批准不许出活动区;每月接收家访1 次和群众考察评议1 次。

  普管级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有立功表现或连续三个月评为表扬的,升为宽管级,其处遇为:每半个月电话报到1 次;每个月当面到司法所报到1 次;每个月交思想汇报1 次;每个月参加集中学习1 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8 小时;指定在本市及周边活动,未经批准不许出活动区;每季接收家访1 次和群众考察评议1 次。

  普管级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宽管。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在宽管期间,如出现1 次扣分在5 分以上(含5 分)或当月累计扣8 分以上(含8 分)的情况,降一级从严管理。

  严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其处遇为:每周需当面报到1 次;每月交思想汇报2 次;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活动2 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2 次,累计时间不少于8 小时;每月接受家访、群众考察评议不少于2 次。

  第四十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级别,一般应当逐级升降,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审批。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跨级升降的,必须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四十一条 严管级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受到表扬2 次或有立功表现的升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获得表扬2 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升为宽管级。

  第四十二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治安处罚的,当月确定为严管级;受到1 次警告处罚的,依次进行降级管理。

  第六章附则

  1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人员。

  2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3 、 本办法由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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