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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25 04:34:0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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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组织或参加企业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参与或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保险;

6、组织或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7、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8、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下属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全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  直属企业应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直属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直属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路检路查应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的路检路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基层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路查或场查。

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直属企业所属的生活区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km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  驾驶员应做到:

1、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违章驾驶车辆;

2、应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性能应符合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5、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6、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7、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条  石油专用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在工作时,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乘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了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十八条  乘坐货运机动车、吊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应坐人。

第十九条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车。

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21:41 | #2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内车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的各单位和现场。

2 职责

2.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公司机动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2 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车辆和厂内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公司各有车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副职分管交通安全,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日常生产安全管理。

3.2 驾驶员管理

3.2.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3.2.2 各有车单位车队每周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活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学习并作好《安全培训记录》,作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驾驶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

3.2.3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必须参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

3.2.4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5 酒后驾车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立即下岗,在一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员岗位。由此而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3.2.6 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随意驾驶本单位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车辆,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驾驶。

3.2.7 有下列情况之一,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b)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c)装载危险品手续不全,没专人押送;

d)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e)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8 驾驶员必须随车妥善保管驾驶证、行驶证、检查证、营运证、保险证、附加费购置证等有效证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车队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各种行车有效证件编号记录。

3.2.9 各有车单位车队对身体状况差,思想素质低或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及时调换岗位。

3.3 车辆管理

3.3.1 新车入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异动、变更、过户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3.3.2 各有车单位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档案,记录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等;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查,实行三级保养,不符合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

3.3.3 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检,经年检合格,车辆方可上路行驶。长期停驾车辆重新启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 各种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或通过生产装置,油罐区及其他易燃易爆区域。

3.3.5 会议和接待用车必须经承办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安排专门车队(组)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

3.3.6 执行长途行车任务的驾驶员应进行严格挑选,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长途车辆出车检查记录》。车队主管领导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合格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填写《长途用车领导审批记录》,方可执行长途任务。

3.3.7 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

3.3.8 各有车单位应严格执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封存车辆),建立《“三交一封”记录》,固定停放地点或车库,严禁乱停乱放和私自将车开回家。

3.4 厂内道路

3.4.1 厂内道路应设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符合国家交通法规之规定,且须执行本地政府有关规定。

3.4.2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4.3 穿越道路的管沟须设牢固、坚实的盖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应选用重厚井盖,并必须完好无损,防止缺失。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11:36 | #3楼

为了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项目部特制定本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道 路

1、工地对内及对外交通运输道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规划应具体周密,既要满足施工需要,也要保证安全运输。

2、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的任务、性质、运输量、沿线地形、地质等因素,确定公路等级及技术标准。

3、对于为专项工程服务的临时性-交通道路(如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保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⑵、必须根据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但双车道一般不得窄于7.0m,单车道不得窄于4.0m。必须要有错车处所。

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纵坡一般应控制在 8%以下,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3%。

⑷、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⑸、必须作好排水设施。

4、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其宽度:人行便桥不得小于

1.2m;手推车便桥不得小于1.5m;马车、斗车或汽车便桥,应有正式设计,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5m 。

5、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不足、桥头引桥、高路堤、交叉口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护柱、护墙等安全设施。无明确规定者,亦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6、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涵渠、及沿途挡护等均应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道路畅通。各种建筑器材、废料等应堆积在道路两侧距排水沟边线20~50cm以外,以防沟壁坍塌。

7、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严禁在土质边坡上种植农作物。严

共4页 第1页

禁任意掏挖坡脚,以防止边坡坍塌。

8、运送超宽超长或重型设备时,事先必须组织专人对路基、桥涵的承载能力、弯道半径、险坡以及沿途架空线路高度、桥洞净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可靠后方可办理运输。

二、机动车运输

1、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

2、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全体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受教育率达到100%。

3、.加强机械车辆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驶,不野蛮驾驶、不占道、抢道、不超载,工程运输车装车不过于满,遇到特殊情况及时疏通或清障;遇到交通事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交通部门。

4、车辆在泥泞坡道上或冬季在冰雪路上行驶,必须安装防滑链,并减速行驶。

5、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洞内时速不超过8km,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 3km/h。

6、车辆过渡时必须遵守渡船的有关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7、严禁用载重汽车载客。

8、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9、机械车辆驾驶员应熟悉本车性能,爱护车辆,按时检修和保养,照章操作,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带病或超载运行。

10、当拖带车辆时,只准拖带一辆已损坏的车辆。原则上应以大吨位车拖带同吨位或小吨位车,不准以空车拖带重车。被拖车辆必须是方向、制动均有效,夜间有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11、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得停放于斜面坡路上,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

路,锁好车门,并于轮胎处垫好卡木(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致溜滑。

12、机械车辆驾驶人员无调度命令严禁私自动车,运输车辆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司机不得酒后开车,也不准连续加班而导致过度疲劳发生交通事故。

13、不经领导同意,不得代替操作他人机械车辆。

14、生产管理人员操作机械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领导干部驾驶车辆的,则必须经单位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填写《驾驶申请表》报安全部门备案。

15、对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⑴、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⑵、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应不低于车轮外线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钢两侧外轮边缘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设红灯。

⑶、车箱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

⑷、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

⑸、当车箱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箱顶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

16、油罐车,除遵守上述有关安全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⑴、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金属链条; ⑵、装卸油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⑶、罐车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⑷、罐车装有油料时,遇雷雨天气不准停放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之下; ⑸、检修油罐时必须先除油放气、进行清洗,确认罐内无油、无油气,并在打开加油口后方可焊补,若修理人员欲进入罐内作业,则必须采取装设抽风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17、载重汽车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18.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械、车辆管理的相应规定。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渡口坝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5年1月7日

施工工地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17:56 | #4楼

1、施工现场道路、车辆交通实行统一管制。

2、进出施工生产现场的任何车辆必须接受执勤保安人员的严格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工程车辆须保持良好的运输状况,否则取消在施工现场的运输资格。

4、车辆驾驶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出驾驶室要戴好安全帽,着装符合要求等。

5、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停靠、不得占道,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或道路的交通管理规定。

6、履带式起重、运送车辆,严禁在砼路面油路面上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行走。

7、道路切断或破坏处应设警示和道路走向标志,夜间加装红色信号灯并在断路区域周边设防护栏。

10、为保证道路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在通行的道路上摆放物品或用做施工场地,不得在道路上随意丢弃垃圾等杂物。

11、对驶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特殊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厂区交通、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1 17:32 | #5楼

1 总则

1.1 为加强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 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所有机动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质量部负责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及有关人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2 车辆拥有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属车辆的维护、保养。 3 术语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厂区(含大件码头、煤码头等生产作业区域)行驶的各种车辆,即:铲车、翻斗车、叉车、电瓶车、灰罐车、汽车与载重卡车。

4 管理内容

4.1 进入公司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的行驶证并有完整的号牌,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后方可进入厂区;仅在公司厂区内行驶的车辆也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驾驶员取得驾驶证并由安全质量部统一下发号牌后方可行驶。

4.2 因厂区交通道路应设置标准的交通标志,其位置、形式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志和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4.3 厂区交通道路应划分中心线,实行分道行驶;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都必须靠右车道行驶。

4.4 厂区道路应有足够照明,限速路段设立限速标志,其中:

a.进入厂大门及转弯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

b.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15公里/时,禁止超速行驶;

c.消防、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只有在执行任务时方允许使用警报器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驶,其它车辆及行人应迅速避让。

d.灰罐车、灰渣载重卡车等运输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抛洒的措施。

4.5 机动车在行驶中,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安全的距离。

4.6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调头转弯、通过交叉路口及大门口时应减速慢行,做到“ 一慢、二看、三通过”;铲车、翻斗车等车辆带物行驶或调头转弯时,必须将物品放至较低位置行驶 ,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晃动及物品坠落所千万的损坏。

4.7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域限制车辆进出,电瓶车禁止进入汽机房、危险品仓库;机动车辆运送货物要捆扎牢固。

4.8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处,禁止在转弯处、交叉路口、消防设备和消火栓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面上;卸船机警戒线以内除推耙机外,其它机动车辆不准进入。

4.9 在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厂区交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4.10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车辆,否则按违章处罚;若造成事故的,应从重进行处理。

4.11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除该车辆有固定座位可载人外,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4.12 厂区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保养:

a.责任单位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b.厂区机动车辆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验车审核,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厂内驾驶车辆每年由安全质量、责任部门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一次检查;

c.机动车辆在出车前及停车后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项目按保养规程进行;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排除,否则应暂停出车。

d.机动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随时观察车辆零部件和车辆运输的工作状况是否处理正常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停车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4.13 事故处理

4.13.1 各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先设法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安全质量部报告,听候调查处理。

4.13.2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查找事故原因,严格区分事故责任,

在事故处理的同时应研究制订出有关防范措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4.13.3 外来车辆的安全管理由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由对口部门负责处理,安全质量部将视其严重程度对管理及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a. 对不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听从现场人员管理的应提出口头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处罚;

b.对不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造成一定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应给予200-500元的处罚,并连责对口管理部门的责任。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编制与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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