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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2-29 00:37:44 招标 我要投稿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工程和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企业管理的副总任副组长,公司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监察审计部等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工程建设、设施养护,设备、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 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一)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四)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

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诚信组织招标;

(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十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相关经办人会同采购与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报请审核的材料要规范详实,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 招标权限

(一)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按集团要求进行招标。

(三)其他材料、一般生产设备(备件)、办公用品等采用自行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条 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增建、改扩建)招标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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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例过大(高于5%)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条 公司采购和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应采购和招标项目实施集体决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未达到招标标准而招标的项目组织实施招标。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各项采购相关人员与领导小组实施集体决策。

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试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企管、财务、监察审计等有关责任人参加,领导小组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做出的决议,总经理具有否决权,但不参与领导小组决策;若对决议予以否决,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再次以集体方式形成推荐决策意见。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总经理否决权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按以上规定成立的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及调整,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招标程序一般分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标前准备由公司拟招标业务主管部室负责。负责制作招标书,提交相关材料。

招标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标须知、项目时间、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发售(可免费)时间、投标截止日期、投标地点、投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等。招标书编制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合理、公

平竞争、科学规范、维护企业利益。

(二)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

(三)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回避制度:

(一)内部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在本采购主体的采购岗位和财务岗位任职或工作;投标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招标决策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外部回避。各采购主体要尽量避免与本采购主体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所开办的企业发生采购关系;应尽量避免选择由招投标项目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估算总额在100万以上的重大招投标项目,实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全过程监管:

(一)上述重大招标项目需由公司主管领导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招标立项,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计划;

(二)招标邀请书、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设结果、标底(如有)、评标专家的选择方案、评标报告、项目合同需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备案;

(三)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向总经理办公会书面报告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及定标理由等。

第十四条 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有关规定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使每一项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决策决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有效降低投诉和举报,杜绝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结束鉴定合同后应将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按顺序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1、同意立项的签呈或批文;

2、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项目规模简介、招标开标时间与地点、评标原则、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纪律监督机构与联系方式等;

3、招标单位的有关情况:购买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资质、投标书、授权书、标价签字确认表;

4、评定标的有关内容:评标结果、采购和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意见、公司负责人意见、合同。

(二)比价项目公示内容

1、比价邀请函、品名与数量清单;

2、报价单位名称与报价;

3、决策意见:签呈或纪要。

以上资料的原件由经办责任人报公司留存,复印件由纪检留存。 公司接受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没有按照公司《》

进行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而造成招标行为混乱,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招投标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没有依法执行国家、部、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但没有实施招标的,公司内通报批评,同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企业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收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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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3:45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阳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根据国家、部、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和招标评审委员会。

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职能,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采购和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职能,负责组织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等采购和招投标,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 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服务类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建设工程、技改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4、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可不进行招标;

1、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

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招标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4、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报请审核的内容要规范详实,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 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列过大(高于5%)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二)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条 下列情形由公司以签呈、文件的形式报公司批复:

1、购买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设备、配(备)、劳动用品、食品和其他物质等,单项预估费用在2千元—2万元之间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其中单项养护工程、增建、改造等项目预算费用:①5万元-20万元,由公司比价择优施工单位;②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组织招标。

2、比价、招标确定的工程养护、增建、改造等项目,因变更导致决算费用超过合同价2000元-2万元,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

低于以上费用的情形由公司采购与招标评审委员会决策决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和泄漏评标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评标方法应尽可能采用低价中标法。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装潢工程项目,办公、生活、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项目,都应采用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相应采购和招标项目实施集体决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未达到招标标准而招标的项目组织实施招标。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各项采购

相关人员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施集体决策。

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参加,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总经理具有否决权,但不参与委员会决策;若对决议予以否决,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再次以集体方式形成推荐决策意见。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和总经理形式权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按以上规定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调整,需经总经理批准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备案。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总公司对其采购和招标管理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回避制度:

(一) 内部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在本采购主体的采购岗位和财务岗位任职或工作;投标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招标决策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外部回避。各采购主体要尽量避免与本采购主体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所开办的企业发生采购关系;应尽量避免选择由招标决策机构成员亲属所开办的企业为投标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采购和招标组织机构方案、采购和招标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备案,各采购和招标责任人应向公司定期汇报招投标项目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估算总额在100万以上的重大招投标项目,实行公司董事会全过程监管:

(一) 上述重大招标项目需由公司报董事会招标立项,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计划;

(二) 招标邀请书、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标底(如有)、评标专家的选择方案、评标报告、项目合同需由公司报董事会核备;

(三) 公司邀请董事会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 由公司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及定标理由等。

第十八条 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有关规定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厂务公开与民-主监督,使每一项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决策决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有效降低投诉和举报,杜绝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有关规定如下:

(一) 凡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鉴定合同后应将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按顺序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1、同意立项的签呈或批文;

2、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项目规模简介、投标开标时间与地点、评标原则、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纪律监督机构与联系方式等;

3、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购买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资质、投标书、授权书、标价签字确认表;

4、评定标的有关内容:评标结果、采购和招标管理委员会意见、公司负责人意见、合同。

(二) 比价项目公示内容

1、同意比价的签呈或批文;

2、比价邀请函、品名与数量清单;

3、报价单位名称与报价;

4、决策意见:签呈或纪要。

以上资料的原件由经办责任人报公司留存,复印件由纪检留存。

公司接受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没有按照公司《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而造成招标行为混乱、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追究招投标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没有依法执行国家、部、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但没有实施招标的,公司内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企业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部、省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之处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2017-01-16 13:44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行为,维护集团公司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代理、试验检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应进行招标。

(一)除涉及保密、救灾抢险、专利等特殊项目(按第六条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绿化、装饰装修及维修项目;

(二)同类物资或产品及单一品种一次性估算采购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在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三条 工程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招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效能监察。

集团公司监察室具体负责对项目的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准备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大纲,按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分步编制具体的工程招标计划。并建立招标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公司监察室统一建立招标台帐。

第六条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招标方式,原则上须采用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的,须经公司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其代理机构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招标人应依法取得招标条件和许可,招标公告前须将资格预审文件(如果有)、招标文件报公司监察室备案。

第三章 招标和定标

第九条 在公司监察室监督指导下,招标人负责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工作,资格审查、评标结果报公司监察室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或编制标底的,应按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公司将对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标底编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集团公司监察室监督下公开进行。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或拒绝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担保形式。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组织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评标报告应客观公正地反映整个评审情况和过程。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小组)工作,影响评标(审)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中标人的选择应由业主或业主授权代理人集体讨论决定。如无特殊原因,应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决标报告报公司监察室核备。

第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与核准后的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书面合同须报公司监察室核备。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各种反映过程的资料,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四章 罚则及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委派项目公司的董事提议对

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相关人员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监察室依法受理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受理的投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法定投诉时效内;

(二)提交符合法定内容的投诉书;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涉及招标人相关人员、集团公司监督人员;

(四)投诉人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者。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监察室依法处理投诉,对决定受理的投诉,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依法调查取证,做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集团公司监察室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监察室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再予以受理:

(一)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监察室和项目建设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未提及的集团公司对投资参股项目工程招标的管理,由公司委派项目公司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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