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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方案

时间:2022-03-18 18:55:37 市场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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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善优化市场管理体制,促进我区停车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切实缓解主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宁区实施综合改革重点任务》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江宁区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城-管、物价、规划、住建、交通运输、财政、地税、审计、监察、国土分局法制及街道(园区)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城-管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的指挥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拍卖、招标标的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职责:牵头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管理,组织公共停车设施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和查处公共停车设施挪用清理工作。

物价部门职责:依法对停车收费的审批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职责:加强对停车场收益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及时保障全区公共停车设施管理的必要支出,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完善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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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职责: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制定江宁区停车场近期、长远期规划,指导停车场建设,确保停车设施规划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住建部门职责:加大对规划好的停车场建设。

公安分局部门职责:公安分局负责制定路内停车位设臵路幅标准和路内停车泊位设臵的审批工作,确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臵警示标志。

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职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执行区政府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相关决策、命令、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

地税部门职责: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的票据管理发放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共同做好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工作;涉及到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市场化运行相关工作,应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基本原则

遵守有关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我市江南八区。

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场 2

化运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方案执行;江宁、六合、浦口区,高淳、溧水县可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拟定本地区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市场化实施方案。

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建设的停车场非公共-产权的,也可通过市统一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四、实施步骤

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确定以鼓楼区2条一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试点,9月份开始市场化运行。

第二阶段:在总结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在鼓楼区进行二、三级道路临时停车设施实施市场化运行。

第三阶段:在鼓楼区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

五、运作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路外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领导小组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公开招标、拍卖的市场方式实施有偿出让。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规划定期拟定出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位臵及相关市场运作的方式;

(二)领导小组对提出的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位臵和运作方式进行审定;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信息、咨询、场所、设施等服务,协助拍卖人、招标人完成进场公开拍卖、招标

项目的相关工作;市城-管局会同市政府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拍卖法》、《招投法》的规定制定全市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招标拍卖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以拍卖方式进行,对不合适拍卖的以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

(五)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偿出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出让事宜,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设定。

(六) 进行投标、拍卖、挂牌开始前30个工作日,应向社会媒介发布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及具体地址:

2、出让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面积、现状、使用年限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经营期限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竞买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八)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均可参加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的竞买活动,参加竞买前应递交有效证件。经确认符合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资格的竞买人应当持竞买通知书到竞拍机构办理手续,足额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活动。

(九)竞买成交后,竞得方与出让方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合同书),办理缴款手续,凭成交确认书(合同书),方可取得该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

(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期限暂定为2至3年,停车场3至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书)之日起30日后算起,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持政府接待证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六、收入管理

1、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应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停车场的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公共设施的管理。

2、审计部门负责对出让所得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3、收入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应按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停车设施管理资金收支预算。

七、其他规定

1、鼓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人,优先聘用现有的收费人员;

2、对出让经营权的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因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或管理不善而导致停车设施损毁的,由经营权人承担维修、赔偿等法律责任;

3、经营权人应严格遵守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臵设臵价格公示牌;

4、在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过程中,相关单位、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标人应在交纳中标款的基础上,增交中标款总额的10%管理基金,用于对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考核。

6、在市停车设施管理中心每月检查中,如发现违规情况3次将扣除管理基金10%。;经营权人应按规定的范围经营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遵守南京市停车管理的规定。

7、依照本规定已取得的停车设施经营权在许可设臵期内,因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等原因需要收回或拆除的,经营权人应当服从。但应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因公共利益拆除的,其补偿价根据出让总价和使用年限做相应折扣后,由相关部门给予补偿。

8、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期满后,仍然保留的,应重新招标、拍卖,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不能转入下一轮招标、拍卖的,该设施现经营人应当在出让期满后一个月自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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