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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保密期

时间:2022-05-17 13:42:17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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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保密期

公司以未过脱密期为由,没为辞职者移交人事档案,被员工告上法庭

人事档案保密期

半岛晨报消息 因与单位签订了《保密责任书》,大连某公司员工小李辞职以及调转档案受到了公司的阻挠,小李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李今年30岁,10年前他开始到大连某公司工作。2014年1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小李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实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不低于442元,如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小李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

2014年1月17日,双方签订了《保密责任书》,小李为一般涉密人员,如转岗或离岗,脱密期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约定的相关义务。2014年11月30日,小李以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今年1月4日小李离开公司至今。由于小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未为小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未移交小李的人事档案。今年2月9日,小李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3月26日作出裁决,该仲裁裁决支持了小李部分申诉请求。小李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司立即为他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赔偿他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扣的加班工资20000元,并支付他经济补偿金24300元。

大连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还没有到期,而且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部分规定了脱密程序启动是由小李主动申请脱密,脱密期为六个月。现小李还未主动申请脱密,未过脱密期,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该公司不同意给小李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4万多元以及培训费1万多元。

西岗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其义务。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小李离开公司前1个月就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司,他属于一般涉密人员,按照合同他的脱密期为6个月。今年1月4日到现在已经超过6个月,故小李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手续、移交档案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公司为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手续、移交档案;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大连某公司的反诉请求。首席记者纪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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