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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7 16:46:36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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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考勤制度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请销假及考勤制度

检-察-院考勤制度

为规范内部管理,保障干警休息休假权利,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对请销假和考勤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请销假规定

1、检察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或因年休、探亲、学习、考试、复习请假以及婚假、产假、丧假等,均应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医院证明),按审批权限报经领导批准,一天以上(含一天)须填请假单,将书面请假单于休假前一日交政治处备案。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应及时与科室负责人联系,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交政治处备案。假满归院时,必须到准假领导处和政治处及时销假。

2、检察人员因第1条规定的各种情形请假的,一般干警、中层副职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的请假单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报检察长审批;分管领导的请假单由检察长审批;检察长请假,按规定向和嘉兴市院领导报告并告知班子其他成员。

3、工作时间因故需外出的,或不能按作息时间到院、离院的,班子成员需告知检察长或办公室、政治处,科室负责人需向分管领导报告和请假,中层副职和其他干警需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和请假,并按规定办理进出院登记手续。

4、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前5分钟干警须到场,因故不能到会的应逐级请假,会前5分钟各科室负责人应将本科室干警到会情况向政治处报告;各线、各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干警也须提前5分钟到场,因故不能到会的也应逐级请假。

二、各类法定假期规定

1、年休假:年休假时间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科室应统筹安排所属干警的年休假,年初制订干警年休假计划,为干警休假提供方便。

已参加机关工会职工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短于年休假时间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继续享受。

干警有下列情况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①上年度考核不称职。②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④休产假90天。⑤各类学习、考试、复习、面授请假超过年休假天数。

2、探亲假:假期时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只限于本年度中一次性使用,不能隔年度使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起享受;探亲假期间结婚或遇丧事不再另给假期。 3、产假、哺乳假:正常分娩90天,可从产前休起,难产或双生以上105天(均连续计算,包括公休节假日);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可请哺乳假6个月,期间基本工资和有关补贴按80%计发;保胎休息按病假处理;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4、婚假:法定结婚3天,晚婚15天(连续计算,包括公休节假日);再婚3天。

5、丧假: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1—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费用自理。

6、其他法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考勤规定

1、因案多人少、干警加班加点较多,实行超时补贴,按月统一发放到人。

2、干警确因办案和其他工作需要加班的,均应由科室负责人签批并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并于加班前一日将审批手续交政治处备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手续的,应及时与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联系,并于加班次日补办审批手续交政治处备案。

3、原则上不再实行加班累计调休,干警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休的,须报检察长批准,并将审批手续于调休前一日交政治处备案。

4、干警因病、因事请假的,可用年休假冲抵,因病、因事请假用年休假冲抵的,天数未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视为出勤。

5、因办案等工作需要,晚上加班超过12点,经科室安排第二天休息的,按出勤计。

6、按规定经批准参加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班、司法考试、职称或续职培训考试的人员,要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院方同意的听课、复习、考试时间视为出勤,但应冲抵年休假天数。(院方批准学习、复习考试等期限均含双休日、法定节日)。

7、经批准休年休假、探亲假、参加组织安排的疗休养等,按出勤计。

8、出勤率是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并按照病、事假的天数与干警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贴和奖金挂钩:

(1)检察人员当月满勤的,计发出勤奖、全勤奖、超时补贴;未满勤的,扣发全勤奖、超时补贴,只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出勤奖。

(2)干警请病、事假除执行本条第(1)项外,按照浙人薪(1994)67号、(1995)79号、(1997)163号文件执行,并按规定比例扣发市定“四统一”奖金和院定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奖。

(3)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而不上班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假,或者欺骗组织、弄虚作假请病、事假的等等,以旷工论处,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一切福利待遇;情节严重的,直至按《检察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政治处负责全院干警和院领导的请销假、考勤的登记、汇总、统计,各科室内勤负责本科室人员的请销假、考勤的登记、汇总、统计;登记、汇总、统计要及时、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拖延。

2、各科室确定人员,每周轮流对检察人员执行上下班作息时间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结果上网公布。

3、政治处于每月上旬在局域网中公告上个月全院干警出勤情况,如干警认为有出入,可在公告后的7日内向政治处申明,以便及时查核,逾期确定为无误。

4、检务督察室应加强对请销假和考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不定期抽查检察人员中途外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每月上网公布。

5、本制度从2014年1月起执行,原本院制定的《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同时作废,今后上级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6、本制度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附:1、浙人薪(1994)67号、(1995)79号、(1997)163号文件

2、请假审批表

3、加班审批表

4、调休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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