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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7 17:30:13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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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考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全局推行中心学习小组学习、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业务培训学习制度。

学习培训考勤制度

(一)中心学习小组学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全年不少于10天,学习内容按照宣传部的规定具体安排。中心学习小组成员为局领导及局办公室主任。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中心学习小组秘书。

第三十三条 中心组集体学习时,不得迟到、早退,有事要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凡请假者日后须以自学的形式补课。除集体学习外,每个小组成员还要挤时间学习,按计划完成当年的学习任务。每个成员都要有学习笔记和心得。正、副组长每半年对小组成员的学习心得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中心组除学习上级规定的理论知识外,还结合本局实际,学习有关政治、法律和业务,力求弄懂弄通,以指导工作。每个小组成员还要模范带头参加全局干部职工集中学习。

(二)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机关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由局领导轮流上辅导课,分别学习政治理论和养殖业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以讲座、领学和讨论为主要形式。每个干部职工必须有专用学习笔记本,全年学习心得体会不少于2篇。学习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无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者,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实行点名和请假制度,缺席每次罚款20元,由辅导学习的局领导在处罚通知单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业务培训学习

第三十八条 坚持个人自学、岗位互学和脱产培训相结合的业务学习原则,鼓励自学成才。机关干部职工年龄在40岁以下,必须通过学习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新进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3-5年时间里,取得畜牧兽医、水产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参加无隶属关系或业务往来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组织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学习班,以及参加目的性不明确、无实质内容或业务工作关联不大的会议、考察、培训活动。

第四十条 积极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业务培训,每年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学习1-2次,参加人员根据需要由局长确定。凡本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培训活动,经局长批准后参加。

第六章 考勤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上班指纹刷卡签到制度,刷卡时间规定在上班后15分钟内完成。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周统计一次,每月讲评一次,年终总评,出勤情况与奖金挂钩。节假日期间,局党组领导轮流值班,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紧急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上下班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随便外出,不准串岗、溜岗,外出需向本股室人员或办公室交待去向。严禁工作时间打牌。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局领导与局办公室对上下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超过刷卡规定时间后到岗视为迟到,每次罚款2元。下班时间15分钟以前离岗视为早退,每次罚款5元。未因公出差和请假视为旷工,每天罚款10元。处罚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全年累计迟到早退50次以上、旷工10天以上,取消年终奖。

第四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实行能级管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股室负责人批;一般工作人员、股室负责人两天以内的请假由分管领导批;请假三天由主管机关局领导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律由局长审批;党组成员请假由局长批。逾期未归或未及时续假,视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年累计请假超过20天,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渔牧场负责人离开所在地三天以上,须向挂点领导或局长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请假期间要指定一名副职主持工作,并要及时销假。

第四十五条 病休或需要住院治疗者要出具医院证明,报局长批准。凡请假、休假的必须在假前做好工作安排,不能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下乡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局领导因公出差,需向局长请示,由局长审批,局领导经批准后,才能调派小车和报销差旅费。股室负责人出差,需向分管领导请示。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下乡,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和请假,必须先填写出差请假等重大事项报告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持审批单到办公室登记,并办理出差和用车手续,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附件。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全局财务工作活动在局长领导下,由计财股统一管理。机关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计财股每月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送财务报表,每年两次向局党组汇报财务情况,年初汇报上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提出当年财务预算;年中通报上半年财务执行情况,适时提出预算调查议案。

第四十九条 现金管理

1、机关设总会计,负责管理机关及有关股室的财务,股室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2、机关财务实行主管财务局长一支笔审批,计财股长定期向局长汇报资金结存情况。一次性公务经费开支在2000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领导决定;2000--5000元由局长、书记和主管财务领导商定,适时在局党组会上通报;5000元以上的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3、机关财务一般不预借预支,因公出差或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款,须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所借公-款在出差回单位后报帐归还。因私借款,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回。对借款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

4、严格出纳管钱不管帐,会计管帐不管钱,票章分管,财务章由财务股长管理,票据由出纳管理,会计不定期核实出纳现金帐。办理对外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外借帐户。出纳员手中的库存现金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000元,收款要及时存入银行,短款由出纳员自负。

第五十条 报帐发票管理

1、向财务报帐的收据应是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据,发票应有税收专用章及开票单位章,非正规发票或便条不予报帐。

2、发票内容必须完整,包括:时间、业务事项、品名、数量、单位、金额、经手人注明事由。发票先经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证明,再送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帐。

3、结帐时间定为每月25日,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

第五十一条 收费票据管理

1、各种票据,由计财股统一经手领取,票据发放要严格办理领用手续。经批准的合法收费单位,要有专人管理票据。

2、收费票据采用“退一领一”办法管理,票据管-理-员将用完票据,及时交计财股审核后,方可再次申办领用手续。计财股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存根联。

3、严格禁止票据满天飞,对私自使用不合规定收费票据、自立收费项目和打白条收费的行为,一经查出,对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贪污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差旅费管理

1、实行“出差通知单”制度,因公出差按规定程序请示报告,开会凭会议通知,出差人员凭“出差通知单”核报差旅费,不允许以公差名义外出办私事。

2、由会议召集单位支付食宿费的,与会人员不享受伙食补助和食宿补助。省内、外出差凡自带机关小车的一律不享受途中伙食补助。

3、工作人员出差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凡超过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报销规定的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4、经费包干站股差旅费,由站股负责人证明,分管领导审核,交主管财务领导签字报帐。

第五十三条 财务实物管理

1、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购物。添置办公用品,由股室负责人向局办公室申报,经分管机关和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计财股统一购买。无计划的采购物品,财务不予报销。

2、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保管分发,各站股指定一名专人领取,并作好登记,分类记帐。

3、各站股室的办公用具,由计财股造册登记,填制实物管理卡一式三份,股室负责人签字,定期核实清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公物缺损或丢失,由股室负责人按实物原价赔偿。仪器设备由计财股统一管理,站股借用须出具借条,使用后及时完好归还。

4、办公电脑由使用人负责管理,局办公室统一联系维修商,配备软硬盘、纸张和易耗品。

5、机关工作人员因岗位异动或调出本单位,必须如数、无损地交还公物,然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

1、所有本级或上级政策性资金统一入局财务帐户管理,实行专收、专户、专帐、专用。

2、专项资金分配用时,由分管领导与有关站股结合项目实施要求,提出项目意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并由局长审批后,计财股负责拨付。

3、项目分管领导不定期向局党组通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其他经费管理

1、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制度缴纳和支付。干部、职工不再另行报销医疗费和门诊费。

2、机关房屋、水电维修和设备购置由办公室列出计划,报分管机关领导审核,1000元以上报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报局党组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3、干部职工通过自学考试,在45岁以下,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畜牧、水产系列,大专学历奖励3000元,本科以上奖励5000元,其他专业须经局长批准。53岁以下,在职获得畜牧、水产专业中级职称奖励1500元,高级职称奖励3000元,报考其他专业须经局长批准。

4、渔政站、防检站的差旅费、招待费实行报帐制,由站股负责人证明,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局财务列帐。资料文印费平时分户登记,年终按市场价格的80%结算。

5、老干活动经费全年以1.2万元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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