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加班与考勤>《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

时间:2022-03-28 02:31:47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勤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以下便是爱汇网小编所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考勤的相关制度,一起来了解下吧!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篇1

  考核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是人事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发现人才、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自从公务员制度建立实施以来,考核制度发挥的作用愈加明显。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考核,为公务员的使用、培训、晋升、奖惩等管理活动提供了依据,激发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和效率的提高,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及操作过程的不规范,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须探索加以改进。

  一、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考核工作的实践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考核制度本身和具体操作工作两个方面。首先从制度本身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考核内容、标准不够规范具体,可操作性差。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指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但从《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内容与各等次的考核标准看,表述不够具体,难以准确把握。表现在:一是不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是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论是领导岗位,还是业务岗位,考核内容一致、标准一致,没有体现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没有建立规范、具体、可操作的适合不同层次级别、不同职位的考核内容及标准框架体系;二是考核的标准大都是抽象的语言概述,没有根据各个不同层次、不同职位的特点,量化考核标准,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考核内容与标准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

  2、考核的激励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考核的目的在于奖优罚劣,其落脚点在于使考核结果同公务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但从考核等次比例的分配与考核结果的使用看,其激励作用不够明显。一是优秀等次比例偏低。《考核暂行规定》指出: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从人才激励与人才资源开发规律的角度讲,这一比例明显偏低。由于优秀名额少,造成了考核中“称职随便定、不称职不能定、优秀不好定”的状况,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看起来似乎评出了优秀,但挫伤了大部分公务员的积极性,未能起到激励表彰多数、鞭策教育少数的目的。二是有关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不够科学。《考核暂行规定》指出,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这一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太长,已失去其激励作用;另外,与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中的同类人员相比,在相同考核年限内晋升工资的机会与数额,公务员明显偏低(主要指县及以下),从公平的角度讲此规定不够科学。三是《暂行规定》对考核结果在公务员的晋升、培训、奖惩、使用中作用规定的较少,且激励功能偏弱。

  从考核工作的具体操作来看主要有以下问题:

  1、以评代考走过场。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怕麻烦、求简单,于是就自行其是,不按文件规定办事,随意更改、简化考核内容与考核程序。有的单位只是机械地开个会议学学文件,测评一下,评出优秀了事;有的单位虽按程序进行,但个人述职只罗列工作,存在问题一带而过,缺乏总结分析。科室考评碍于情面,只讲成绩优点,不说缺点问题。民-主评议凭个人感情和感觉投票,不从实际情况出发,与实事求是精神相悖。最终每个人的考核等次,只是根据年度优秀指标,完全依据民-主测评结果而定。这样,势必造成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2、平时考核难开展。

  平时考核是公务员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平时考核由于在《考核暂行规定》中只是作了一般性要求,不直接导致奖励和惩戒,因而在考核中大都未引起应有重视,甚至认为可有可无而未开展。有的虽认为平时考核非常必要,但实际工作中比较难操作也不好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建章立制,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各自制定的办法、制度,随意性强,缺乏应有的效力,考核中难以长期坚持下去。二是在考核的内容上,还缺乏明晰规定,在考核标准上,还没有具体的要素指标,在考核方法上,还未制定出便于操作的规程等,因而平时考核容易流于形式。三是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不大,还没有真正与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3、优秀等次难确定。

  在优秀等次与不称职等次的确定上,通常情况下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在优秀名额的分配上,一般的做法是,按照部门的实际在编人数和优秀控制比例,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分配,这样部门工作优劣没有区别,助长了平均主义与“大锅饭”,同时有的单位因人数少而沾光,因而也有失公平,因此这一办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二是优秀人员的确定,通常情况是单位主要领导年年有,一般同志轮流坐庄;再者老好人容易被推荐优秀等次,而工作突出,原则性强的往往难以定为优秀。三是对那些工作表现差,应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只要不是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大都碍于情面,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其姑息迁就,做个好人,勉强定为称职了事。

  4、分级分类考核未实施。

  目前,公务员考核一般按管理权限进行,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考核,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单位考核,在具体操作中,一般是凡领导干部,不论是什么级别、什么单位与职位都有组织部门负责考核,凡其他工作人员均由本单位负责考核,这样就出现了工作性质不同、职位不同、职责不同、职级不同的公务员,在同一个笼统的标准下进行考核的局面,考核标准缺乏针对性,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情况缺乏可比性,最终考核结果缺乏客观性、公正性。

  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在考核方面各地、各单位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与做法,使这一制度不断得到改进完善。针对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公务员考核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指标体系。

  公务员考核是人才评价的范畴,因此必须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德才兼备的要求,从规范职位分类与职业标准入手,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是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为实施分级分类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按照《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即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构建统一规范的公务员考核要素体系,并做到考核所涉及的通用要素在项目、内容上应当统一完整,同层次、同类型、同级别的公务员,必须做到尺度相当、要求统一、水平一致,而不同层次级别、不同类别职位的公务员应有不同的考核要求。从总体上讲,考核内容要增加刚性,减少弹性,注重实效性,避免随意性,并与各方面实际紧密结合。三是考核标准要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公务员考核的各等次标准必须适用性、可操作性强,尽量避免使用程式化、概念性语句,力戒形式主义、模棱两可。做到定性与定量结合,形式与内容统一,抽象与具体融合,使公务员考核各等次标准达到量化、具体、翔实,不产生任何歧义,不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与余地,杜绝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次的现象。

  2、增强考核制度的激励功能。

  从目前考核制度奖优罚劣作用发挥不够好的实际情况看,必须强化考核制度的正、负激励功能。一是调整考核各等次的比例。不论从科学角度讲,还是从现实情况看,表现优秀的人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都是占多数的。因此,应当扩大优秀等次的比例,提高广大公务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变争当优秀是极个别人的事,成为全体公务员的自觉行动。同时对不同层次级别公务员的优秀比例作出相应规定,改变目前优秀等次主要集中在主要领导人员身上的局面。另外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硬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等次确定的标准、条件,使之标准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发挥警示作用,增强公务员的危机意识。二是完善考核结果使用规定。通过多年来的实践及与事业单位考核制度比较看,在考核结果的使用上应作相应改进。首先级别工资可调整为考核连续两年优秀或三年称职晋升一级,以解决公务员级别工资晋升时间跨度长、激励作用弱化的问题。其次要对考核为优秀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培训、奖励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另外要加大对不称职等次人员的惩戒力度,同时对考核为基本称职或考核虽为称职但考核末位者,在惩戒方面也应有相应而具体的规定。三是要严格认真兑现年度考核结果,动真的来实的,通过公务员考核工作,营造党政机关竞争向上的氛围,使每一个公务员受到震动,有压力、有紧迫感,负重前进,切实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3、加大平时考核工作力度。

  注重平时考核,加大平时考核力度是避免年度考核工作走向虚化、考核功能走向弱化的有效途径。离开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就无从谈起。搞好平时考核必须抓好以下环节:一是健全制度规范。提高平时考核的地位,建章立制,形成规范,以确保平时考核真正落到实处。如建立月工作实绩考核登记制度、日常考评登记制度、个人能力素质登记制度等,使平时考核用科学规范的制度得以保证。二是考核内容、标准要明晰具体。平时考核内容可分为岗位共性目标考核和岗位业务目标考核两个方面。共性目标主要考核德、勤、廉三方面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考勤与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岗位业务目标主要考核能、绩两个方面,主要包括个人能力素质与业务水平提高情况、各阶段工作成绩、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等。要实行定量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各考核要素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明确加分、扣分办法,考核标准难易适中、宽严得当,体现合理性与激励性。另外平时考核在方法上要力求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一般采用周记翔实小结、月度写实自评、季度定量考核、半年定性评价、年底综合考核的办法。三是要注重平时考核资料的备案登记。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工作台帐、个人工作实绩档案及平时考核手册等,及时收集、整理、记载、汇总考核备案资料,为年度考核提供全面、可靠、准确的依据。

  4、完善规范年度考核办法。

  一是严格考核操作程序。规范的考核程序和方法是确保考核准确性的关键,严格按程序操作是避免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保证。年度考核程序具有法律效力,要切实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考核工作程序一经确定,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随意简化。在考核方法上,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相互评议与基层评议相结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肃认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环节,切忌马虎从事、搞形式、走过场。二是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在建立分类、分层考核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不同层次、不同职位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与办法。首先要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考核,即相同职级的公务员集中一起考核,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同一层次的正副职切忌放到一起考核,这样可以克服不同职级的公务员一起考核缺乏可比性的问题。其次要按不同的工作和业务分类考核,充分体现部门职能、职位特点、工作性质和业务要求。不同的部门要在公务员考核总的指标体系框架内,制定具体详细、符合部门实际的考核标准,即使在同一部门,也要根据不同职位、岗位的情况,制定各职位的考核要求,这样才能增强考核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三是健全考核监督机制。要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必须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制约机制。实行公示制与举报制,公开考核结果,接收广泛监督。实行责任制,严格考核检查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违规问题,立即纠正。同时要确保广大公务员对考核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与监督权,确保单位考核小组非领导公务员的构成比例,并由民-主选举产生。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篇2

  第一条 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 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下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 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 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 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 出境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路程假 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 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 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第十三条 搬迁假 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 出差假 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值班假 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出国准备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 驻外回国休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 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

  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件一)①,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条 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三十条 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① 附件二略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相关文章:

考勤考核制度05-02

班组考勤考核制度04-13

考勤员考核制度05-19

制定考勤考核制度04-14

车间考勤考核制度04-25

打卡考勤考核制度04-25

职工考勤考核制度05-18

干部考勤考核制度05-18

员工考勤考核制度05-17

学习考勤考核制度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