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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22-05-19 18:48:42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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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绩效,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重点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职责履行情况;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重点考核在依法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考核。

第三条考核应按照有利于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的工作绩效、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体现奖优罚劣的激励导向、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要求,坚持科学合理、分类组织、社会参与、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范围为全市各级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事业单位不再单独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成立由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全市考核工作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承担。

第六条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考核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审定有关文件及工作计划。

(二)负责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综合协调。

(三)审定被考核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

第七条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

(二)组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委库;

(三)负责制定综合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审定各行业、部门制定的专项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四)审定事业单位年度目标任务;

(五)审核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

(六)负责考核结果的公示、发布及备案;

(七)负责受理与考核工作相关的申诉或举报;

(八)负责考核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组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委库。评委库由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并聘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服务对象代表参加。绩效考核评委主要负责专项指标的综合评审。

第九条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被考核单位也可向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考核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被考核单位任职,且离职不满三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考核结果公正的。

第十条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年底或次年年初完成;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具体情况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由综合指标和专项指标两部分构成。

(一)综合指标(35分)

1.登记管理(15分):法人登记、年检、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信息公开等情况。

2.社会评价(20分):职责履行、行政效能、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等方面的群众满意程度。

(二)专项指标(65分)

1.业务开展(30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创新、成果与奖励情况等。

2.社会效益(20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等。

3.管理运行(15分):内部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机构编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运行情况、财务资产管理状况等。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按照制定细则、自查自评、实地考核、社会评价、综合评审、确定等次、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细则。每年年初,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考核方案,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项指标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实施细则要明确考核的具体指标和评分标准,报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自查,总结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实地考核。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可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1.查阅资料。重点检查反映综合指标中登记管理部分的相关资料。同时,核实反映专项指标的相关资料。

2.个别谈话。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听取对单位工作情况的评价,了解在落实考核实施细则方面采取的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等。

(四)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主要是对被考核单位的社会满意度进行测评,一般采取民-主评议和民-意调查方式进行。民-主评议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门、单位进行评价;民-意调查由市统计局综合运用问卷调查、网络投票、电话访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审。召开评审会议,对专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价,确定考核得分。

(六)确定等次。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被考核单位综合指标和专项指标得分情况汇总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审定。

(七)公示公布。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被考核单位及主管部门,并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情况属实的,应调整其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公布考核结果,并报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备案。

第四章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其中:A级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事业单位总数的15%,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定为C级,其余定为B级。

已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等次依据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确定,获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的直接定为A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居所属考核序列末位且得分较低,经考察确实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的定为C级,其余定为B级。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A级:

(一)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二)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的;

(三)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具备法人条件但未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

(一)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当年未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或被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不参加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

(五)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

(六)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受到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罚处分的;

(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未满一年的,只参加绩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可纳入主管部门、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公共目标的考核部分。考核结果按考核等次量化赋分后,计入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并作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提拔使用,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为A级的:

(一)按照在职在编人数给予被考核单位一次性奖励,其中100人以下的(含100人),按每人600元的标准核拨;超过100人的,给予单位6万元的定额奖励。获、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的事业单位不重复奖励;

(二)在各级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当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年度编制使用许可优先安排,机构编制事项优先调整,单位免予参加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法人证书有效期顺延至下一年度;

(五)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可提高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为C级的: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发放年终奖励工资;

(二)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超过30%为C级的,该部门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

(三)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给予单位警告,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适当调整单位职能,核减人员编制,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降免职;

(四)年度编制使用许可不予安排,机构编制事项不予调整;适当减少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可降低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五)对职能弱化、运行不良的事业单位,视情况核减编制;单位职能消失、已不能开展业务活动的,应当撤销建制、注销法人资格;对超出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当年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定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事业单位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各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报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委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坚持原则,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对违反考核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各成员单位、各主管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将考核结果运用情况报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另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抄送:有关部门,市人大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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