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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绩效考核细则

时间:2022-05-20 12:39:38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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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绩效考核细则

为加强科学管理、强化有效监督,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的工作绩效,逐步完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依据上级院的考评、考核规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绩效考评是指根据全院工作人员所任职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工作指标进行的考核评定。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确定的工作指标得满分或加分,达不到工作要求或有不良记录,将按对应条款减分或不计分,减分无底线。

第二条 考评内容及分值确定。绩效考评内容按岗位责任、廉政建设、日常管理、调研宣传及争先创优、主题实践活动5大项确定,对院领导、各部门干警进行全员考评。岗位责任项设定基础分100分、廉政建设项设定基础分50分、日常管理项设定基础分50分、调研、宣传项设定基础分20分、争先创优、主题实践活动项设定基础分20分,总分值240分。

第三条 绩效考核分项分类的具体标准:

一、岗位责任项 (基础100分)

(一)、审执人员:

1、质效评估(30分),按《泰来县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评估规则》执行。

2、质量评查(40分),按《泰来县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案件质量评查规则》执行。

3、流程管理(15分),按《泰来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执行。

4、文书评判(15分),按《泰来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判规则》执行。

(二)、非审判执行人员:

1、立案部门

庭长

(1)立案审批工作。把关严格准确,无应立不立和不应立而立的案件,案由定性准确,审查立案证据齐全、无误,移送业务庭及时,计基础分15分,出现应立不立和不应立而立的案件或案由定性错误,每件减1分,审查立案证据不齐全,移送案件不及时,每件减0.5分。

(2)信访工作管理。接待、登记、确认、转办、督办、反馈、通报要制度化,计基础分14分,每缺一项减2分;矛盾纠纷排查、信访风险等级评估、信访形势分析要经常化,计基础分12分,未开展工作的或开展工作不全面的,每项视情况减1—4分。

(3)案件流程管理。流程监督及时有力,个案随时监督,整体情况每月通报1次,计基础分35分,未及时对个案监督的每件减0.5分、未进行流程管理情况通报的,每缺少一次减1分。

(4)对立案调解、诉前保全、申诉复查、管辖权异议等工作管理、指导、督促无差错,计基础分4分,出现一次差错减0.5分。调卷、移送卷宗符合规定要求计基础分10分,出现差错每次减1分。

(5)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管理。确保陪审员参审案件均衡,每人应在5件以上,且有年度陪审情况报告,计基础分10分。对陪审员管理不善的减1—5分。

副庭长(信访)

(1)认真接待、受理信访案件,积极做解释和息诉罢访工作,及时交办、转送信访事项,计基础分20分。接待人员脱离接待岗位、或推诿、搪塞,造成当事人无端到处访的,一次减1分;信访接待不登记或登记不全的,不掌握信访信息的,一次减2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不及时,延误的,每次减2分。

(2)切实履行对外信访接待、对内督促查办的职能作用,承办上级院和本院交办的信访案件,计基础分20分。对信访督办不力、反馈不及时的,一次减2分;承办不力的,一次减3分。

(3)及时上报、反馈上级要结果的材料,做好汇报工作,计基础分15分。上报、反馈不及时的,一件减2分。

(4)及时建立信访档案并做好充实、完善工作,记基础分15分。未及时建档或材料不充实的,一件减2分。

(5)定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信访信息分析、信访案件风险等级评估工作,计基础分20分。每缺一项减2分,导致严重后果的,每项减5分。

(6)认真做好案件申诉复查工作,计基础分10分。复查、立案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5分。

立案接待兼调解人员

(1)立案审查认真、细致,收集立案证据齐全,案件移送及时,案由定性准确,无应立而不立和不应立而立案件,计基础分20分,出现一次错误减0.5分。

(2)接待当事人、指导举证、风险提示工作认真、全面、清晰,计基础分15分,接待当事人不文明或指导举证、风险提示出现差错,每件减0.5分。

(3)核算诉讼费用准确,计基础分10分,出现错误每项减1分。

(4)对所立案件登记和输入信息及时、全面、准确,计基础分15分,登记和输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的,每件减0.5分。

(5)诉前、庭前调解合法、规范,计基础分30分,出现质量问题按《质量评查规则》减分;调解自动履行率达80%,计基础分10分,少一个百分点减1分。

立案接待辅助人员

(1)立案接待和调解记录工作基础分35分,确定分按书记员记录考核标准执行;

(2)指导举证、风险提示、诉讼引导、咨询服务工作认真、全面、无差错,计基础分20分,出现差错,每件(次)减0.5分。

(3)核算诉讼费用准确,计基础分10分,出现错误每项减1分。

(4)对所立案件登记和电脑输入信息及时、全面、准确,计基础分15分,登记和输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的,每件减0.5分。

(5)调卷、报送上诉案件、内务登记等工作及时、准确,记基础分20分,出现差错每件减1分。

2、政工部门

政工科科长

(1)队伍建设工作。按上级党委、法院以及本院党组工作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和活动开展,计基础分20分;工作落实不到位、活动开展不及时、有效而被通报批评的,每项(次)减1分;

(2)宣传工作。全院宣传工作有总体部署,计基础分5分;指导、调动全院干警年发表宣传稿件至少150篇(国家、省、市比3:4:3),计基础分20分;每多或少1篇加减0.2分。

个人完成宣传稿件10篇以上(国家、省、市比3:4:3),计基础分5分,每减少1篇则减0.2分;增加篇数按本规则四执行。

(3)、争先创优。有争先创优活动方案、年度总结计基础分5分,缺一项减2分;联系先进典型5个、选树先进个人2人以上,计基础分20分,完不成的每项减2分。

(4)人事管理,计基础分5分;出现差错的,每次减1分。

(5)教育培训。制定全院教育培训计划和组织培训,计基础分5分;没有培训计划减2分,没按计划组织培训缺一次减1分。

(6)考核考评。按时完成考核考评工作的,计基础分15分,延误的、出现差错的每次减2分。

政工科干事

(1)完成干警工资调整无差错的,计基础分10分,出现问题每次减1分。

(2)完成法官、法警等级晋升无差错的,计基础分10分,出现问题每次减1分。

(3)完成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无差错的,计基础分10分,出现一处问题的减1分。

(4)完成干部教育软件管理和呈报无差错的,计基础分10分,每出现一次失误或差错减1分。

(5)落实有关队伍建设各项活动工作无差错的,计基础分10分,落实效果差的,每次减1分。

(6)协助科长完成联系点建设计基础分10分,完不成的每项减1分。

(7)协助科长完成宣传指导工作,全院干警年发表宣传稿件至少150篇,计基础分20分;每多或少1篇加减0.2分。

个人完成宣传稿件10篇以上(国家、省、市比3:4:3),计基础分5分,每减少1篇减0.2分;增加篇数按本规则四执行。

(8)协助科长完成好各项检查、考评工作,计基础分15分,出现延误、差错每次减1分。

3、调研部门

主任

(1)认真指导调研活动、及时选送调研文章和司法统计分析,全院年发表调研文章和司法统计分析15篇,计基础分15分。每多或少1篇加减1分。

个人完成调研文章3篇以上,其中省级以上1篇,计基础分9分,每少1篇减3分,没有省级以上文章减4分。增加篇数按本规则四执行。

(2)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调研成果交流会,计基础分5分,未开展的减10分。

(3)召集审委会例会,对提请上会的案件予以审核、登记和记录,计基础分10分,每出现一次差错减1分。

(4)起草有关重要文件、报告、讲话,计基础分5分,未完成的,每次减1分。

(5)负责采集和编发《法院信息》、《工作简报》,年发表本院信息、简报10篇,计基础分20分;市级以上发表4篇,计基础分12分。本院、市级以上减少1篇则分别减2、3分;增加发表数量按本规则四执行。

(6)负责组织人民陪审员研讨、座谈和培训工作,每年开展工作3次,计基础分9分,每增减一次加减3分。

(7)每年组织开展庭审观摩2次、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活动2次、组织重大、疑难、典型案件研讨会1次,计基础分15分,每增减一次加减2分。

调研干事

(1)负责发送、提交待讨论案件汇报材料,主任不在时负责审委会记录工作,计基础分10分。出现失误每次减1分。

(2)协助主任开展庭审观摩及案例研讨活动各两次,计基础分8分。每增减1次增减2分。

(3)协调主任组织人民陪审员的座谈和培训工作全年3次,计基础分9分。每增减1次加减1分。

(4)司法统计资料要分类建档备案,提供司法数据准确及时,计基础分20分。资料建档不全、不规范减1—5分;提供数据延误、不准确每项(次)减2分。

(5)报送司法统计报表准确及时,计基础分20分,出现延误、差错的,每次减1分;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6)采集和编发《法院信息》和《工作简报》,每年发表信息、简报至少4篇,计基础分12分,每减少1篇则减2分;增加发表数量按本规则四执行。

(7)本人完成调研司法统计分析2篇,计基础分8分,每减少1篇减4分;增加发表数量的按本规则四执行。

(8)更换宣传栏内容4次、局域网相应版块内容每月更新10次,计基础分13分,每少一次减1分。

4、办公、司法行政部门

主任

(1)车辆、财务、卫生、文书、档案、接待、装备、安全等机关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无事故,计基础分20分,制度不全不规范,每少一项扣1分,每出现一次事故减2分,发生重大事故减5分。

(2)加强网络管理,确保运行正常,且无泄密等事故发生的,计基础分10分。因管理原因出现运行不正常的每次减1分,出现人为事故的每次减5分。

(3)认真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无违纪的,计基础分10分,违反规定被检查罚款、通报的,每次减2分。

(4)请批文件及时,文件传阅规范的,计基础分10分,传阅文件不及时而影响工作或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减3分。

(5)档案管理严格,制度健全,建设标准化,计20分。档案发生事故每次减1—5分;受县、市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

(6)督办工作要分类分级管理,及时转办、督促办理结果,计基础分10分,督办事项每查一项减1分。

(7)法警工作计基础分20分,按法警工作考核得分进行折算确定分值。

财务人员

(1)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划拨款项、处理单据、登记账簿、报表及时无差错的,计基础分20分。不及时或出现差错的,每次减1分;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每次减5分。

(2)诉讼费管理严格、规范,计基础分10分,出现差错每次减1分。

(3)工资管理、公费医疗审核、住房公积金核算、收缴无差错的,记基础20分,每出现1次差错减1分。

(4)协助主任管理机关事务无事故的,记基础分10分。每出现一次事故减1分,发生重大事故减5分。

(5)法院印章管理严格,无违规乱盖,记基础分20分,违规乱盖每次减5分。

(6)法警工作记基础分20分,按法警工作考核得分进行折算确定分值。

统计人员

(1)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资产的增减变化及时入帐,随时进行检查,达到帐物相符,计基础分30分。出现差错的每次减2分,被上级院和资产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

(2)统计季度报表及时准确的,计基础分20分,出现错误的每次减2分。

(3)承办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手续制度健全,程序合法,工作衔接及时;移送卷宗、材料手续齐全,上报及时;计基础分30分,发生失误的每次减2分,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每次减5分。

(4)法院工作月报统计准确、汇总全面、印发及时,计基础分20分,统计不准确、汇总不全面的,每件减2分;印发不及时,每次减4分;没有按月统计月报的,每次减5分。

微机、网络信息管-理-员

(1)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提出网络信息发展规划和建议,完善管理制度,计基础分10分,每缺一项减5分。

(2)加强网络维护、管理,确保网上文件传阅、网上案件流程管理等工作正常运行,计基础分40分。维护管理不及时或出现差错,影响网上办公,每次减5分;导致延误其他工作,每次减2分;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每次减10分。

(3)法院大事记记载及时、全面,影像资料收集齐全、整理有序,计基础分30分。大事记记载不全面,每次减2分、影像资料搜集不及时,保管不善,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每次减5分,

(4)兼职其他工作的,计基础分20分,并按相对应工作折算分值。

档案员

(1)完善卷宗管理制度,计基础分10分。管理漏洞,出现差错每次减1分;被县市通报批评的不得分。

(2)案卷归档手续完备,及时登记,实行微机管理,计基础分40分,交接不清出现一次问题减1分,导致卷宗下落不清减5分;卷宗登记不及时、没实行微机管理的,每册减0.1分。

(3)档案管理安全、保密,严格执行案卷借阅规定,计基础分20分。由于出现泄密或案卷损坏、丢失的,分别减5、8、10分。

(4)及时接收、传送文件,计基础分15分,传阅不及时影响工作的,每次减1分。

(5)及时回收各类文件存档和提供查询服务,计基础分15分,文件回收不全的,每件减2分;查询文件不及时的,每次减1分;文件丢失、泄密的每件减4分。

总务人员

(1)保障业务庭室急需诉讼用纸、办公用品、日常杂品的发放,计基础分20分。发放不及时、影响工作的,每次减2分。

(2)协助办公室主任抓好院内安全管理,计基础分20分。管理不到位每出现一次减1分、出现事故减2分。

(3)加强安全行车教育,监督车辆维修,计基础分20分。没进行安全教育出现事故的、对车辆损坏原因查明不实、不清的,每项减2分。

(4)兼职工作记基础分40分,按从事的工作折算分值。

5、司法警务部门

大队长

(1)严格执行司法警-察管理规章、制度,计基础分5分。违反规章、制度的每次减1分。

(2)组织司法警-察业务培训、警务训练和安全保障演练工作,计基础分20分。未按规定组织培训、训练、演练的每项减5分。

(3)押解、执行人犯监管严格,不发生串供、违规接见、逃跑、自残、伤人等事件,计基础分20分。发生串供、违规接见每次减1分,责任人减2分;发生人犯脱逃、伤人、自残等事故的每次减5分,责任人减10分。

(4)值庭、立庭要执行规范化标准,维护-法庭秩序,计基础分20分。值庭不规范每项减1分;法庭秩序维护不力、处置不当每次减2分。

(5)保卫机关安全,及时处置不安全问题,计基础分20分。出警不力、不及时导致发生不安全事件的,每次减5分

(6)上级警务训练考核合格,记基础分10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得分。

(7)正确使用警用器械,严格管理,记基础分10分。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发生锈蚀、损坏,发生一次减2分,发生丢失减5分。

参与执行工作的,按两项6:4确定考核分值。

法警教导员

(1)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组织开展党纪、政纪和廉政纪律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计基础分20分。没有会议、学习记录,没开展党政纪、廉政教育的,每缺一项减4分。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力,致使司法警-察违规违纪的,每件(次)减2分。

(2)对司法警-察中的共-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考核和教育,开展党的组织发展工作,建议党组织对司法警-察中的党员给予表彰、奖励或党纪处分,计基础分10分。未按规定组织及时考察、提出建议的每次减2分。

(3)押解、执行人犯监管严格,不发生串供、违规接见、逃跑自残、伤人等事故,计基础分20分。发生串供、违规接见每次减2分;发生人犯脱逃、自残、伤人等严重事故的减10分。

(4)值庭、立庭执行规范化标准,维护-法庭秩序,计基础分20分。值庭不规范每项减1分;法庭秩序维护不力、处置不当每次减2分。

(5)确保机关安全、工作秩序良好,计基础分15分。没有及时出警或处置不当的,每次减2分。

(6)上级警务训练考核成绩合格,计基础分10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得分。

(7)按规定使用警用器械,计基础分5分。使用不当,发生一次减1分。

兼职其他工作的按6:4确定考核分值。

司法警-察

(1)押解、执行人犯监管严格,不发生串供、违规接见、逃跑、自残、伤人等事故,计基础分20分。发生串供、违规接见每次减2分。发生人犯脱逃、自残、伤人等事故的减10分。

(2)值庭、立庭执行规范化标准,维护-法庭秩序,计基础分20分。值庭不规范,法庭秩序维护不力、处置不当,每次减2分。

(3)确保机关安全、机关工作秩序良好,计基础分10分。没有及时出警、处置有效,每次减2分。

(4)上级警务训练考核合格,计基础分10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得分

(5)按规定使用警用器械,计基础分5分。使用不当,发生一次减1分。

参与执行工作的,按7:3确定考核分值。

(三)、辅助、书记人员

1、案件记录数量(30分)。以部门上年人均记录数量为基数,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则加减1分;

2、案件质量(30分)。以案件质量评查(书记员部分)为依据计算书记员得分。

3、流程管理(10分)。以立案庭对书记员的流程考核为本项得分。

4、案卷管理(30分)。案卷整理、装订、扫录、归档要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执行并计算得分。

二、廉政建设项(基础分50分)

(一)廉政自律承诺。有廉政承诺或述廉报告计5分。没有不得分。

(二)媒体监督。无媒体反面报道计15分。被国家、省、市、县媒体反面报道的,每次分别减10、5、3、1分。

(三)群众监督。无群众举报和投诉计10分。每发生一次减1分,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不得分。

(四)零违纪。无违规违纪行为计10分。受到本院纪律处分的,每次减2分,3次以上的不得分;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视情节减5—10分;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分。

(五)通报。无通报批评计10分。被本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被上级院通报批评的,按层级关系确定的倍数减分。

三、日常管理项(基础分50分)

(一)、工作纪律(15分):不按规定着装的每次减0.5分;违反规定饮酒的每次减2分;工作时间网上聊天游戏的减1分;值班值宿漏岗的减2分、迟到的减0.5分;不文明接待引起当事人不满的,每次减1分;违反安全规定失密、失盗等造成影响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减5—15分。

(二)、集体活动(10分):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政治、业务学习和组织活动的,每次减1分。

(三)、考勤(15分):严格执行请销假备案制度,旷工的每天减2分(违反其他规定的同时执行),迟到、早退的每次减0.5分,事假每次减1分、病假减0.1分(冲抵干部假的除外)。

(四)、环境卫生(10分):卫生责任区脏乱差、不清洁卫生的,每发现一次减1分。

四、调研、宣传项(基础分20分)

(一)、全院干警每年撰写调研文章2篇(书记员可以是司法统计分析)、宣传文章(信息、简报)3篇计基础分20分。每少完成一篇减5分。完成调研、宣传任务且发表的实行加分:

1、调研文章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每发表一篇分别加15、10、5分(调研室在完成本职任务后享受该加分)。

2、宣传(信息、简报)稿件被国家、省、市级主流刊物采用的,每一篇分别加10、5、2分;非主流的,比照主流刊物减半加分。在网络信息上发表的,按国家、省级每一篇分别加1、0.5分(政工部门在完成本职任务后享受该加分)。

3、信息、简报、调查报告、司法建议被国家、省、市、县转发、采用的,每一篇分别加15、10、8、5分(有关部门在完成任务后享受该加分)。

五、争先创优和主题实践活动项(基础分20分)

在开展主题实践、政法专项工作、争先创优等各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庭室计5—20分,没开展活动的不得分。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先进集体表彰的,给予集体成员(负责人占50%)分别按50、40、30、20的分值加分;获得国家、省、市、县级表彰的个人分别加20、15、10、5分(年度奖除外)。

第四条 考核责任部门。岗位责任项中审判、执行人员的质效评估、质量评查、文书评判由审监庭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流程管理由立案庭组织实施,刑庭、行政庭、人民法庭等部门配合。

岗位责任项中非审执人员、辅助、书记人员由政工部门牵头,审监、立案、办公室配合。

廉政建设项由纪检组牵头,政工、立案信访部门配合。

日常管理项由纪检组、政工、办公室分别负责。

调研、宣传争先创优活动项由政工、调研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政工科负责绩效考核汇总,各考评责任部门要按规定时间报送分项、单项考核结果。

第六条 各部门全员平均分值为庭室考核成绩。

第七条 院长、副院长以及有分管职责的其他领导的考核成绩为各庭室成绩的平均分值、加本人宣传、调研考核成绩。

第八条 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不作为考核对象,超过六个月的,其成绩按实际工作月份折算确定。

第九条 考核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范永涛、副组长潘利华、窦志刚、成员张云萍、魏峻山、盛伟华。负责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对方案的合理性审查、修改和解释。

考评办公室主任潘利华、副主任张云平、盛伟华,成员奚慧、赵广彬、杨春梅、张铁刚、李玉明。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考评结果利用。绩效考核的部门、个人名次靠前的作为评选先进单位、优秀个人的主要依据和个人提职晋级的参考依据;绩效考核结果与当年奖励挂钩。

第十一条 各考核责任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配套的考核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 本年度考核工作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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