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绩效考核

时间:2022-05-20 13:46:01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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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绩效考核

各镇(街)、园区,区各相关部门,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泰州市海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海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泰州市海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共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14]5号)、《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14]9号)、《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14]132号)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组织管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群众受益等方面的考核,建立以公益性质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奖惩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职能,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绩效分配不得与业务收入挂钩,切断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收入的联系。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与方法,综合评价,合理量化。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要向被考核对象公开,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三)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原则。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重点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效率和任务完成质量。

(四)坚持考核结果的导向作用。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内容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社会评价等。

(二)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社会评价等。

(三)村卫生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规范医疗和合理用药情况、药房规范化、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由区卫生局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制定。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对象

实行绩效考核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二)考核主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以区为单位,由卫生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和非独立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工作由区卫生局委托其业务隶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三)考核程序

1、区卫生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1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相关部门。

2、做好迎接省、市相关部门抽查复核准备(12月)。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五、考核结果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经费和核定个人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并与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政府按核定的补助总量全额补助;考核不合格的,按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额。扣减的资金可用于对考核优秀的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进行整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聘用、绩酬、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区卫生、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组织,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提高考核质量。鼓励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参与考核或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从2014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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