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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休假制度

时间:2022-03-28 00:27:4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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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休假制度

卫生院休假制度

卫生院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职工队伍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正常休假:一月安排8天休假,12个月共计96天。

二、公休假:工作年限满五年的享受5天公休假,满十年的享受10天公休,工作15年以上的享受15天公休假。(给年度6月以后新调入人员和不享受公休假,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休,不补休。如确因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可在下年度安排或给予补助)

三、法定假:

春节3天,元旦1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11天

四、计划生育方面的假期:

1、婚假:响应党的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号召结婚的职工,婚假13天;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到晚婚年龄,婚假3天。

2、产假:非晚育产假90天,晚育产假120天。女方生产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

3、施行节、绝育手术按规定休息的假期不影响出勤、评奖、保健等。

4、根据文件规定,因未采取节育措施做人流、引产等休息期间按病假计算。如因采取节育措施失败而施行人流者,凭县级以上人流或引产证明由科室批准休息。五、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丧假3天。到外地奔丧的,可考虑往返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

六、请假手续和程序: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3天以上、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1年。

七、关于病假超过时间扣工资问题:

1、按国发(81)52号文件精神,工作人员工作不满10年的病假从第3个月起扣发工资的10%,从第7个月起扣发工资的30%;工作人员满10年的半年以内的不扣工资,超过半年的从第7个月扣发工资的20%。

2、凡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复工诊断书证明病已痊愈,否则上班不予承认,仍按病假处理并发放病假工资。

3、根据我院分配方案:婚、产、计生、探亲假期间和旷工0.5天、事假5天、病10天扣院岗贴50%;旷工1天、事假10天、病假20天扣除当月全部院岗贴。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不享受公休假,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公假。如当年公休假已经休完后,又休病、事假超过上述时间的、已休的病、事假则应作相应的处理并按规定扣发相应待遇。各科室应从年初就开始陆续安排休假,以免过于集中影响工作,当年不休公休假者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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